从谴责到力挺:宁夏警察打学生事件背后的校园霸凌困境

文摘   社会   2024-11-28 15:10   重庆  

宁夏固原的警察打了一名小学 6 年级的学生,大家先是谴责声一片。等警方通报出来之后,大家又是一片力挺,甚至还有人专门定制了锦旗,送给打人的警察。


从谴责到力挺,这样的反转,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警察打的这个 6 年级学生,曾经多次殴打 3 年级的学生。这个 6 年级学生,就是大家经常说的校园霸凌者。


小学 6 年级学生,也就 12-13 岁。在民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殴打造成他人受伤,也是由他的父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刑事上,对于已满 12 岁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才可能负刑事责任。宁夏固原的 6 年级学生,明显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那遇到这种情况,警察接到学生家长报警,就无所作为了?也不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等等等。


如果不接受,不配合的,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到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但是,无论是诸多的“责令”,还是“专门学校”“专门教育”,国内相关法律的执行,并不完善。即使得到有效执行,也将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而且,和这个 3 年级学生以及其他受霸凌者遭遇的身体及精神创伤相比,这个多次殴打他人的 6 年级学生,也就是校园霸凌者们,即使受到警察的再多“责令”,到底能起到多大的惩戒作用,也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于是,在这种困境之下,大众对警察有了更多期待,就像电视剧《流星花园》里的那句台词,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嘛?


当大家对惩治校园霸凌的期望和认知,和法律的规定出现明显冲突的时候,不是大家的期望和认知有问题,也不是法律规定本身出了问题,而是法律在执行中的滞后性,以及必经的程序性要求,和大众对实质正义的期望有了很大的落差。


就像金宏伟律师在文章中所说的,霸凌正在发生,大家却被告知只能耐心等待,等待正义姗姗来迟。这是一种现实,也是一种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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