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华博士:就法律职业转换给司法部部长建一言献一策|法界大侠华哥说
同时间同一批次通过国家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司机同志们,他们中有一部分人选择进入国有公司担任驾驶员,另一部分人到了民营公司担任驾驶员。后来一些民营公司的驾驶员转行到国有公司当驾驶员,他们可以直接上岗,甚至可以根据他们在民营公司的资历匹配对应的职级,可匪夷所思的是,如果国有公司的驾驶员想要转行到民营公司当驾驶员却要从零起步,必须跟着民营公司的老驾驶员进行一年实习之后才能开车上路,这是不是有点不可理喻?这可真不是杜撰,这种情况在中国的法律职业岗位转换中竟然长期存在着!
——小引
本人前几年在南方某省出差时碰到一个曾经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几年的刑事审判庭庭长,他还是省高院的审委会委员,还曾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从法院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之初,但竟然还要和刚毕业的毫无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大学生一样在律所实习一年,本人不禁感叹实在是有点滑稽了!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工作,直接就开始承办案件,根本没有“实习期”,而且任职的级别还不低;但反过来,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却要和生瓜蛋子们一样有个一年“实习期”,这样有着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的老司法官们难道也要从头来过?这难道不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浪费吗?这个一年“实习期”真的有必要吗?这样不分实际情况一律“一刀切”的规定是不是有点太不合理了???本文开头提到的老庭长的经历,直到几年后的今天,仍然明晃晃地存在着。
一、长期以来法律对法律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转换的相关规定不对等、不通畅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列举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同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同时要求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2018年12月,司法部发布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对公司律师及公职律师转行做社会律师(即通常意义上的律师)的途径进行了规定,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需要一年的实习期、并且之前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然而司法部仍未对法官、检察官等转行做律师进行规定,因此无论你是刚毕业的毫无实战经验的“新兵”,还是已经在法院、 检察院“久经沙场”的“老兵”转岗,在申请律师执业时都要实习一年。
然而,反过来,如果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可没有这样需要实习一年的规定。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可见,并没有规定“实习期”。另一方面,不仅没有实习期,就职的级别还不低。例如上海公开选拔检察官、法官时要求报名的律师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报名选任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11年;报名选任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9年;报名选任一级检察官的,在本市实际执业不少于7年。要知道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级别可不低呀。
可见一直以来法律对法律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转换的相关规定是多么的不对等、不通畅的!从律师队伍里选任法官、检察官等不需要实习,且就职级别不低;然而从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却需要一年实习期,这真的是明显不对等!就连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满足一定条件都不需要一年实习期,而专门从事审判工作、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官、检察官竟然还需要一年实习期,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两高以及司法部2022年印发的《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中有这样的表述“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尽管对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职前培训有“根据需要确定”这样的字眼,但本人认为,《指导意见》已经体现出中央、两高以及司法部已经注意到了,这些“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职前培训,但律师管理部门,却机械地、简单地,不管以前有无法律实践经验,一律按照法律小白对待,统统“一年实习期”,这种一刀切管理实在是让人无语!
二、为什么说法官检察官等转做律师的实习期规定不要“一刀切”
1、有着多年司法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已经经过多年的职业训练,经验已经相当丰富
从选拔,到任职,再到实务工作,每一个环节都使得我国法官、检察官已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化、职业素质,而且我国法官、检察官在上任之前以及上任之后还要进行大量的、长时间的、全方位的专业培训。根据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拟初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法官职前培训,着重掌握审判实务技能,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培训时间为一年。通过大量的专业培训,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已经具备了相当的专业素养。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工作,提高其自身价值的时间或过程,由于仅学习了理论知识而缺乏实战经验才需要实习期来进行训练。那些有着多年司法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不管是理论知识还是实务经验都非常充实和扎实了,因此根本不应当和刚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一样同等对待。
2、离职法官、检察官的专业水平不比执业律师逊色
由于我国案件数量巨大,就职之后法官、检察官等每天也是在大量的案件中积累了非常多的实务经验。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每年要处理的案件非常之多;而更高级别的法院、检察院中的法官和检察官也是从基层法院、检察院层层历练上来的,并且也是处理较为重大、疑难的案件。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们可以对法律条款进行准确地理解,并且已经扎实掌握法律知识,有的法官、检察官甚至已经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如果对于这部分人离职做律师,还一刀切地让他们实习一年,这完全是浪费了他们的能力和宝贵时间(因为他们完全有能力独立办案了),真的是为了实习而实习,真真的舍本逐末!
3、“老同志”需要年轻律师带着出庭,实在是滑稽可笑
其实早在2017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就提出过应修改律师法,法官、检察官转行当律师不需要从实习律师做起。朱列玉表示,现实生活中,从体制内走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很多都是已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了,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但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法官、检察官离职做律师的绿色通道,他们必须先从实习律师做起,在进律所的第一年里不能独立办案,只能跟着其他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一起办案,做一些辅助性的法律工作,因此就会出现30岁的律师带着40岁、50岁的实习律师出庭的奇怪现象,不仅是对优质法律资源的一种浪费,也容易成为对方当事人的笑柄。从2017年到现在也过了7年了,本人还是没能看到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无差别一刀切就这么不合理,也常年无人理会,真是遗憾!
4、当司法官条件更高,但转行后却要从零做起
律师职业和司法官职业还有一点不同在于,进入司法系统工作,是须通过“政审”的,国家通过“政审”程序将品德、道德合格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这些人才具备成为司法官的资格。但律师行业并没有政审程序。那按道理来说是不是国家选拔的人才离职做律师应该少一些条条框框,毕竟已经经过国家的审核了。但现实却是,从法院、检察院离职的人员做律师还是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所以说现实却太过扯淡!但是如前提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那样,应当对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职前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确定,那进入到法官、检察官行业之后辞职做律师的实习期也应当根据需要确定,这样交流和转换的机制才更为对等和妥当。
5.建议法官、检察官转做律师的实习期规定不要“一刀切”!
在2020年12月31日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中有这样的阐述“畅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间互换的渠道,对于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优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结构,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表示“尽管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法律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转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转任法官、检察官的转换机制不畅,法官、检察官转任律师的条件、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这说明司法部也意识到了问题确实存在,那我们不能回避问题,应当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同时,答复中表示“在广泛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论证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申请律师执业的相关问题,促进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双向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这个答复字字珠玑,恳切切恳,但却一直没有落实,泪奔呀!特别是司法部已经针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转行做律师作出了规定,说明司法部对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根本不需要一年实习期是心知肚明的,因此我衷心希望司法部不要视而不见、能够积极主动作为、尽快补上漏洞!
三、减免司法官转行当律师的实习期不会“破坏”司法官队伍的稳定,相反,不减免反而会滋生各种弊端
司法部既然已经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转行作出了规定,为何不再向前一步,对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也作出规定呢?坊间有一种很“扯淡”的说法:“司法部之所以迟迟没有为离职法官、检察官减免实习期,原因是不好处理与法检的关系,担心影响法检的队伍稳定。”我听说这种说法后,感觉看似“有道理”,实则很“扯淡”。不得不承认,法检队伍的人才流失情况确实存在,可如果确实想要维护法检队伍的稳定,那么直接一刀切的不允许所有从事过法官、检察官的人员转行当律师,彻底断了他们的“念想”不是更高效、更能解决问题吗?即便真的下了死规定,不允许从事过检察官、法官的人转行做律师,那也起不到改善法官、检察官队伍人才流失的问题。事实上,反而有更多的法官、检察官转行并未做律师,而是到了公司、高校、法学科研部门等岗位。也就是说,下了死规定也没用,更何况也无法真的作出这样的死规定。所以“一年的实习期”也根本起不到阻滞法官、检察官离职的作用,如果法官、检察官下定决心转行做律师,一年的实习期也不会真的成为现实的阻碍。既然这样,真的就是没有必要通过“一年实习期”来阻碍法检系统的人才流失问题了,这样看来“一年实习期”仿佛有些刻舟求剑、南辕北辙的意味,错误的方法注定得不到预期的结果。不但不利于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转岗,反而会产生许多弊端,正所谓“大禹治水,用疏不用堵”,“疏”比“堵”好,“堵”不但“堵不住”,反而会产生“管涌”。实际上,愿意留在体制内的人,你赶也赶不走;不愿意留的人,无所谓什么“一年实习期不实习期”,你留也留不住,拦也拦不住,强扭的瓜不甜,与其强留不如和人家喝一杯送行酒。岗位的变换并不影响每一个法律人对法治中国建设继续作出贡献,无非是换了个岗位而已。
这些人在法检系统已经工作多年,贡献多年,如果因为各种或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想要离开法检队伍或者需要离开法检队伍,倒不如“扶上马送一程”,这才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下该有的对待人才的态度。我深信新一届司法部领导们是有这个“胸怀”和“眼光”的,我也相信现在的司法系统也是不愿继续用“堵”的笨办法来解决法官、检察官流失问题的。
所以,坊间的那种说法只能是“扯淡”的,是不符合事实的!与其针对法官、检察官离职转行当律师也保留着这种“一年实习期”的传统做法,压根也起不到任何稳定法检队伍的作用,倒不如专门针对离职法官、检察官转行当律师给予一些“实习期”上实事求是的规定,让他们尽快进入律师角色,把在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积累的丰富办案经验尽早运用到律师案件代理中、纠纷化解之中去。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变换轮岗,可能更有利于相互之间的理解,可能更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四、全面深化改革是大势所趋,律师实习制度改革看似“微末”,实则能发挥“见微知著”“以小见大”,推动律师制度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改革大势,浩浩汤汤。刚刚结束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全面深化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有力抓手”、“有力武器”、“有力手段”。本次大会更是鲜明地重申了“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都要深入推动制度建设与改革,都要坚持依法治国。律师制度的精细化改革必然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应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律师制度往“深”里挖,往“细”里磨,律师实习期制度无疑就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当然把这个“细小的”制度放到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的大框架下来看的话,肯定只犹如“大海里的一滴水”、“漫天飞舞雪花中的一小片”,但正是这“一滴”、“一片”才汇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宏大架构。改革既要放眼“星空”,也要聚焦“微末”,而律师实习期制度的深化改革就是这“万千微末”中的一个,如果能够针对离职法官、检察官转行当律师的实习期进行适时、有效的改革,一视同仁、补上漏洞,这不仅是会惠及离职法官、检察官的“大好事”,而且对整个律师制度的改革都将起到引领作用,同时极有可能的是,此“微末”之改革也许会成为激发“法律新质生产力”的契机,成为解决司法改革“关键堵卡点”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进而为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增砖添瓦”、“拾柴助焰”。
五、对顽瘴痼疾应为而一直没有为的建言献策
本人的建议是,《律师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应该对此明确作出修改,可以参照借鉴仲裁员岗前培训制度的成功经验,为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司法官设计一套定制化的岗前实习期间。比如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们如果想要申请成为仲裁员,只需要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即可上岗。那么同样,这些资深司法官们离职后想要从事律师职业,也可以规定已经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业多年的人员可以免除实习期或缩短实习期,或者干脆仅对其进行一个岗前培训即可。
本人认为,目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就是一种“僵尸式”的懒政,亟待变革,而且是越早变革越好!并同时规定司法官的工作经历也计算为执业年限。
最后,本人也想表达一下本人的疑惑,那就是这个问题不仅是顽瘴痼疾,而且也是沉疴旧疾,多年来不论是司法部还是人大代表,都立场鲜明地表明了态度,也意识到了症结所在。成千上万无法顺利转型的司法官们,也都翘首以盼。但为什么这个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以至于拖了一年又一年,愣是拖成了沉疴旧疾。从2017年两会上朱列玉代表提出资深司法官转行成律师不需要从实习期做起,到如今又七年过去了,仍然延续的是老制度老办法,仿佛这些经验丰富的资深司法官们已经被时代彻底遗忘。但这事关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事关中国律师人才队伍的建设,事态紧急已经刻不容缓!而现在恰逢新一届司法部非常具有改革担当精神,所以本人认为,趁此机会抓紧建言献策,可能是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时机。
所以本人建议,离职法官、检察官无法向律师职业顺畅转型这一遗留问题,已经造成了大量的人力浪费,甚至可能已经拖累了我国法律人才队伍的素质培养,但是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却十分简单,司法部的改革决心与担当我们都有目共睹,只需尽快推动全国人大对《律师法》中的不当规定进行修改,同时司法部对第1934号建议答复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督促全国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配合实施,只要陋规被拿掉,各地自上而下地配合,就能轻松解决困扰了无数司法官们的心头大石,为律师队伍注入一股经验丰富的新活力,可谓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最后的最后,华哥在这里顺便来说一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在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实习期“一刀切”的问题其实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你说它是问题吧,也是问题,说它不是问题吧,也不是问题。说它是问题吧,就如上面所提到的它导致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那说它不是问题吧,因为它解决起来真的很简单。但是全国律协作为全国性律师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查缺补漏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但是经本人所知,过去的律师协会好像从来没有对如此顽疾提出过明确的良策或建议。这个实习的问题,涉及到《律师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修改,大家很清楚,无论是《律师法》的修改还是其他相关的管理规定,律协都掌握着很重要的话语权,他们在这个问题上视而不见,不加理睬,不去积极地建言献策,包括实习在内的其他问题同样很难得到解决。而这个所谓统帅全国律师的群众组织,为什么长期对此视而不见、不问津、不理睬?甚至是对此问题麻木不仁。在这个问题上,本人在此认为全国律协这种群众组织的领导怎么和某些其他领导一样一身官僚主义气息呢?
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身份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都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他们共同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院、检察院是张开双臂热忱欢迎律师当法官、检察官,广纳人才由此提升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那反过来讲,律师队伍不是也应该积极吸纳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加入,这不是对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情吗?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此扯淡呢?
其实本人认为无论是司法部还是全国律协,都应该对离职的法官、检察官进入律师队伍创造优越、便利的条件,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行业,而不是不作为,甚至是有意无意地为难他们进入这个行业。只有畅通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间转换的渠道,大家共同使劲,才能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优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结构,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发展,最终的目标我们都是一致的,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据本人观察,这一届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应该说有很多新气象,有别于过去的四平八稳、庸碌无为,我认为他们一定会察纳雅言、收纳良策,也一定能够兴利除弊、革故鼎新,为律师、司法官等职业法律人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定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相信用不了多久,我们就会能听到佳音、看到新风景,让我们携起手来,调动不同行业法律人的工作积极性,为法治中国的巨轮贡献新动力。
郭卫华
2024年9月7日于北京
注:本文说的对象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法院或检察院从事审判或检察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不包括非审判、办案岗位、以及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包括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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