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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9岁或者直接取消
——读《郭卫华博士:不能仅仅从法律视角看待12岁少年弑母事件——惨痛的悲剧映射社会教育管理缺位》有感
对于3月10日发生的“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13岁学生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欺辱和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并填埋,涉嫌杀害他的是三名不满14岁的“小孩”。虽然说是三个未成年人,但实际上犯罪手法非常的残忍和恶劣,他们对受害者造成多处致命伤后,埋尸在家附近几百米处,做完一切之后,他们像没事发生一样继续正常上课、打游戏,在警方来访时误导警方,其心理素质、撒谎的能力甚至胜过成年罪犯。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的轰动,大家都跟踪事件的调查和发展,但本案让群众无法接受的一点是,三个犯罪嫌疑人都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三个犯罪嫌疑人是无法“杀人偿命”被判死刑的。
这让广大群众都无法接受,因为这个案件中三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过于残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大家纷纷表示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该再改一改了。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之前读过的郭卫华博士2018年12月17日写过的一篇文章《法界大侠华哥说:不能仅仅从法律视角看待12岁少年弑母事件——惨痛的悲剧映射社会教育管理缺位》(点击标题,即可跳转阅读),在这篇文章中,郭卫华博士就曾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进行了认真且深刻地探讨。郭卫华博士写这篇文章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发布)之前,当时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湖南沅江市的留守儿童12岁少年吴某20刀弑母案件,郭卫华博士在文章中写道“涉案的12岁少年因为未达到最低的14岁年龄所以就免于刑责,那么我和其他法律人也在想这个问题,因为现代社会信息传播和文化教育发达了,事实上很多同年的小孩已经比传统和过去的小孩更加早熟。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弑母’这样如此恶性的犯罪,仅因为不满12岁就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合理? 将16岁设定为对全部犯罪均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线,而将14岁设定为对几类恶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否恰当?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极其恶性的犯罪,14岁刑事责任规定的年龄是否要降一降?这是其一。其二,我国的法律规定,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只有14岁以上的才针对几类恶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是不是也应当设置例外规定,比如对14岁以下的一般不承担,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进一步完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可见,早在多年前,郭卫华博士就超前地意识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调整的这个问题了,他强烈呼吁、坚定发声。
在这之后的2020年12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笔者相信,该修正案的通过,离不开像郭卫华博士这样的有义之士的呼吁所带来的推动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犀利地指出问题,大胆谏言,才会让更多的人发现这个问题,才会推动立法的进程。
回到邯郸这个案件,笔者觉得,也正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调整,让本案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大的被追诉可能,如果没有《刑法修正案(十一)》,那么这三个恶魔可能更是要逍遥法外了,因为立法调整,让他们有了负刑事责任的可能,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需要综合对是非对错辨认能力、自身控制能力等设定的,但人和社会是一直变化和发展的,不可能一成不变。尤其是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早已不是过去吃不饱饭的年代了,甚至很多上小学的孩子已经发育得人高马大,身材已和成年人无异了;同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也比过去更早接触形形色色的信息,导致现在小孩在思想上也早熟,在思想上也趋近于成年人,其认知水平远高于改革开放前的未成年人。所以笔者觉得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调整,因此建议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9岁或者直接取消。
下调到9岁是考虑到现在入学年龄为6-7岁,9岁的儿童应该是上小学三、四年级了,这个年纪的小学生其实已经什么都懂了,基本的是非对错都是明白的,而且现实中这个年纪的同学身体也都发育得像个“小大人”了。而直接取消的建议是考虑到,如果真的是这个年纪的人能做出如此恶劣的犯罪,也只有穷凶极恶者才能做出来,即便他是未成年人又如何呢?难道把他关一阵子等他成年了再放出来危害社会吗?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任由他逍遥法外?换句话说,在他年纪尚小的时候就能做出如此极端的事情,那成年之后更是一个巨大的隐患,那为什么要整个社会为其买单?
因此,笔者深受郭卫华博士文章的影响,也想把这个正义的声音传递下去,既然之前法律曾经调整过刑事责任年龄,那何不切合客观情况再次调整,建议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9岁或者直接取消。正如郭卫华博士在文章中所说“一味地纵容这种‘熊孩子’则有违法治的‘平等’精神,对于受害人及其亲人是一种不公平,对法治文明更是一种漠视和讽刺!!”
最后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真的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对这类案件要特案特办,由“两高一部”直接办理,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直接办理,在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的办理下,依法严惩这种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
2024年4月1日
郭卫华博士文章读者 王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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