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之二】郭卫华博士2017年微文妙语及读友精评选编之二
文摘
时事
2023-05-16 18:15
北京
用卖菜大妈都能听懂的语言传播法治理念;对明哲保身说“不”,敢于对敏感法律事件大胆发声;对广受关注的“法象”问题作出特别的分析郭卫华博士被誉为“法界大侠”“法律的守望者”“有思想、有情怀的法律人”以及“法律圈的风向标”等等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 法界大侠华哥说 ” 并关注,我们将为您奉上视角独到、观点独到、语言独到的法律文章集锦(点击上方即可收听全文音频)
2017年是郭大侠通过微信公众号提笔耕耘的第三年,这一年里他对社会法治热点事件积极发声,对法律制度改革进行深度剖析,他不仅提笔写作行云流水,而且即兴演讲侃侃而谈,这一年里他发表了许多视角独到、观点独到、语言独到的微文妙语。而今细细品来,往日时事似乎历历在目,每篇回味悠长、饱含真情的文章,都是中国法治一步步披荆斩棘走来坚实的脚印,现特此进行选编,供各位读者欣赏。1.为人师表者,应当传道授业解惑;而身为学生者,则应当尊师重道。2.正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在大学里,我想学生应学到的不应仅仅限于专业知识,亦要修身养性同行,学习为人处世的正确姿态。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课堂应当有课堂的样子,随意不遵守课堂纪律的行为是不当的、甚至是应当受到批评的。3.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而本人认为,大学之大,不仅要有大师,亦要有优秀的学生。4.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是有自己选择的权利与自由,但是亦有遵守规则之义务。人是处于一系列的社会关系中,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率性而为。5.正所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课堂有课堂的纪律,虽然许多教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课堂纪律容忍度比较高,但这并不是学生无视纪律之借口;老师尊重学生,那么学生们亦应当尊重老师、尊重课堂纪律、尊重学校纪律!更何况,学生们日后离开象牙塔、步入职场后,不遵守相关规则,想必是不利于职业发展的。尤其是法科大学生,毕业后许多要进入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纪律性不强是非常不利于自身职业发展的。7.年轻大学生可多要求在学问上在思想上“特立独行”,但在生活规律和课堂纪律方面则无必要追求“特立独行”。如难道男艺术家只有扎个长辫子作出“特立独行”的样子,才能算真正的艺术家么?不扎辫子也并不意味着不是艺术家!此外,如你穿着拖鞋进教室,还以为自己潇洒,这合适吗?别人都是白天上课晚上休息,而你偏偏晚上学习,白天睡觉,这好吗?8.不可恃才傲“纪”:你才华比天高,也应遵守基本的生活规律、课堂纪律。应当明白,大家更喜欢有才有自律能守规的人。不能因为自己才华出众,就搞一些“出格”之举,以试图彰显与众不同,大可不必!9.学问可以“出格”、思想可以“出格”,但在尊重他人、遵守课堂纪律方面,没必要出格。天底下,你优秀,不等于别人不优秀。别人有才华又尊重他人又遵守纪律,岂不比你更胜一筹?10.守纪律、守规矩并不等于思想保守刻板、难以成为卓越人才。有创造性思想的人才并不必须以作息不规律、不遵守课堂纪律、轻视一切管理规定为前提。11.当然,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学生进行学习的渠道、方式已然多种多样,早就不局限于课堂学习这一重要的传统方式了。因此学校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处罚不宜太重,如采取扣学分这种方式就有些严厉了;但与此同时,课堂学习作为仍不能替代的一种学习方式,亦应当维持基本的课堂纪律,而对于严重违反者,则仍应作相应的处罚。1.更令人遗憾和痛彻心扉的是,在这位用生命捍卫法律尊严的“勇士”被害的悲剧发生后,还有一些丧失社会底线的公众,在网络上别有用心地颠倒黑白,肆无忌惮借此发泄对司法的不满。2.从湖北十堰法官被砍事件,到昌平马彩云法官遇害,到这次的广西陆川法官被杀,每次事件发生后总有一些人对法官被杀害“幸灾乐祸”,甚至是先入为主、罔顾事实地认为遇害法官是“罪”有应得,真是令人悲愤至极!3.在此特别强调,华哥我站出来评说此类事件绝非因为我之前曾经是法官而念及旧情才为法官鸣不平、伸张正义,因为我深知,对伤害杀害法官事件的冷漠及幸灾乐祸,不仅是法官的不幸,也是社会每个人的不幸,更甚者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大不幸!4.如此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向法官行凶,足见行凶者多么无视法律,无视法治,蔑视法官,视法官生命如芥草,此等丧失良知,何其无情、无义、无知!而有些人则借口各种理由跟风对法官被伤害表现出极为冷漠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同样令人悲哀、悲痛、悲愤!5.法官受到尊重、尊敬,法治才能落至实处;而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官担当起“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法官兴,则法治兴;法官强,则法治强。6.如此这般,竟然还有网民对法官被杀害抱有冷漠和幸灾乐祸的态度,着实刺痛着本来社会地位和职业尊荣感就不高的法官群体的心,也使得法官肉体上被伤害一次之外又在精神上被舆论二次伤害,这些冷漠和幸灾乐祸必然令还在审判战线上坚守的法官们伤心、寒心、痛心!7.“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有法不行,与无法同”,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象征,对法官的不尊重,即是对法律的蔑视。而如果全社会不把法律当回事,不把法官当回事,很难想象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8.“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着法袍,执法槌,断是非,论曲直。9.如果社会上太多人不尊重法官,不信任法官,不把法官当回事,随意伤害法官,那么,就没有再愿意做法官,没有再维护法律、捍卫正义的人了,整个社会就乱了套,当无人裁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就会陷入毫无秩序的原始丛林、茹毛饮血时代,或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描述的人对狼的战争的无秩序状态,整个社会处在一个弱肉强食,完全靠武力和战争抢夺财产维持生活的境地,生命和财产毫无保障,在这种人人自危、担惊受怕的无秩序社会生活,试问,那些“旁观者”们还能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法官被伤害继续保持冷漠和幸灾乐祸吗?10.法官被伤害与社会中每一个人联系密切、休戚相关,犹如蝴蝶煽动翅膀影响气流引起连锁反应那样,对法官被伤害抱着冷漠和幸灾乐祸态度带来的不幸,最终伤害的是我们每一个人。11.可以毫不含糊的说,今天我们对法官遇害做个“看热闹”的看客,或许某一天我们便会寒心于法治不兴、正义不彰,到时只会追悔莫及!12.希望每一个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公众,莫再对法官被杀害抱以冷漠和幸灾乐祸的态度,而是主动发声宣传社会正能量,积极为提升法官尊严、保障法官权益的司法改革建言献策,都来关心法官,守护法官,毕竟,守护好法官就是守护好我们自己。13.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来推进这“最后一公里”,在这个转型的时代,尤其要善待法官等司法官,让他们更好地为祖国的法治大厦添砖加瓦!14.法官本应是神圣的职业、高大上的职业,可在今日之中国,竟成了一种没有太大吸引力的职业。精英法官不断外流,这是全社会的不幸!这是司法权威不高、司法尊荣不彰的悲哀!不能再这样下去了!15.丑化法官、贬低法官、伤害法官,最终会是全社会来买单!16.对法官被害持有幸灾乐祸的态度,是“准法治时代”之殇!1.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就是法律在现实中真正得以普遍遵守和有效贯彻,除了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实施之外,更需要内化于人心的尊重和认可,需要通过法治文化去潜移默化地引导和树立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是每一个法律人毕生的执着追求,“法治文化”是每一个法律人灵魂最深处的共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国策,也是每一个法律人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2.“法治文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卢梭曾有一段名言:“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段话无疑是对法治文化、法治信仰的最好阐释。那么,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3.“法治文化”在广义上,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通过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法治中国”所构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的基础,那么“法治文化”则是在这一基础上绽放的文化绚烂之花。4.有人说,“法治文化”就是“治民无常,唯法为治”,因为法治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获得良法,关键是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有人说,“法治文化”就是“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因为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依“法”而治,而且在于依“良法”而治。还有人说,“法治文化”就是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有特殊对待。这些朗朗上口的名言警句就如一块块拼图,一点一滴凝结成了传统的法治文化思想。5.如今,新时代又赋予了“法治文化”新的内涵!近年来,习总书记多次谈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文化”的问题,提出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等一系列经典论述。这些经典的论述都在诉说一个共同的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只有通过树立“法治文化”,将对法律的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信守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才能真正做到“法安天下”!6.依法治国的推进靠的是全体人民的真心拥护,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建设法治社会将沦为空谈。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真正打心底里信仰法律时,整个国家的法治风尚才能诞生。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避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人情介入法律和权力领域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的重要手段。全国人民都享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权利和责任,具有自觉的担当意识。每个人的法治自觉就像一条条溪流,汇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巨大洪流,进而推动法治社会滚滚向前。1.国家在法律职业方面实施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从02版的的法律统考到18版的法律统考改革,毫无疑问,都是应当的!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匡扶正义、维护权益的神圣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处理能力,通过设置类似资格考试这样的“门槛”也是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2.然而正如笔者上文所言的通过“资格考试”的人未必比没有通过考试的人有经验有水平,只唯一地以“资格考试”这一个路径来评价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绝对是不全面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正因为采取“资格考试”这一条路来评判必存在不完美之处,故更加不能不加区分地搞“一刀切”,把那些明显具有丰富司法经验、超高法律问题处理能力又是“法律科班出身”的已不方便考试的人也都统统以一个资格考试来设限,阻碍他们进入律师职业的路,同时这无疑也是在严重忽视历史原因及漠视“法律职业相当性”的!3.国家不应当一刀切地要求“资深司法官”也必须再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律师,而应当“因人制宜”地用好法律人才!此外,这种对“资深司法官”转型的多加限制只会导致“隐形律师”(“隐形律师”,顾名思义为隐身于正规律师执业市场之外,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但实际充当律师角色的法律工作者)的“无奈存在”和“野蛮生长”从而不利于法律职业队伍建设。4.与司法部所管理的律师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流入“严阵以待”、设置重重阻碍不同,法检系统“开门迎律师”、“开门迎教授”的举措却是层出不穷,在推进法律职业交流方面做出的努力越来越多!法检系统选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时,并没有要求他们必须通过02版法律统考,而是根据他们的能力、才干、经验等进行综合权衡,一旦被法检系统选上,法检就给予了相应人员以“贵宾级待遇”。5.如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的第二批交流挂职学者,并被任命为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以上学者向司法官的“华丽转身”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由此可见法检系统可谓是“不拘一证纳人才”,因此律师系统是不是也应当借鉴借鉴、学习学习呢?!更何况,“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在英美国家一般都是从律师中择优选拔法官,许多律师也视成为法官为职业荣耀!而在我国,难道这些“老法官”“换换岗”去做“律师”却只能再从零起步吗?!是不是有点太荒谬了呀!由此可见,十分有必要将“资深法官”向律师转型之路上的“资格障碍”一扫而清!6.我在此呼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肩负起责任、挑起担子,贯彻落实“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积极地由“一条腿”和
“一刀切”地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这一条路,转变为“两条腿”(即“双轨制”)走路:即应以必须通过资格考试从而取得律师资格为一般,以“资深法律从业者”经考核也可取得律师资格为例外和补充,通过“考试”+“核准”两条腿走路,从而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有水平有经验有能力的“资深法律从业者”的律师资格问题。7.热切盼望着以张军部长为首的司法部能把推动法治建设更上层楼的这“第一把火”从关注、关心“资深法律从业者”向律师转型中的“证书门”问题开始,打破“资格壁垒”,让“资深法律从业者”向律师流动之殇不再延续,让国家可以更好地、更充分地用好这批宝贵的法律人才资源。我们需要通过资格考试来吸纳新鲜血液进入律师队伍,但也需要免试接纳其他相近行业的法律老将!倘能如此,更多的“资深法律从业者”将可以更好地为国家发挥“光和热”,法治中国的步伐将会迈的更快、更实、更稳!8.有人担心,如果所有法官都可以直接免考做律师,步子迈得是不是有点大?这点笔者也考虑到了,正如前文所述,要对“资深法官”进行区分甄别,对于那些因为组织任命而空降到法院系统,或虽然在法院工作,但长期未接触审判实践的人,可不予核准纳入律师系统,从而确保直接转行的法官都是合格的,保证律师行业的专业性。9.新一届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用人理念特别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实际工作经验、实际知识积累,不再唯考试、唯分数、唯资格,建议律师主管部门把中央的这种新理念领会好并落实到法律队伍的建设中,不可固守教条,拘泥于一纸证书,把多少法律界英雄好汉挡在门外边!10.任何规定的制定,都可能存在漏洞,这是难以避免的。但在发现漏洞后,主管部门不去填补完善,则是不作为、是懒政、是失职、是官僚主义!1.高利贷总是与黑恶势力紧密相连,而在“乡土社会”的小地方,地方关系盘根错杂,或许即便是身穿制服、头戴国徽的警察还是会怯这些不好惹的“地头蛇”三分的,对他们不敢“太生猛”、“太威猛”。因此,即便在讨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及强制侮辱妇女时,警察们也装着“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静静地走开”。2.然而警察天生不能“软蛋”,“软蛋”不适合做警察,警察必须要有舍我其谁的勇气,要有“阎王爷违法也敢上去戴手铐”的魄力,而无数民警风里来雨里去、勇敢地奔赴在保卫人民的第一线,都在践行着这样的职责与担当!本案的这些民警却对讨债人员涉嫌犯罪“视而不见”急急忙忙地离开现场,离开那“是非之地”,却是哪般?!然而警察是人民警察,不保护老百姓保护谁!!怎么能够如此“怯懦”留下于欢母子处于危险之境地呢?!3.而或许正是警官们的“麻木”和“软弱”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连人民警察都对他们的求助“无动于衷”、袖手旁观,待警察离开后,想来讨债人员只会更加“气焰嚣张”,由此不难想象于欢陷入怎样的绝望和空前的无助进而“铤而走险”,持刀挥向讨债者,酿成了最后的悲剧!若是警官们少一份麻木,多一份“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责任;少一份软弱,多一份强势与担当,以“雷霆之势”镇住场面,果断迅速地隔开双方,将现场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手里!想来情况会大大的不一样,而不至于酿成血案!4.法官机械办案、死板办案、死抠法条。读书人有书呆子,法律人有法呆子。法官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是“鉴于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于是按常规的裁判套路不判死刑而判无期徒刑(估计平常此类案子都是如此判的),却未考虑到本案之特殊情形(存在着下三滥辱母的令人发指的情节),这无疑是机械死板!5.正所谓“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身陷禁室、极端愤怒、孤立无助,想来若是法官在那种情形下,也会采取和于欢一样的行为吧!在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法官或许是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选择“从轻处罚”而判无期徒刑。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就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正因如此,这就客观上要求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因案而异作出裁判。6.然而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让法官尽可能准确地恰当地判决每一起个案,而非机械死板、糊里糊涂地“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地低质量裁判;法条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正因为法律是死板的,所以法官就更应当用好自由裁量权!而本案恰恰涉及中华几千年文明中最重要的伦理亲情部分,法官死抠教条,置孝、义、母子亲情及男女有别等种种情理于不顾,
未综合考虑本案的法理与情理,才会做出如此畸重、“一塌糊涂”的判决而招致骂声一片!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构成故意伤害,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还是量刑太重了!7.辱母案情节确实很恶劣,但是如果因为受辱,受辱之人杀死加害人可以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的话,痛快倒是痛快。但这种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呢?中国的国情是什么呢?“中国式侮辱” 就像“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电话诈骗”、“中国式乱扔垃圾”等等一样太多太多了!在中国人的文明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不尊重人、侮辱人的行为发生的太普遍太普遍了。再加上这个案子是热门案件,示范作用很大,如果受辱就可杀人而不用承担责任,那会不会将来发生一个耳光引发一条人命,一句“操你妈”引起一起血案呢?让被侮辱者杀死侮辱者不负刑责,确实可以减少侮辱行为的发生,但却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一定会产生更多的侮辱者被杀害的案件,这样也不行呀!8.本人曾在法院工作很多年,后于2012年离开了法院,但还是一直心系法院、心系司法改革、心系法治建设,一直致力于为法官“鼓与呼”,一直都是从正面写法官,但这次是唯一的一次例外,我希望这样的例外越少越好。1.比如大诗人李白就曾在诗中写道“纵死侠骨香,不惭世上英”以表达对义士的赞美,可是为何“驻马店事件”中的旁观者们却离经叛道,把老祖宗宣扬了千年的道德理念抛诸脑后?2.诚然,近现代以来出现了许多劝告大家“少管闲事”的俗语,诸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管闲事落闲事,费了功夫落不是”、“吃饱了撑的,无利不起早”等等。3.11年前的“彭宇案”,是今天见死不救的开始。由于当时的舆论引导、法官判决等多种因素,导致“做好事反被诬告”被人铭记在心,自此,做好事需自证清白成了社会默契,“彭宇案”的蝴蝶效应使整个社会人人自危。4.在人性“怯懦心理”作用下,人们往往“披上刺猬的外衣”,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此外,频频出现的见义勇为者善举没善报的案例更是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
“谁见义勇为谁倒霉”的错误认识,在陌生人遭遇危险时不敢“轻举妄动”!5.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例让人们在需要自己挺身而出时畏首畏尾,生怕自己的善举得不到善报,反而给自己造成损失,从而缩回了行善之手。6.中国有句俗话叫“出头的椽子先烂,枪打出头鸟”,也有一句相反的话叫做“法不责众”,这一正一反正是劝诫人们无论遇到什么事一定都要跟着大部队走,千万不要标新立异,不走寻常路就是作死!7.“第一个人”就像一颗火种,这星星之火可以点燃大家的善良与爱心,最终形成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燎原之势!这就是所谓“榜样”的强大感召力,也是我们积极倡导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的题中之义!8.你是否想过,今天的悲剧看似与你无关,但你就能保证自己一辈子风调雨顺,不会遭遇哪怕一丁半点的困难吗?今天的你对别人的遭遇袖手旁观、视若无睹,那你又有什么资格指望日后你遇到困难时别人向你伸出援手呢?9.要加强国家统一立法,不再让部分地方的“土规定”、“无规定”、“乱规定”伤了见义勇为者的心。10.从众心理具有两面性,当所有人都沉默时得到的是死一般的寂静,但只要有一个人敢于发声,那么就会一呼百应,响声震苍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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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历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法务总监、华融华侨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曾获“汤森路透ALB2017中国最佳总法律顾问”;现任和谐集团、鑫苑集团法务主管、中京卫保安公司首席法律总指导等数家公司法务主管。主要社会兼职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卫华博士胸怀天下,坚持用文章和演讲传播法治理念,所著文章集“三独”(视角独到、观点独到、语言独到)和“三美”(内容美、语言美、体例美)于一身,被誉为“法界大侠”“法律的守护者”“有思想的法律人”“有情怀的法律人”“中国法治理念传播志愿者首倡人”“中国苦口良药派法律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