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动态:最高法明确《公司法》第88条不溯及既往,股权转让纠纷处理迎来新指引

文摘   社会   2024-12-24 22:52   重庆  

今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重要消息,对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是否溯及适用作出批复。这一批复,是在人大法工委明确公司法第 88 条不溯及既往,并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之后,最高院作出的回应。

批复明确,对于《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仅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同时,最高院还确认,本批复施行后,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往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

什么是最高院的批复?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司法解释又有何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6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因此,“批复”也属于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从最高院今天发布的文件号“法释〔2024〕15号”也可以看出,这是最高院今年发布的第 15 号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与最高院在今年6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也就是法释〔2024〕7号相冲突的地方,以发布在后的批复意见为准。

对于在《新公司法》生效后,也就是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人民法院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转让股权行为,适用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216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从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生效到今天,还不到半年,因此,已经拿到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历史股东,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怎么办?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院就在今年 12 月 5 日发出通知,对于适用新公司法第 88 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的判项暂缓执行。

相信其他各省市法院面对同样的问题,也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因此,历史股东应该尽快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可以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因此,历史股东作为被执行一方,也可以提供担保,等再审立案受理结果出之后,再根据裁定结果做出后续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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