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反垄断法概述
澳大利亚有关竞争法的主要法规是《2010 年联邦竞争和消费者法》(下称《竞争和消费者法》),该法律意在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竞争和消费者法》第四部分具体规定了卡特尔行为、其他形式的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并购等垄断行为。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具有一定的域外适用效力,其中第四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或“开展业务”的公司(含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境内经营业务的澳大利亚实体或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内的个人在澳大利亚境外从事的行为。若反竞争行为涉及排他性交易或维持转售价格,则适用较宽松的地域关系,适用于所有向澳大利亚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境外主体。
《竞争和消费者法》的执法目标与澳大利亚上世纪末推出的竞争中立政策理念一致,即以提高社会公共福利为目标,全面禁止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澳大利亚反垄断的执法目标是有效竞争与社会本位的结合:一方面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的竞争状态,促进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以提高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准则,对垄断行为适当豁免,促进积极、适当的竞争。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简称ACCC)是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不享有直接的行政处罚权,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以处罚违法行为人。
《竞争和消费者法》由ACCC管理和执行。ACCC拥有调查反竞争行为的广泛权力,根据《竞争和消费者法》的规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调查可能违反法律的行为。第二,价格监督。第三,审查企业合并申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审查豁免申请。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一)卡特尔行为
ACCC认为,当企业同意共同行动而不是相互竞争时,即构成卡特尔行为,该行为被《竞争和消费者法》严格禁止。卡特尔由独立企业组成,试图在保持竞争假象的同时增加会员的利润。卡特尔可以涵盖各种规模的企业,从小型本地企业到大型公司,可以是地方的、国家的或国际的。而如果合作的企业由同一公司拥有,则不构成卡特尔。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时,就形成了卡特尔:其一,固定价格,竞争对手之间就价格,包括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价格,最低价格,定价或折扣公式,回扣、津贴或信用条款达成一致,形成固定价格的协议或共识。其二,分割市场,指竞争对手之间通过协商划分市场,以避免直接竞争,其中可能包括约定避免生产对方的商品或服务、明确各自的地理服务范围、按价值划分合同、将客户分配给每个竞争对手,并达成共识不争夺对方已有的客户资源。其三,控制产量,竞争对手之间同意限制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或类型。其四,操纵投标,供应商之间讨论并决定由谁赢得投标以及以何价格赢得投标,同时其他卡特尔成员可能采取完全不投标、提交投标金额高于约定金额的投标、设置客户不会接受的条款和条件、撤回中标投标等方式确保约定的投标人获胜。可能涉及的投标操纵迹象包括:常规供应商无合理理由拒绝参与投标,投标人提交不可接受的投标条款,投标人在同类型产品或服务上的投标价格大幅波动,中标公司经常将项目分包给提交投标价格更高的竞争对手,以及同一家专业顾问公司代理多家企业提交投标。
ACCC在政府门户官网上提醒企业:“企业应谨慎行事,避免被卷入卡特尔活动。为此,应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与竞争对手谈论客户信息和定价策略,包括项目投标。2.切勿与竞争企业就价格或折扣达成一致,包括在招标过程中或在提供工作报价时。3.不得限制自身或对方在特定客户群体或地理区域内提供或分配商品或服务。”
ACCC拥有广泛的权力来调查卡特尔行为,包括强制要求个人或公司披露涉嫌违反法律的信息,包括提供文件和口头证据;申请颁布搜查令,以便对公司办公室和公司高管的住所进行搜查;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协作,运用电话监听和其他监控设备来搜集证据。
对于参与了卡特尔活动的企业,如果能作为首个举报者向ACCC披露卡特尔相关信息并配合调查,可能有资格免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起诉。
(二)集体谈判和集体抵制
集体谈判是指竞争者共同与供应商或客户就条款、条件或价格进行谈判。集体抵制是指集体谈判小组同意不向特定企业供应或购买产品,除非该企业接受小组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另一种抵制是次级抵制,这通常涉及两方联合起来阻碍第三方向第四方供应或购买商品。通知不能为次级抵制行为提供保护,但授权可以。
集体谈判和集体抵制有不同的流程可以寻求豁免。使用的流程取决于所涉及的企业类型和计划的活动。其一,ACCC可以为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集体谈判和集体抵制授予豁免。其二,大多数小企业的集体谈判都在集体谈判类别豁免的范围内。集体谈判类别豁免适用于:上一财年营业额低于1000万澳元(数据更新至2024年5月)的企业或独立承包商;与特许人谈判的特许经营商(无论营业额如何);与其燃料批发商谈判的燃料零售商(无论营业额如何)。此类别豁免不适用于集体抵制,集体抵制需要从ACCC获得不同类型的豁免。
(三)维持转售价格
澳大利亚禁止商品或服务供应商设定最低转售价格,也禁止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以转售商拒绝最低转售价格为由拒绝供货。例如,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正式政策或协议中设定最低价格;仅当零售商以或高于最低价格销售商品时才提供折扣;拒绝向以低于最低价格销售商品的零售商供货;因零售商以低于设定价格销售商品而对其进行惩罚,例如取消折扣或发出警告。
这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维持转售价格本身是非法的,但法律允许供应商规定最高转售价格,只要该价格不等于转售商必须遵守的实际销售价格。在澳大利亚,供应商可以发布建议转售价格,但该价格仅作为参考,相关方并无义务遵守。
想要维持转售价格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向ACCC申请授权或提交通知来寻求豁免。这些豁免流程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律行动的保护,但供应商需要证明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四)独家交易
上下游经营者之间,若利用一方或双方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方在特定地区内不得与第三方进行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交易,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例如,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可能会拒绝供货或提供特定价格或折扣:购买者从非关联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购买其所有范围的产品;从供应商的竞争对手处购买或转售产品或服务;在某些地区转售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或向某些客户群体转售。当采购者对供应商施加类似限制时,也构成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若其目的是、效果是或可能造成的效果是实质性减少竞争,则足以被认定为非法。以下情况更有可能构成独家交易:产品或服务无法在其他地方购买;设定条件的企业具有显著市场势力。例如,一家企业试图通过告知其供应商不得向竞争对手出售某种竞争对手无法在其他地方购买的重要物品,以此来阻止另一家企业竞争。这种行为既可能具有实质性减少竞争的目的,也可能产生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
企业若计划进行独家交易,需谨慎评估其可能违反竞争法的风险。为避免潜在的违法指控,企业可以通过向ACCC提交通知来寻求豁免。
(五)损害竞争协议
除了卡特尔行为外,《竞争和消费者法》第45条还禁止在企业之间进行可能显著减少市场竞争的其他类型的交流和合作,包括合同、安排和共识。
合同、安排和共识协同行为通常涉及竞争对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其他方,例如供应商、分销商、顾问、贸易或专业协会。当两家或多家企业联合制定一个共同的行动计划时,就形成了合同、安排或共识。达成共识或做出安排并不拘泥于书面形式,即便是“点头示意”亦足以构成违规。在确定是否形成合同、安排或共识时,法院会审查共识达成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间的联合行动、定价结构的趋同性,以及当事方之间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协同行为是指两个或更多企业之间的交流或合作。它不完全是合同、安排或共识,但超出了企业独立响应市场条件的范畴。协同行为涉及共享战略性商业信息。相关企业可能(但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目标或以相同的方式行事。当竞争对手交换商业敏感信息并根据该信息采取行动或计划采取行动时,竞争更有可能受到影响。
在ACCC v Leahy Petroleum Pty Ltd [2007] FCA 794 一案中,联邦法院认为,“合同、安排和共识”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即沟通、合意和承诺。其中,沟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这一要求并没有太多争议;参与某项行动过程需要征得同意,也是没有争议的。最后一个要素承诺的要求更为明确,仅仅期望或希望另一方会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是并不足以构成承诺。
企业若计划进行可能具有反竞争性的安排或合作,可以通过向ACCC申请授权来寻求豁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和消费者法》第46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从事具有大幅减少市场竞争的目的、效果或者可能效果的行为。禁止“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市场势力”即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在该市场或任何其他市场中“利用”这种市场势力,以达到消灭或损害竞争对手、阻止市场进入、阻止或防止某主体在该市场或任何其他市场中从事竞争行为的目的(禁止目的)。ACCC将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企业不受竞争约束的市场势力”,为了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支配力,ACCC会考察市场中的企业数量和规模、竞争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难易程度、企业忽视竞争对手、供应商或客户行为的能力程度以及一个市场中拥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数量。
公司即使没有控制市场,即使没有绝对不受竞争对手、客户或供应商行为的约束,也可能在市场上拥有相当大的权力。高市场份额的公司通常会被推定为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力量,在同一市场中,可能存在两家或多家公司同时拥有相当程度的权力。
ACCC认为,企业拥有或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构成违法。例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将其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虽然收取高价看起来并不公平,但这并不违法。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企业被允许在竞争中获得较于其他企业的相对优势。例如,具有显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可以通过促销活动吸引客户、利用其技能和资源开发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通过提高效率降低价格。这些提高效率、推动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或价格竞争力的竞争行为通常不被视为滥用支配地位,但任何具有显著减少市场竞争的目的、效果或者可能效果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拥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不得实施任何阻止其他企业凭自身优势参与竞争的行为。法律并未设定特定的行为作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
对于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向ACCC申请授权来寻求豁免。
(一)典型行为
《竞争和消费者法》包含了一份并非详尽无遗的因素清单,法院在判定一家公司是否利用了其市场支配力时可以考虑这些因素。确定禁止目的,是判定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的基本要素。被禁止的目的不一定是构成违规的唯一动机。即便存在其他有效和合法的目的或理由,只要被禁止的目的是公司行为背后实质性或起作用的目的,就足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缺乏主观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公司的行为和市场环境推断公司的目的。ACCC在官方网站列出了以下几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
1.拒绝交易
企业通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是否与其他企业,包括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即使一家企业拥有显著的市场力量,也不意味着它们有义务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具有相当市场支配力的企业拒绝交易,且该拒绝交易的行为限制了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能力时,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2.对必需设施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拥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可能会限制或阻止竞争对手访问“必需设施”,“必需设施”即那些无法替代且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至关重要的资源。如果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效果是或可能效果是显著减少竞争,则可能会违反法律。因为对必需设施访问的限制可能会阻止竞争对手凭自身特点进行竞争。
3.掠夺性定价
在ACCC《竞争和消费者法》中,除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定外,还有一项具体规定,即禁止在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的公司进行掠夺性定价。这项禁令规定,在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以低于供应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成本”的价格供应或提议供应商品或服务。掠夺性定价的目的在于: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惩罚或损害积极竞争的竞争对手或阻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掠夺性定价可能会导致企业在中短期内亏损。然而,如果这种做法导致竞争减少或潜在竞争减少,企业可能会在长期内处于能够提高价格并维持或增加市场份额的位置。
4.回扣
企业通常可以自由设定自己的销售促销活动,包括回扣。回扣通常不会损害竞争。在许多情况下,回扣是竞争过程带来的好处的一个例子。它们为零售商提供了推广供应商产品的激励,并降低了客户支付的整体价格。然而,在少数情况下,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在提供回扣时可能会显著减少竞争,特别是在回扣是以零售商达到某些目标为条件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回扣可能导致零售商无法从竞争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它显著减少竞争,则可能违反法律。无条件回扣,即减少商品价格而对零售商没有额外条件的约束,通常不会引起关注,除非降低的价格本身相当于掠夺性定价。
5.利润挤压
企业通常有权在供应链上对不同买家收取不同的价格来供应商品或服务。然而,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企业在供应关键投入方面可以通过减少这些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来使其在下游市场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它可以通过向竞争对手收取投入价格,使他们无法以竞争价格进行销售。由于下游市场的竞争对手需要这种投入且替代供应源有限,利润或价格挤压可能会阻止在下游市场上同样高效的竞争对手凭自身特点进行竞争。
6.搭售和捆绑销售
“搭售”是指供应商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服务时,将买方从供应商处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服务作为交易条件。例如,打印机供应商可以出售打印机,条件是客户必须从供应商处购买后续的服务。“捆绑销售”是指供应商将两种产品或服务组合在一起向消费者销售,这种销售的形式通常会给予消费者价格上的优惠,例如,移动电话运营商可能将手机和服务套餐捆绑在一起销售,如果消费者同时购买手机和服务套餐,将享受到比单独购买两者更优惠的价格。搭售和捆绑作为常见的商业策略,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损害竞争,在许多情况下,反而能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来促进竞争。
然而,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实施搭售或捆绑销售可能违反法律,特别是当实施搭售或捆绑销售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显著市场支配力时,它们会通过捆绑或捆绑销售将这种市场力量扩展或“利用”到另一个市场。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私人补救措施
针对违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处罚,其严厉程度与违反其他竞争法行为的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同。简言之,依据第76(1A)条之规定,公司此类违法行为所面临的最高罚款取下列情形中的较高者:5000万澳元;或(a)如果法院能够确定该行为所获得并可合理归因的利益的价值,则罚款为该价值的三倍;或(b)如果法院无法确定“合理归属”利益的价值,则罚款为公司在违约营业额期间调整后营业额的30%。与市场力量相关的商业规划,可以通过向ACCC申请授权来寻求豁免。
四、经营者集中
《竞争和消费者法》第50条规定,如果经营者集中会或者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则禁止个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股份或资产。只有实质性削弱竞争的收购才会被禁止,“实质性”在这里被解释为真实的、实质的或相对意义上的重大收购。为了确定收购是否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场中的竞争实质性减少,在不限制可考虑事项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以下事项:(a)市场中的实际和潜在的进口竞争水平;(b) 进入市场的壁垒高度;(c) 市场的集中度;(d) 市场中的反制力量程度;(e) 收购是否可能导致收购者能够显著且持续地提高价格或利润率:(f) 市场中可用的替代品的范围或可能可用的替代品的范围;(g) 市场的动态特征,包括增长、创新和产品差异化;(h) 收购是否可能导致市场中一个有活力且有效的竞争者的退出;(i) 市场中的垂直整合的性质和程度。
此外,ACCC还可利用《澳大利亚竞争法》第 46 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审查渐进式收购(即在一段时间内进行数次小规模收购)。在某些情况下,其他立法也可能适用。例如,在外国个人和实体进行收购的情况下,《1975 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澳大利亚联邦)(FATA)也同样适用。与许多经合组织国家不同,澳大利亚并没有强制性的兼并申报控制制度。目前,ACCC可通过自愿非正式许可程序或正式许可程序,或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兼并进行评估。ACCC还审议了大量受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批程序管辖的外国投资。[2]
(一)审查程序
该程序将有一个分阶段的审查过程,具体如下:“第一阶段”初步审查阶段,ACCC将展开为期30个工作日的初步评估,如果ACCC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可以选择在初步审查满15个工作日后加速完成审查并作出初步决定;“第二阶段”深入审查阶段,为期90个工作日。
在经济结构性变化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允许ACCC考虑反竞争的合并是否能带来实质性和有意义的净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只有在完成“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一种形式)后,关于反竞争的合并是否能带来实质性和有意义的净公共利益才会被纳入考量。无论是在“第二阶段”审查结束之后,还是在ACCC以公共利益为由作出决定之后(即在“第三阶段”决定之后),当事方均可以寻求澳大利亚竞争法庭的复审。如果ACCC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合并将被视为已获批准。这一时间表和绩效指标旨在明确ACCC的责任。例如,如果当事方提供了补救办法,没有及时要求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者合并当事方达成一致同意,那么ACCC可以延长审查时限。
(二)实质性测试
澳大利亚通过并购审查机制来防止实质性市场竞争的减少,其主要采用替代性分析方法。其一,ACCC在评估并购是否可能实质性削弱竞争时,会考虑市场集中度的变化。这包括计算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该指数是通过将市场上每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平方后相加得到的总和。其二,法院在审理并购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经济和非经济因素。这包括对市场竞争状况、消费者选择、产品差异化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对并购后企业行为变化的预测。虽然ACCC在某些情况下未能充分考虑进口竞争对国内企业的影响,但这也是其评估并购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三,ACCC会分析进口竞争的强度和性质,可以更全面地评估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赫尔芬达尔指越高,表明市场的集中度越高,竞争程度越低。例如,如果一个市场上有两家主要企业,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70%,则赫尔芬达尔指数为(30^2 + 70^2) = 6500。在澳大利亚,赫尔芬达尔指数的显著增加,通常会被视为一个警示信号,表明并购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的实质性减少。因此,ACCC和法院会特别关注那些导致赫尔芬达尔指数大幅上升的并购案例。
(三)企业合并的申报方式
合并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寻求ACCC对拟议合并的意见。
1.非正式合并审查
到目前为止,非正式合并审查是最常见的选择,也是ACCC所鼓励的。《2013年兼并审查程序指南》为ACCC的非正式兼并审查程序提供了指导。这些指南是对《2008年兼并指南》的补充,后者涉及分析框架。在澳大利亚,合并许可的主要形式是非正式许可,这是一种行政程序,合并各方通过该程序与ACCC协商拟议的收购是否可能产生大幅减少竞争的效果。在现行制度下,ACCC首先通过单一程序考虑正式的合并许可和合并授权。ACCC也可以根据其他来源的信息自行启动非正式审查。
ACCC会发布书面理由,说明授予、附加条件或承诺授予或拒绝合并授权的决定。合并各方和第三方可以向澳大利亚竞争法庭申请审查ACCC的合并授权决定。非正式公开合并审查的可能结果包括:(1)ACCC决定不反对合并。虽然这不能提供法律诉讼保护,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让合并各方感到安心。(2)ACCC决定在合并各方为解决ACCC提出的竞争问题而提供的法院可执行承诺的条件下,不反对合并。这些承诺规定了合并各方需履行的义务以解决竞争问题,例如,剥离某个业务或某些资产。(3)ACCC决定反对合并。如果ACCC认为某项合并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而合并各方不愿修改或放弃合并,ACCC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以阻止或解散该合并。这可能包括禁令、剥离或处罚。
2.正式合并审查
企业在考虑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合并时,可以向ACCC申请合并授权。这是一个自愿的、正式的公开过程,作为替代非正式合并审查的选项。根据《竞争和消费者法》的规定,ACCC只有在确认拟议的合并不会大幅减弱竞争或拟议的合并会带来净公共利益时才会授予合并授权。获得授权后,企业可以在不担心因竞争问题而被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合并或收购。合并各方和第三方可以向澳大利亚竞争法庭申请审查ACCC的合并授权决定。
ACCC负责评估合并授权申请,并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作出行政决定。在评估过程中,ACCC会公开发布申请信息,邀请利益相关方提交意见,并进行市场调查和研究。合并授权申请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公众咨询,自2017年起,所有合并授权申请均被记录在ACCC的合并授权登记册上。为保护商业机密,申请者和利益相关方可以请求将某些信息排除在公共登记册之外,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
(四)当事人的救济方式
就评估程序而言,当企业的合并提议被监管机构否决之后,合并当事人有以下三种选择:一是选择终止合并;二是作出一项能有效消除反竞争效果的承诺或者声明,以打消监管机构对于合并限制竞争的担忧;三是继续合并,就ACCC的决议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要注意的是,若选择第二种途径,该声明应经过一定程序、由公司管理层作出,并具有一定效力,其次,不要低估诚信和信誉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并购审查的过程中,企业及其管理者的信誉越高,其作出的声明或者承诺则越容易得到监管机构的采信。若合并当事人选择的是第三种途径,则应该要准备大量的可供法院参考的证据,了解澳大利亚联邦法庭的诉讼程序和举证要求,对于出庭作出充分的准备。若监管机构的审查时间较长,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等待结果,避免像谷歌一样擅自继续进行合并,如果监管机构最终决定禁止合并,而企业擅自推进合并进程,那么企业很可能会受到来自法院的处罚。
五、处罚和责任
《竞争和消费者法》由ACCC管理和执行,但该法大多数条款也可通过私人诉讼来执行。ACCC在执行《竞争和消费者法》方面的警觉性日益增强,成效也日益显著。情节较为严重的卡特尔行为,将由ACCC移交给竞争与消费者保护部进行刑事起诉。
违反《竞争和消费者法》第四部分的行为,可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民事补救措施包括:(1)罚款(第76条),2022年10月,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联邦)(CCA)进行了修订,大幅提高了对违反澳大利亚竞争法和消费者法的最高处罚。自2022年11月10日起,加重处罚已生效。截止至2024年6月24日,法人团体单次违规罚款上限为5000万澳元;可以计算利益的,为利益价值的三倍;如果所获得的利益无法计算,则为该法人团体在违约营业额期间调整后营业额的30%。个人每次违规的罚款上限为250万澳元(2)损害赔偿(第82条);(3)禁制令(第80条);(4)剥离(与合并有关)(第81条);(5)非惩罚性命令(例如社区服务)(第86C条);(6)惩罚性命令-负面宣传令(86D);(7)取消董事资格(86E);(8)其他命令(第87条)。
此外,对被认定犯有卡特尔罪行的个人,可处以每项罪行最高2000个罚金单位(从2020年起,政府将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每三年自动对罚款单位进行指数化。截止至2024年6月20日,一个罚款单位为313澳元)或最高10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六、豁免
ACCC制定了《卡特尔行为豁免政策与合作政策》(豁免政策)。根据该政策,卡特尔中第一个提出豁免申请的成员可免于ACCC的起诉,条件是在提出申请时,ACCC尚未收到书面法律意见,证明其有足够证据启动诉讼程序。豁免权还需满足某些其他条件,包括申请人没有胁迫他人参与卡特尔;提供全面、坦诚和真实的披露;以及持续与澳大利亚商会进行全面和迅速的合作。对于刑事违法行为,《联邦起诉政策》中有专门一节涉及卡特尔行为的豁免。这与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署的豁免政策基本相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署负责授予民事执行程序豁免权,而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署负责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尽管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署向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署建议是否授予豁免权)。按照惯例,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民事和刑事从宽处理。ACCC 还制定了《执法事务合作政策》(《合作政策》),规定了 ACCC 对因在 ACCC执法事务中合作而产生的豁免和宽大处理申请的一般立场。《合作政策》适用于违反《竞争和消费者法》的反竞争行为。ACCC的豁免政策与合作政策不提供任何针对私人诉讼的保护。
企业若计划进行将或可能违反竞争法的活动,可以寻求豁免以获得保护,使其免受对该行为的法律诉讼。ACCC只对不会大幅减少竞争或具有净公共利益的行为才给予豁免。不同的活动适用不同的豁免程序,如授权、通知、类别豁免和出口协定豁免等。
(一)授权
豁免的获得有一种途径是授权。ACCC仅在确认某项活动不会大幅减弱竞争或某项活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授权。授权是一个包含利益相关方咨询的公开过程,企业可以要求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ACCC负责接收、评估和决定授权申请,并为申请人提供一般指导,但负责不提供有关计划活动是否违法的建议。授权能够消除法律诉讼的风险。企业需自行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寻求豁免,建议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授权通常用于可能违反竞争法的活动,如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协同实践、卡特尔行为或滥用市场力量。企业通常会为行业规范、行业征费、合资和联盟、物流链协调以及某些集体谈判等情况申请授权。在申请授权前,企业应与ACCC联系以获得指导,提交包含具体、全面、准确的信息和证据的申请。授权过程透明,所有文件在网上公开,但企业可以申请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新授权的申请费用为7500澳元,撤销和替换现有授权的费用为2500澳元,如申请人面临缴费困难,可以申请减免。申请后,ACCC开始评估,包括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并在初步决定后征求意见,最终决定是否授予授权及其生效日期。
(二)通知
通知是《竞争和消费者法》豁免的一种方式。企业可以通知ACCC其计划的某些安排将或可能违反竞争法。通知仅适用于独家交易、转售价格维持和一些集体谈判及集体抵制。ACCC将基于通知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安排对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带来净公共利益。通知是一个公开过程,但企业可以要求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该过程包括向ACCC提交通知,说明安排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和损害。一旦通知生效,它就为该安排提供法律保护。通知通常比授权过程更简单快捷,但仅适用于某些安排。企业需要自行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寻求豁免,并判断通知是否适用于其具体情况。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寻求独立的法律咨询。集体谈判或集体抵制通知只有在组内企业预计在12个月内与交易对象的交易额低于300万美元(或某些行业更高)的情况下才能提交,此外,工会不能提交通知。在提交集体谈判通知前,企业应先行核查其安排是否已包含在现有的集体谈判类别豁免中。
(三)类别豁免
ACCC可以对特定的商业行为作出类别豁免,从而使这些行为免于竞争法的约束。当某种行为被类别豁免所覆盖时,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竞争法的风险下开展该行为。如果某种行为没有现行的类别豁免,企业可以通过授权或通知程序申请豁免。
目前ACCC已针对小企业集体谈判设立了类别豁免。类别豁免是ACCC为企业提供的针对可能会违反《竞争和消费者法》的特定行为的一种豁免方式。为了授予类别豁免,ACCC必须确信该行为不会大幅减少竞争,或该行为可能带来总体的公共利益。类别豁免明确界定了所覆盖的行为和企业,包括适用的特定情况或条件。一旦类别豁免生效,企业可以自行评估其计划的活动是否被类别豁免所覆盖。如果被覆盖,那么企业无需再通过授权或通知程序单独向ACCC申请豁免。
(四)出口协定豁免
出口协议可以自动免除大多数竞争法条款的限制。为了符合此项豁免条件,企业必须在协议达成后的14天内向ACCC提供协议。这种豁免不能用于转售价格维持或次级抵制。任何涉及国内市场供应或定价的协议部分均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例如,澳大利亚矿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如果规定了向海外买家出售资源的数量和价格,都可以符合此豁免条件。然而,这种豁免不适用于转售价格维持条款或次级抵制,次级抵制通常涉及两方共同阻碍或阻止第三方向第四方供应或从第四方购买商品。
在协议达成后的14天内,企业需向ACCC提供以下文件之一:完整出口协议副本,并附有概述可能违反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条款的附函,协议中可能违反该法的条款副本,或协议中可能违反该法的条款详细信息。需确保提交的文件提供足够的细节,以证明协议涉及澳大利亚商品或服务的出口。任何涉及国内市场供应或定价的协议条款,均不在此豁免范围内。企业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所需信息。
总结
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法体系是一个复杂且全面的法律框架,秉持竞争中立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提升。其核心法规《竞争和消费者法》不仅涵盖了卡特尔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多个方面,还通过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执行机制确保了法律的实施效果。目前,澳大利亚对相关行为的限制秉持着较为审慎的态度。
注 释
[1] https://www.accc.gov.au/business/competition-and-exemptions/misuse-of-market-power.
[2] Australia: Merger reform debate is finally underway,available at https://insightplus.bakermckenzie.com/bm/antitrust-competition_1/australia-merger-reform-debate-is-finally-under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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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凯 合伙人
业务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知识产权
联系电话:8610 8587 0068
电子邮箱:kai.fan@chancebridge.com
范律师是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主要从事反垄断、知识产权和政府监管等业务。范凯律师代表多个行业领先企业处理多起社会和行业普遍关注的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能源钢铁、医药食品、金融、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行业。其中所服务的客户包括壳牌、平安、猫眼娱乐、先正达、日本农林水产省等。
冯蜀兰 律师
业务领域:竞争与反垄断、争议解决
联系电话:8610 8541 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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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蜀兰律师任职于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为众多知名客户提供涉及反垄断、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服务。所服务客户涵盖教育、金融、原料药、传媒、科技等行业,执业领域具体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垄断调查应对、垄断诉讼纠纷、知识产权确权维权与诉讼、民商事诉讼等。
*实习生殷智航对本文亦有贡献
卓纬竞争与反垄断部
卓纬竞争与反垄断团队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各行业经营活动全流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应对及诉讼业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及培训业务等。目前,我们已经为原料药、钢铁、房地产等领域的行业头部企业提供过反垄断法律服务,均获得好评。
卓纬竞争与反垄断团队由众多合伙人、资深专家顾问、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具有独特的优势,具体特色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团队既包括熟谙中国执法环境和具有精深理论功底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律师,也包括长期从事国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专业的资深顾问,可以保证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 能够与国际合作伙伴无缝对接,满足客户在全球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求;
• 可以将成本控制在预算内解决复杂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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