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树山案中公检机关错误行使职权之细论

文摘   2024-05-21 19:23   北京  

马树山案中公检机关错误行使职权之细论



    2024年4月9日,新华社发布文章《举报县委领导被逮捕事件调查通报》,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长达数月之久的“马树山举报县委领导被逮捕公诉事件”案,终于尘埃落定,涉及到了22人被问责,其中处在漩涡中心的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也被带走调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让我们回顾一下本案的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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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等人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迁西县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等事项的问题。


2023年12月8日中午,在迁西县委办报案两日之后,年逾75岁的迁西县农业农村局正科级退休干部马树山,在其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理由是涉嫌诬告陷害罪。


2023年12月9日迁西县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将马树山刑事拘留。


2023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2023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马树山案的办理速度之快实在令人瞠目结舌。仅仅用了12天时间就完成了批捕程序,随后又在短短的8天内将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而令人更为惊讶的是,仅仅过了4天时间,就已经完成了审查起诉。不明真相的人还以为马树山是何方“妖孽”,竟让迁西公检机关如临大敌,几天之内雷厉风行地就把“生米做成熟饭”,刑拘、批捕、起诉一条龙服务,这样的办案速度在历史上可谓是非常鲜见的。

果不其然,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最高检的介入下,马树山一案终于迎来了戏剧性的反转,迁西检察院最终宣布撤诉。这一结果不仅令马树山本人得以洗清冤屈,重获清白,更为全国的公检机关乃至法院系统都上了一堂课。

在新华社发布的文章中,由河北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组成的工作组指出,马树山案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涉及本人及其他应由上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回避未回避,应报告未报告,违规研究办理。

二是迁西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不全面,刑事拘留措施适用不当。

三是迁西县检察院错误作出批捕决定,错误提起公诉,未严格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同时,工作组还对马树山反映的10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结果是“尚未发现存在其反映的问题。”同时,因为马树山作为退休干部,违反组织程序以匿名信方式反映问题,其所在党组织决定,对马树山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马树山举报的问题不属实,其行为违反组织程序,而李贵富则因为“其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河北省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马树山举报的问题都不属实,迁西县公检机关以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逮捕起诉马树山错在哪了?而迁西县公安局和迁西县检察院又是如何错误刑事拘留、错误提起公诉的?笔者在为工作组成果点赞的同时,也想就本案的细节问题详细探讨一下:




一、迁西县公检机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的错误,那就是没有区分人民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与诬告陷害、诽谤的合理界限



迁西县公安局将马树山进行刑事拘留的理由是诬告陷害罪,认为其以匿名信的方式反映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涉嫌诬告陷害。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成立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最大前提是“捏造事实”并且是“故意”,同时如果只是“检举失实”,则更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那么马树山是“故意捏造事实”,还是“检举失实”呢?根据最早报道马树山案件的记者调查,马树山“家中的客厅以及一间类似书房的房间里,摆满了锦旗、获奖证书、照片,比如,河北省级部门给他颁发的‘河北省优秀离退休干部党员’荣誉证书等等。”且当地媒体也经常报道马树山的光荣事迹,称他为“迁西好人”。还接受过电视专访,是当地出了名的“活雷锋。”“马树山不会用电脑,也不会用智能手机,所用的手机还是一款‘老掉牙’的‘老年机’,他们推测,马树山是把那些手写的信拿出去复印或者打印,再寄出去的。”

再看马树山举报李贵富的10个问题,其中涉及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部长郑某某“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天价主街道亮化工程事项等”,虽然根据工作组对马树山反映的10个具体问题的调查核实结果,尚未发现存在其反映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难道不是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的大事要事吗?说白了,马树山控告的事项,都是属于人民群众监督权范围的,且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而至于是否属实,马树山作为一个小老百姓,凭借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法得知细情,如果有了高度怀疑,也只能通过控告的方式请求权力机关如实披露。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被打成诬告陷害和诽谤,那我相信不会有任何一个人敢于向公权力机关举报、控告,毕竟稍微有一点“不属实”,轻易就会被送进大牢!



二、迁西县公检机关公然违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侮辱诽谤案件相关规定,应当严格纠正



2009年,公安部曾经发布过《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16号),指出“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以上文件的官方出处笔者一直未找到,但最高检发布的文件中曾多次引用该规定,可知其确实存在。)上述文件强调了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明确了诽谤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诽谤案件时,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迁西公检机关却违背已有的法律规定,径自作出严重违法行为,简直是大错特错。



三、迁西县公检机关在办案程序上不合法、不合规



首先,迁西县公安局在侦查取证方面存在不全面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必须依法、全面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然而本案中,在迁西县委办报案仅仅两日之后,马树山就被迁西县公安局以诬告陷害罪名带走,其中迁西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可能做到位,必要的证据必然没有搜集全面;其次,迁西县公安局在刑事拘留措施适用上也是大错特错。刑事拘留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在此案中,公安机关实在是过于急于求成,在缺乏充分证据和没有深入了解案件真相的情况下,仅凭迁西县委党办主任的报案,就对马树山进行了拘留。这种仅凭一面之词就匆忙采取行动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将年逾七十的马树山刑拘。

再就是迁西县检察院,其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在本案中同样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中的要求,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监督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也就是说,迁西县检察院一方面可以以证据明显不足为由对马树山采取取保候审,让其免于逮捕;一方面也可以在批准逮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马树山的身体状况、社会危险程度等为由将马树山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说,迁西县检察院有多重途径、各种手段阻止违法行为、阻止事情演变成今天这个局面。而本案中,对于县委办的报案和迁西县公安局的拘留和提请审查批捕,检察院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面对年逾七十、体弱多病但仍热衷公益被称为“迁西好人”的马树山,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充分、细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就仓促地批准了对马树山的逮捕并提起了公诉。这不仅是渎职,更是违法!

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检察院应当更加严谨和负责地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合法地处理。然而,在本案中,检察院本应作为制约公安机关的“防火墙”,对迁西公安局明晃晃地违法行为予以驳回并严肃处理,将马树山案“扼杀”在萌芽状态。但很可惜,迁西检察院却沦为了违法行为的“帮凶”,与迁西县公安局沆瀣一气,迁西县检察院作为确保公平正义的第二道防线,其失职行为更是让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再次落空。

这么看下来,我认为马树山实在算不上“故意捏造事实”,更不存在诬告陷害或是诽谤。迁西县公安局与迁西县检察院这一套雷厉风行的“组合拳”,任是神仙来了也招架不住。



四、社会舆论是帮助马树山冤案得雪的关键角色,那千千万万不在大众视野的马树山们呢?他们怎么办?


据最早报道马树山案的记者李微敖称:“2023年12月20日,马树山的家人找到我的一位朋友,然后通过这位朋友联系到我,详细讲述了‘马树山举报迁西县委书记被抓’的经过。”在得到经济观察报的同意后,李微敖决定跟进此事。于是在这位记者连发三篇文章报道此事的助力下,“马树山”案才得以进入到公众视野,大家才认识了这位75岁的“迁西好人”。1月12日,李微敖的第一篇文章发出;1月15日,马树山就取保候审回家了。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可见,社会舆论在马树山案的平反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试问,有多少老百姓能够认识到经济观察报记者这等有影响力的人物?有多少媒体的报道能够得到如此大范围内的传播并得到如此多网友的重视?如果一个既无名也无权的普通老百姓遭遇到公检机关的“联合打击”,他又有什么力量能够与之对抗呢?笔者想象不到,也不敢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呼吁,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对待,法律面前无特权。任何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都不应被随意定罪,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郭卫华博士曾在《郭卫华博士:“权在法上”和“法在权下”不解决,即便李书记这次被“收拾”后,还会有张三李四王五等书记冒出来……》中呼吁:“要以马案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司法权滥用纠错活动,让所有滥用司法权的人都受到追究,让所有被报复打击陷害的“马树山”们都能重获清白,那才是真正的功德无量啊!”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我们如此强调马树山案也并非“以管窥豹”,司法权滥用问题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真诚希望最高检能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以点带面,清除司法队伍中已经沦为政治斗争打手的不良成分,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马树山是幸运的,我们希望其他的马树山们也能够幸运,因为一个马树山的幸运是不够的,所有的马树山都能够幸运那才是真正做到了“法润天下”,这需要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也需要法治监督进一步完善!我们要为此努力,也要期待那一天终会到来!


李美璇

2024年5月于北京














法界大侠华哥说
为司法改革贡献锦囊妙计;对法律热点问题评头论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薪加火!——被誉为“法界大侠”、“民间司法改革专家”、“法官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郭卫华先生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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