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责任大反转: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公司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历史股东责任界定迎来重大变化

文摘   社会   2024-12-23 17:30   重庆  

无论什么时候转让,无论债权产生的时间,所有转让未届期股权的历史股东,全部都要被追责的情况,终于迎来大反转。

根据《法治日报》的新闻,就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公司法第 88 条不溯及既往,并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机关,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公司法》生效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 88条第 1 款的规定。

而《公司法》第 88条第 1 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股权转让的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的时间 2024 年 7 月 1 日以前,也应该适用《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的规定。

事实上,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后,全国不少法院就已经根据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作出生效判决,无论公司的债务什么时候产生,无论转让行为何时发生,所有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都要承担补充责任。正是这一点,让不少历史股东,在股权转让好多年之后,莫名奇妙背上巨额债务。

在上次的视频中,我就提到,这样的一刀切,对债权人是福音,对已经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是恶梦。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并非掌握了绝对的真理。在引发社会大量关注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审查。

经过审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根据《立法法》第 104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新公司法第 88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 88条的规定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前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而且,公司法第 88条规定的事项,也不存在立法法第 104条规定例外情形。 

新闻报道也称,法工委将督促司法解释制定机关,也就是最高院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它的职责广泛而且重要,对于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就是它的职责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全国人大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并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纠正。

我们期待并且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能够尽快发布相应的修改意见,有效平衡历史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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