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衣者褚”)
在从事律师之前,我曾做过近十年的记者。在记者生涯中,也曾被人投诉过侵犯肖像权。今晨看到斯伟江律师写的文章《999条和999朵玫瑰:当官员主张肖像权时》,觉得也有必要帮前记者褚朝新说几句话。
在回答标题上的问题之前,先说一下事情的大致背景。
2023年夏天,河南省方城县纪监委、方城县文联联合主办有奖征文活动,活动由方城县文联旗下的《裕州心声》承办。今年10月26日,获奖名单揭晓:征文共收到49篇作品;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6篇,鼓励奖10篇,共计23篇作品获奖。
有心人发现,23篇获奖作品中,有18篇是文联的领导创作的;其中,文联的副主席、《裕州心声》的主编乔君笠一人拿了12个奖项。
概而言之,方城县文联的领导们,在这次有奖征文中,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而且肥水不流外人田,23篇获奖作品自己就占了18篇,获奖比例高达78.26%。
正是因为这个事,前记者褚朝新在个人微信公众号“衣者褚”发表批评文章《原来书记县长都是他们的顾问》,点名《裕州心声》的顾问和策划,其中就有方城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中坡。文中,还引用了张副部长参加《裕州心声》座谈会时的新闻照片。正是这张照片,褚朝新被投诉,“未经本人允许使用本人照片,侵犯本人名誉和肖像权”。
目前,褚朝新发布的这篇文章已经无法查看,看来投诉人的投诉还挺有效。那么,前记者褚朝新究竟有没有侵犯投诉人的名誉和肖像权?限于篇幅,本文暂只讨论肖像权问题。我的答案很简单,不构成侵权。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未经同意就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时代,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均属于侵权。褚朝新的文章,确实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肖像,虽然没有商业推广,没有营利目的,但似乎很容易就触发肖像权的保护条款。张副部长在回应褚朝新时,也称投诉“都是工作人员的建议”。由此可见,在张副部长身边出建议的工作人员,虽然敏锐察觉到《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变迁,具有一定法律认识,但又是典型的半吊子,完全忽视或者说,根本没有看到《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保护的最后一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另有的规定是什么呢?就是斯伟江律师在其文章中提及的《民法典》第99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张副部长以肖像权侵权为由,将褚朝新起诉到法院,法院大概率会怎么认定呢?参照都美竹起诉微信公众号作者肖像权侵权一案中上海浦东法院的判词,我试着引用改写如下。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等。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时间是在方城县文联公布征文获奖结果后,该获奖结果引发公众质疑,被社会高度关注。征文评审程序是否公平,征文评审标准是否客观,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涉案微信公众号属于依托社交平台产生的个人或机构自媒体,涉案文章内容主要系对整个事件的梳理和评论,符合一般网络用户对新闻报道的认知,应当认定涉案文章属于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范畴。涉案文章无商业宣传等内容,使用原告照片的目的,在于以更直观的方式介绍新闻事件的人物,以便于读者了解。使用的照片也是官方媒体公开发布的照片,不存在丑化或者污损。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肖像权侵权,不予支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一个是报道成绩,一个是曝光问题;一个重在表扬,一个重在批评。习总书记也强调,“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当张副部长在聚光灯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时,没有对媒体刊登的照片提出任何异议,却对微信公众号上的批评文章投诉侵犯名誉和肖像权,这不仅于法有悖,也恐与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背道而驰。聂炜昌,法律硕士,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