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受新冠疫情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呈高发状态。
即将过去的2022年,我也代理过几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子,其中一件案子让人印象深刻。先是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出租人却因为自己的一个小失误,被法院判决应向承租人赔偿高达90万的装修款。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2016年,我的一位客户老赵将一套面积700多平的商业用房,出租给重庆本地人老吴经营酒店。老吴非常看好酒店行业,一口气签了10年租约,每月租金38000元。签下合同,老吴又投资150多万,对酒店进行了装修。
但是,酒店行业没有想象的那么好经营,老吴的生意艰难维持。从2019年年初开始,老吴就开始拖欠租金。到了2020年年初,叠加新冠疫情影响,老吴的酒店生意一落千丈。
已经一年没有收到房租的老赵经人介绍找到我,希望我帮帮他,尽快把租金要回来。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拟好起诉状,准备委托手续,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意外的是,开庭前,老吴委托的律师提出了反诉,要求出租人老赵承担装修损失赔偿。理由是,老吴在经营酒店期间,先是接到外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将应付给出租人的租金转到法院账户;接着又收到本地法院的执行公告,要求房屋使用人限期1个月搬离,否则将强制搬离。
我问老赵事情的原委,这才知道,早在2016年,也就是老赵把房子出租之前,老赵就用他的这套商用房,为朋友在银行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后来朋友拖欠银行借款被起诉,老赵也被列为被告之一。
那出租房子的时候,有没有把抵押这事告知承租人老吴呢?老赵回忆说,自己曾经口头告知过,但没有证据。
这下,就有点被动了。
02.
原本是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现在因为老赵的房子被抵押,法院通知承租人限期搬离,这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样一来,老赵租金没要到,反而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失效)第66条第2款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2009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已失效)第11条还规定,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具体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老赵在出租涉案房屋时,没有书面告知老吴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因为房子被法院公告执行,老吴不得不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老吴据此向老赵主张其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承租人老吴的反诉请求,判决出租人老赵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90万元。
03.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一个月之后,也就是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废止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0年),在新的司法解释里,却删除了前述“未书面告知应承担赔偿”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第405条保留了原《物权法》第190条“先租后抵”的相关规定,认定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删除了190条的后半部分关于“先抵后租”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不过,最高院通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在第20条对“先抵后租”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不受保护。
由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同时生效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却并未保留“先抵后租”情形下,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赔偿的规定。这样一来,如果再有类似本案的事情发生,承租人再以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已抵押的事实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将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04.
这一变化背后的逻辑在于,不动产抵押权系登记权利,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应当知道租赁权不得对抗设立在先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此情况下其仍然签订租赁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损失"。①
也就是说,因为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性,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尤其是租赁经营性的商业用房之前,承租人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要求出租人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产权证,以确定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避免出现“先抵后租”等情形,致使租赁关系处于随时被“破”的不稳定状态。②③
对于出租人而言,尽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未再有“书面告知”的相关规定,但如果房屋在租赁前就已经抵押的,个人建议仍应向承租人如实书面告知抵押情况,避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毕竟,在双方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因先抵被“破”解除,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承租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一方面,而出租人是否如实告知,也会是法院在划分双方责任大小时,应综合考量的因素。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注:
①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088页)。
②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李帅:《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情形下司法实践探究》。
③ 中伦律师事务所 康铧 唐晶:《当房屋租赁遇上抵押和查封》。
“人生法门”作者简介
聂炜昌,法律硕士,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作者。
联系方式:18602335116(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