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之一】郭卫华博士2017年微文妙语及读友精评选编之一

文摘   时事   2023-05-15 17:3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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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大侠华哥说
用卖菜大妈都能听懂的语言传播法治理念;对明哲保身说“不”,敢于对敏感法律事件大胆发声;对广受关注的“法象”问题作出特别的分析

郭卫华博士被誉为“法界大侠”“法律的守望者”“有思想、有情怀的法律人”以及“法律圈的风向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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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7年是郭大侠通过微信公众号提笔耕耘的第三年,这一年里他对社会法治热点事件积极发声,对法律制度改革进行深度剖析,他不仅提笔写作行云流水,而且即兴演讲侃侃而谈,这一年里他发表了许多视角独到、观点独到、语言独到的微文妙语。而今细细品来,往日时事似乎历历在目,每篇回味悠长、饱含真情的文章,都是中国法治一步步披荆斩棘走来坚实的脚印,现特此进行选编,供各位读者欣赏。
小编:王晓洋




一、《司法部可尽快牵头成立中华企业法务工作者协会——一支绝不应被忽视的社会主义法律队伍和不可小视的重要法治力量》(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文章)
(一)微文妙语选编
1.依法治企是企业贯彻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选择。我也曾提出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在企业中有三类人,一是“拿枪杆子”的业务人员,二是“拿算盘子”的财务人员,三是“抓法条子”的法务人员,世界发达国家的一流企业都是业务、财务、法务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企业法律工作具有不可替代性,法律是参谋是智囊,是支撑是保障,能降低成本,也能创造效益。所谓“法治强则企业强,法治兴则企业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一流企业的成功经验也一再证明:企业法务队伍的强大是搞好法治工作的保障,而法治工作的好坏影响的绝不仅仅是企业的一个项目、一个人员、一个部门,而是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兴旺发达的重大问题。企业好了,国家、社会、人民自然会更好!因此,这更加显示了企业法务的价值,彰显了企业法务的力量,企业法务应该被更加重视!
3.企业法务是一支非常重要的法治力量,他们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一样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重要,他们不可或缺,他们同样是“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舞台”上的“主角”!长期以来,企业法务为推动依法治企、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们得到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不够充分,从各级党政机关出台的文件来看,涉及企业法务群体、企业法务工作的并不算很多。虽然司法部把“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公司律师工作”作为2016年的重点工作并适时提出“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但这与涉及司法官、律师群体的政策、措施、制度相比,其数量之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的确,企业法务在国家的政策体系中显得有那么一点点“默默无闻”,他们既没有被“聚焦在镁光灯下”,更没有被推上“法治大舞台”的中心位置。然而,他们却仍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默默承受着、工作着、奉献着!这让他们更加值得被重视!
4.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方能跟上时代!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官、检察官转型到企业做法务的越来越多,社会律师转型到企业从事法务的也不胜枚举,企业法务已经成为一支实力强大的法治力量,他们不应被忽视,他们应被更加重视!及时统合这部分法治力量,让企业法务有组织、有依托、有依靠、有“娘家”,这样让他们在企业法务的工作“域”里更尽情的挥洒,更安心、更放心地为推动企业依法合规“敢说敢讲”,在自己服务的企业平台上更畅快地推动“法治企业”的建设,进而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更多的智慧!
二、 《前高级法官郭卫华:新领域新类型首例民事案件不宜调解》(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文章)
(一)微文妙语选编
1.面对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引发的新型案件,法律凸显出空白和漏洞,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并为立法提供参考。
2.在新型案件涉及的纠纷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可以代替法律的规定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即通过对新型案件的裁判,法院可以向社会主体传达在参与经济、社会活动中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不可为而为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例如,对新型侵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案作出裁判,对侵权者予以制裁,可以引导社会主体正常行使权利,支持和激励技术创新。对广为瞩目的新领域新类型首例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在单个案件中可以实现案结事了,但是对于社会主体来说,不能发挥指引作用,社会主体通过调解书仍然不知道对于新事物“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及“为之”的后果。
4.新型案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审理要求。“磨好金刚钻,不怕瓷器活儿”。对首例新型案件不提倡调解,将激励法官勇于面对新案件、琢磨新案件、搞定新案件,产生“高难度”审判后的“自豪感”与“征服感”。
5.司法改革不仅要从大的领域、大的方向进行设计,对具体审理工作中的“小”“微”问题也要通盘考虑。主干虬劲、枝叶并茂,这才是司法改革这棵大树的健康全貌。
6.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尤其是侵权类案件、违约类合同纠纷案件),会有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法院通过裁判可以较好地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在调解中,部分权利人往往或以牺牲金钱利益,或以牺牲时间利益来换取和解、达成协议。新型案件事实复杂,在事实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妥协与让步的当事人牺牲可能更多。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可能会损害守法者的合法利益,保护违法者的非法利益,对于违法者和潜在的违法者会起到纵容和鼓励违法行为的不良示范作用。
7.对于全国新领域新类型首例纠纷,可由上级法院提审,此其一。其二,对此类案件的考核分值应高于普通案件的审理。其三,对裁判效果良好,社会公众“点赞”率高的案件,可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予以奖励和表彰,从而激发更多的法官去积极挑战新型案件的审理。
(二)读友精评选编


三、《雷洋悲剧之立法立规层面沉甸甸的反思——“偷了一次狗,砍掉一只手”的禁嫖价值标准太过严苛》(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文章)
(一)微文妙语选编
1.嫖娼有伤风化,对嫖娼行为进行打击无可厚非,但用如此严厉之“组合拳”来“穷追猛打”,是不是有点“偷了一只狗,砍掉一只手”,畸重了吧?
2.对于“嫖娼”是“偷了一次狗,用鞭子打其手”,还是“偷了一次狗,就砍掉其一只手”?是“适度打击”,还是“严酷到底”?
3.对于写作涉及官方的文章,我认为有马屁派、抹黑派,而我自己吹一下自己,我自称为“苦口良药派”,不吹捧,也不贬低,而是客观、中肯、理性、务实地建言献策,想方设法为建设法治社会尽一点绵薄之力。
4.只是从网上简单搜索一下,便检索出的几种负面影响。相信并没有列举齐全,也无法列举齐全,但仅仅是这些,也足够让人警醒,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反思!这些都在提醒着我们,是应该对打击嫖娼之“组合拳”进行深度反思了:是否有必要如此“大动干戈”、“小题大做”?本人认为,对嫖娼的立法立规层面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适当的规定已然滋生出不少负效应,故真的应该审时度势地进行调整了!
5.注意“过罚相当”,区别对待。华哥不是认为不治嫖娼而放任自由,而认为应当是“良法善治”。“刑罚、处罚应当具有谦抑性,一味地密织法网,势必会导致社会生活过多地被侵扰”,打击处罚应当科学、适度!对于嫖娼亦应当“过罚相当”,区别对待: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应根据初犯、惯犯等情况区别对待,给初犯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6.法治在进步,本人希望对嫖娼打击之深思能够从雷洋案开始!过去的应当过去,但不应当白白过去,我们不应当在每次事件中只是“一阵嚷嚷”后置之不理,而应当借此做点什么。正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在这太平盛世之下,何不对“嫖娼”“轻典”处罚?
7.不可否认,“道德败坏”的人中有去嫖娼的,而平时周围人都认为品行良好、好像没有道德问题的人也有去嫖娼的,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嫖娼者有平时就被大家认为品行不端的人,也有平时被认为品行俱佳的人。但现在的“治嫖理念”则是:凡嫖娼者均被当做“道德败坏”之人,一律重处。按这种一刀切地认定和贴标签的做法,那道德败坏的人分布的领域实在是太广了吧,各行各业(士农工商),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老年人)都有。还有,难道那些平常品行俱佳的人是平时隐藏的太深、伪装太好,“道德败坏”的一面一直未被发现吗?显然这是不合常理也不合逻辑的。客观的事实却是:有些不过是“一时糊涂”,有些不过是一时受不了“诱惑”,更有些不过是血气方刚的单身年轻人“寂寞难耐”罢了,而并非都是“头上长疮、脚底流脓”之 “道德败坏”、“道德素质低下”者!
8.网上许多人说,为避免下一个人“被雷洋”,一定要约束警察的权力,这话没有错,但仅如此是不够的,若不把禁嫖的一揽子文件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当、不接地气的瑕疵消除掉,“雷洋事件”中的悲剧仍将会发生。一些人(主要是警界人员)责怪雷洋不配合,更有许多人指责邢所长滥用警权。其实两派人中都存在着“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问题,如果你是雷洋,想想后果那么严重,能不挣脱吗?若你是邢所长,任务在身,几个人制服不了一个人,不但完不成任务交不了差,且还会让同事同行笑话,能不用暴力吗?所以说,既要就事论事,更要据“果”寻“因”,方可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悲剧!若不这么做,发生过的悲剧仍然会再发生。
9.治嫖涉及到法律、社会、道德、人的心理和生理、权力和权利等等诸多方面,这非我一人之力,更非我一篇拙文能够开出完美药方的。我恳切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包括雷洋案中双方的大律师们),更多的专业人士,更多的负有制定“治嫖”文件职责的人等等,大家一起来对旧文件进行研判,弃掉不科学、不合理、与实际脱钩、与时代脱钩的部分,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良法良规良策”!如此方能杜绝悲剧,使其不再发生!方能消除已经出现的那么多的负效应!
(二)读友精评选编


四、《郭卫华博士:对周强院长元月十四号讲话引发舆论的冷观察》(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文章)
(一)微文妙语选编
1.不应摆出一副不容争辩、毋庸置疑的态度。世上没有绝对的真理,也没有“一朵莲花不少瓣”的正确观点。在现代社会,执掌公权者应容忍社会公众质疑、批评甚至是反对,应当做到“人告之有过则喜”!千万不能“老虎屁股摸不得”,不能“一有批评就跳起来”,更不能“我言独尊,不可冒犯”等等!这些现象在最高法的一些官媒如“人民法院报”等连发的一些文章中就有所体现。
2.在现代互联网社会,执公权者的言与行会最大程度地曝露于公众之下,也将会受到广泛的质疑、批评甚至是反对!这是信息化时代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常态,也是必然现象!论争的双方都应用正确的方法和积极地态度来应对!
3.本人以为:
一、相互尊重对方,深入沟通,扩大共识;
二、相互应真诚,增进理解,求同存异;
三、语言应文明,张弛有度,举止有方;
四、论辩应理性,有理有据,严谨合理;
五、民方不宜“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死磕官方;
六、官方对待争论应摆事实讲道理,应说服而不宜压服。
(二)读友精评选编


五、《法界大侠华哥说:对法官被杀害抱着冷漠和幸灾乐祸的态度是“准法治时代”之大不幸》(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文章)
(一)微文妙语选编
1.寒冬已去,却无法消解我们法律人心底无言的悲凉和愤懑。2016年1月26日,正当人们沉浸在喜迎新春的喜悦时,广西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却惨遭一个20多年前的当事人杀害,令人感到无比惊骇、愤慨。法官遇害,引起众多法律界人士痛彻心扉的悲伤、愤懑、痛心,然而与此种理智地表达伤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乏“吃瓜群众”却对法官被害表现地极其冷漠——有事不关己者;有幸灾乐祸者;甚至有不明真相、不辨是非的宵小之辈“脑补”“肯定是法官判错了案,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不办事”……更令人遗憾和痛彻心扉的是,在这位用生命捍卫法律尊严的“勇士”被害的悲剧发生后,还有一些丧失社会底线的公众,在网络上别有用心地颠倒黑白,肆无忌惮借此发泄对司法的不满。
2.从湖北十堰法官被砍事件,到昌平马彩云法官遇害,到这次的广西陆川法官被杀,每次事件发生后总有一些人对法官被杀害“幸灾乐祸”,甚至是先入为主、罔顾事实地认为遇害法官是“罪”有应得,真是令人悲愤至极!此种幸灾乐祸在过去的旧时代不应该,在今天这个“准法治时代”就更不应该!这种冷漠和幸灾乐祸只会令法官们伤心、寒心、痛心,不仅伤害了法官们,更有害于法治建设的推进!法界大侠华哥在此要再次发声,“对法官被杀害抱着冷漠和幸灾乐祸是社会的大不幸”!
3.如此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向法官行凶,足见行凶者多么无视法律,无视法治,蔑视法官,视法官生命如芥草,此等丧失良知,何其无情、无义、无知!而有些人则借口各种理由跟风对法官被伤害表现出极为冷漠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同样令人悲哀、悲痛、悲愤!
4.法谚有云:法官是最接近于神的职业。法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法官与法治建设可谓是相辅相成。法官受到尊重、尊敬,法治才能落至实处;而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官担当起“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法官兴,则法治兴;法官强,则法治强。然而就在当前,我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尊严感仍然较低,甚至“低到尘埃里”,而且从目前频发的法官被伤事件来看法官还是高危职业,很多法官不愿意再继续坚守,近年来法官离职现象也较为普遍,这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及司法改革都极为不利。如此这般,竟然还有网民对法官被杀害抱有冷漠和幸灾乐祸的态度,着实刺痛着本来社会地位和职业尊荣感就不高的法官群体的心,也对法官肉体上被伤害一次之外又在精神上被舆论二次伤害,这些冷漠和幸灾乐祸必然令还在审判战线上坚守的法官们伤心、寒心、痛心!
5.法官被伤害与社会中每一个人联系密切、休戚相关,犹如蝴蝶煽动翅膀影响气流引起连锁反应那样,对法官被伤害抱着冷漠和幸灾乐祸态度带来的不幸,最终伤害的是我们每一个人。也或者,对法官被伤害的冷漠,实则是对自己不幸的冷漠,对法官被伤害的幸灾乐祸,也即是对自己不幸的幸灾乐祸,每个人将来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可以毫不含糊的说,今天我们对法官遇害做个“看热闹”的看客,或许某一天我们便会寒心于法治不兴、正义不彰,到时只会追悔莫及!
6.华哥再次强调,时代呼唤法治,法官作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理应受到关注和善待。善待法官、维护法官尊荣、树立司法权威事关整个司法改革乃至国家法治大业,也因此,希望每一个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公众,莫再对法官被杀害抱以冷漠和幸灾乐祸的态度,而是主动发声宣传社会正能量,积极为提升法官尊严、保障法官权益的司法改革建言献策,都来关心法官、守护法官,毕竟,守护好法官就是守护好我们自己。
(二)读友精评选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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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笔者:法界大侠华哥


郭卫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历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法务总监、华融华侨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曾获“汤森路透ALB2017中国最佳总法律顾问”;现任和谐集团、鑫苑集团法务主管、中京卫保安公司首席法律总指导等数家公司法务主管。主要社会兼职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卫华博士胸怀天下,坚持用文章和演讲传播法治理念,所著文章集“三独”(视角独到、观点独到、语言独到)和“三美”(内容美、语言美、体例美)于一身,被誉为“法界大侠”“法律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有情怀的法律人”“中国法治理念传播志愿者首倡人”“中国苦口良药派法律评论家”。

往期回顾

20220928郭卫华博士坚信:俄罗斯操纵乌克兰四地公投是天下第一无赖混账的行为


20220926郭卫华博士:上海个别法院糊涂办案让人失望——绝不忍气吞声,坚持五年向民警讨要餐费的小饭馆老板值得点赞


20220919郭卫华博士:GY的27条人命就是人祸


20220914郭卫华博士:2022中国“口罩脸”诞生


20220909郭卫华博士:为什么说真话比登天还难?


20220902郭卫华博士:政府部门不可“小耗子咬瓷尿盆,满嘴的骚瓷(词)儿”


郭卫华博士说:他娘的!新冠病毒烦死我!


杜恭平:法界大侠郭卫华博士痛斥九大“司法不良”——有感于郭卫华博士提出的“司法不良”


郭卫华快评:科学家应实话实说、真话真说、直话直说 | 法界大侠华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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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郭卫华博士:老胡(胡锡进),可否只写文不赚钱?


20220730郭卫华博士:寻衅滋事是个筐,整人没商量


20220725郭卫华博士:千万不可忽视防疫中的“权力豪横”


20220722郭卫华博士:官方应重视对以“隔离”为代表的封停防疫政策的民意变化|法界大侠华哥说


“郭博士,你批评ZF批评GY,小心人家找MF!”


【2018年之五】郭卫华博士2018年微文妙语及读友精评选编之五


郭卫华博士:一人独呼风不起,众人齐吼震天地——关于我7月7日批评北京市的违法接种规定自媒体文发布后与朋友的对话


20220707郭卫华博士:北京市最新疫苗接种规定是明晃晃的违法行为 | 法界大侠华哥说


(万字长文)未来可否与新罐苪䓯握手?2022年底及之后中国抗疫模式调整初探





法界大侠华哥说
为司法改革贡献锦囊妙计;对法律热点问题评头论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薪加火!——被誉为“法界大侠”、“民间司法改革专家”、“法官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郭卫华先生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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