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界大侠郭卫华几年前曾在公众号【金融街法律专号】发布了多篇醒世之作,这些文章或针对司法改革发出呼吁之声,或对热点事件进行深度剖析,现如今读来,仍余音绕梁。本着“好酒就要亮出来”的态度,现小编将上述文章一一重新发布,供各位回顾品读。
小编:李美璇
“法治”者,中国依法而得治也!故“法治之事业”,实为全体中国人之事业,尤需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和企业法务人员等所有“法律人”之鼎力参与!然而,与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和律师相比,一个可以联接各个企业法务人员的组织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这不仅影响了企业法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也阻碍了企业法务的现代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使企业法务人员不能尽其所能为“法治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如此境况,岂无憾也?!本文作者郭卫华先生,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空白,并以其一贯生动而新颖的语言风格,将企业法务形象地比喻为“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并指出企业法务中亦不乏“一米八”的“大个儿”,以此生动展现了企业法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他们值得被更加重视!更难可贵的是,郭卫华先生不仅指出问题之所在,还“大胆”创新,开创性地提出“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促进企业法务水平提高,推动企业法治化”的建议,发人深省!
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法治大业“再掀高潮”。司法官(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两个极为重要的“团队”,日渐成为党中央“法治中国”建设着力依靠的核心力量,从党中央到中央政法委再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出台的各类涉及司法改革的规章、制度、文件,对司法官和律师都给予了非常大的重视!这彰显了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善抓主要矛盾、善于团结广大的“法治力量”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大气”与“大智”!生活和工作在党中央着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时代,身为“法律人”,难以隐藏自己的自豪之情,出于对法律的爱,对法治事业的爱,我特别愿意为司法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乐于观察、乐于思考、乐于落笔成文。曾有朋友称赞我“知人所不知,言人所不言”,我感谢朋友的盛赞,但同时我更将此作为勉励!我非常希望自己的思考可以为我所深爱的法治事业“增砖添瓦”,助力“法治大成”!
一、企业法务是一支政治可靠、数量庞大、素质优秀、堪当“法治中国”建设大任的重要力量,但他们得到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不够充分
目前,我已从一名法官转身为企业法务官3年有余,企业法务工作的经历让我对企业法务这个群体有了更多的关注、更多的思考。整体而言,企业法务是一支政治可靠、数量庞大、素质优秀、堪当“法治中国”建设大任的重要力量!如果说我去年及今年1、2月份撰写的《东交民巷27号院的改革“可以多听一听院外的声音”——漫谈“员额制”改革及其他》、《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两院的司法改革应俯下身去听那些“台面下的声音”》等七篇长文更多地是对司法官、社会律师给予“倾情”关注的话,那么,我想是应该谈一谈企业法务的重要性及如何团结企业法务共襄“法治中国”大业了,写下这篇关于统合企业法务力量方面的探讨文章,也算是圆了一点我很长时间以来希望自己能够为企业法务这支队伍做点事情、“鼓”与“呼”一下的强烈心愿!
企业法务是一支非常重要的法治力量,他们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一样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重要,他们不可或缺,他们同样是“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舞台”上的“主角”!长期以来,企业法务为推动依法治企、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得到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不够充分,从各级党政机关出台的文件来看,涉及企业法务群体、企业法务工作的并不算很多。虽然司法部把“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公司律师工作”作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并适时提出“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但这与涉及司法官、律师群体政策、措施、制度等的数量之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的确,企业法务在国家的政策体系中显得有那么一点点“默默无闻”,他们既没有被“聚焦在镁光灯下”,更没有被推上“法治大舞台”的中心位置。然而,他们却仍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默默承受着、工作着、奉献着!这让他们更加值得被重视!
二、实力雄厚的企业法务是推进“法治中国”重大战略、传播法治精神、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安全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值得被更加重视
首先,企业法务实力雄厚,他们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组成部分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工作岗位的不同,但论整体的实力并不输其他法治力量。我曾于2016年1月31日发表了一篇题为《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的文章,以个头的高低来形象的比喻律师的执业水平,可以说,律师中不乏“一米八”的“大个”,那企业法务中又何尝缺少“一米八”的“大个”呢!我的这篇文章发表后,有位同志写了一篇读后感,在这篇读后感中,这位同志说,当今的公司法务系统又何尝缺乏“又高又帅又美”的人中龙凤!我很赞同这位同志的观点。的确,目前不仅一些大公司法务掌门人不少是法界精英,而且就是一些普通法务人员很多也是应潮流而来,或出身法、检系统,或本身即是曾执业多年的律师,还有更多的人虽然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他们其中很多人“师出名校”、“师出名门”,在企业从事法务多年,业已历练成“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经验也非常丰富,实力也不逊色于社会律师,并且他们长期生活、工作在公司这样的“团队”之中,培养的集体感强、团队意识重!随着企业法务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成长、循环,企业法务这个丰富的人才宝库已经形成!
其次,企业法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党中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重大战略、传播法治精神的重要力量。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战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把法治中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经历了十八年。对一个人而言,已经从呱呱坠地的婴儿成长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一个国家,这十八年也许只是转瞬即逝的沧海一粟,但正是在这十八年,我们在党的领导下,经历并成功应对了数次大考验,13亿中国人民的生活和命运也正是在这十八年里发生了更加巨大的变化。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世界各国如此广泛的瞩目!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又一次把世界的聚光灯聚焦在中国身上,再一次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向世界庄严宣告我们对法治价值和力量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强调民主文明的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必然首推法治文明,一个民族的精神必然首推法治精神。正如上文所言,一个丰富的企业人才宝库已经形成,他们必将成为捍卫“依法治国”重大方针、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传播法治精神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
再次,企业法务是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安全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的发展平稳了,人民才能更富裕,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繁荣,政治才能更昌明,国家才能更富强。我认为,依法治企是企业贯彻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选择。我也曾提出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在企业中有三类人,一是“拿枪杆子”的业务人员,二是“拿算盘子”的财务人员,三是“抓法条子”的法务人员,世界发达国家的一流企业都是业务、财务、法务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企业法律工作具有不可替代性,法律是参谋是智囊,是支撑是保障,能降低成本,也能创造效益。所谓“法治强则企业强,法治兴则企业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一流企业的成功经验也一再证明:企业法务队伍的强大是搞好法治工作的保障,而法治工作的好坏影响的绝不仅仅是企业的一个项目、一个人员、一个部门,而是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兴旺发达的重大问题。企业好了,国家、社会、人民自然会更好!因此,这更加显示了企业法务的价值,彰显了企业法务的力量,企业法务应该被更加重视!
三、可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建制,由司法部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协会,搭建起党领导下的党和政府与企业法务群体沟通和交流的桥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让企业法务这支极其重要的、应该被更加重视的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呢?我认为,首要的就是要统合这支力量,为此,我们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牵头建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协会,一则,让企业法务这支力量更好地联络、沟通、交流,给这支力量一个相互学习、共同商议法治大计、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的平台,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及相关单位对企业法务的领导,让这“星罗密布”在国企、外企、民企中的企业法务力量整合成“一盘棋”,为“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则,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法务群体缺乏统一组织的“遗憾”,我们知道,律师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闻工作者有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等,他们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架起了党和政府与相关领域工作者们更好地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企业法务作为具有显著自身特点的法律职业群体,最好也能搭建起类似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的组织,以便国家更好地开展好企业法务领域的改革,更好地推进企业法务的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企业法务这支力量进行精细化、系统化管理。目前,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构都有专门的律师管理内设机构,如司法部有律师和公证工作司、司法局有律师管理处等,但针对企业法务的管理职能部门还存在空缺。因此,我建议,可以比照律师管理模式,在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企业法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企业法务工作。在司法部建立企业法务管理司,省级司法局设立企业法务工作管理处,地市级司法局设立企业法务工作管理科。
司法部在牵头组建中华企业法务协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具体由谁组织、该协会如何搭建组织架构、经费如何筹集等各类具体问题,对此,可以参照目前在组织架构及运作等各方面相对成熟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对上述问题,我并不打算逐一论述,因为很多是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想办法解决的问题。在此,我主要就协会成立后如何选会员、选什么样的同志作为会员及成立后主要干什么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我认为,随着司法部推动公司律师工作的不断深入,该协会成立后,可以将申请公司律师核准之前的考核工作交给协会来做,这样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从中“解放出来”,以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在会员方面,对于在企业中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及一般企业中从事法务领导工作的人员,要求达到一定年限(比如2年)且经本人申请方可吸纳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经考核合格,协会向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授予公司律师资格;对于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法务领导工作的同志,如大中型企业法务总监,可直接吸纳为资深会员,并由协会向司法行政部门推荐,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授予公司律师资格,在此,司法行政部门应打破“证书门”和“实习门”的限制,对于在大中型企业中长期(如10年以上)从事法务工作且已担任法务总监、副总监、总法律顾问等类似职位的同志,或长期担任法官、检察官后从法院、检察院转型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志,要“拘格”+“不拘格”相结合,以核准的方式授予他们公司律师资格(请参见我于2016年1月初发表的<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法官、检察官)走向律师路!>)。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方能跟上时代!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官、检察官转型到企业做法务的越来越多,社会律师转型到企业从事法务的也不胜枚举,企业法务已经成为一支实力强大的法治力量,他们不应被忽视,他们应被更加重视!及时统合这部分法治力量,让企业法务有组织、有依托、有依靠、有“娘家”,这样让他们在企业法务的工作“域”里更尽情的挥洒,更安心、更放心地为推动企业依法合规“敢说敢讲”,在自己服务的企业平台上更畅快地推动“法治企业”的建设,进而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更多的智慧!
诚望热望盼望司法部进一步打开眼界、放开视野,张开怀抱,用一颗火热的心去欢迎企业法务队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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