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仲
半
月
谈
【文章回顾】
商事仲裁与商业交易相伴而生、同步发展。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人,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仲裁凭借其高效、灵活、便捷、保密的特点,已成为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卓纬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在境内、跨境商事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特别设立“卓仲半月谈”专栏,探讨、分享仲裁领域的相关问题。本专栏聚焦于仲裁业务的实操问题,旨在梳理实务经验、形成仲裁领域业务知识的速查手册,以飨读者。
2024 年 9 月 1 日,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三十周年纪念日。在此之际,卓纬整理了近期卓仲半月谈文章,形成了系列合集。本合集涉及仲裁领域的深入研究、实践经验和精彩案例分析等,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仲裁领域的内涵和外延,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01
卓仲半月谈
仲裁业务实操手册(2022)
作者:争议解决部
卓纬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在境内、跨境商事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22年春天,我们在卓纬官方公众号特设了“卓仲半月谈”专栏,主要探讨仲裁程序与实体相关问题,并与读者分享我们的办案经验和日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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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卓仲半月谈
仲裁业务实操手册(2023)
作者:争议解决部
在公众号发文时,我们并未按照某种线性逻辑或主题单元刻意地预先设置每期半月谈所要探讨的问题,而是“随心所欲”地选择近期办案中刚刚遇到的、平日里学习偶然关注到的或者一直思考却又没有机会落笔成文的问题,作为每一期半月谈的主题。这种随机性和无规律性不仅在选题和撰文上赋予笔者以更多的乐趣,更在阅读体验上让读者仿佛历经一场未知之旅地与各色问题“不期而遇”。在此次汇编成册时,我们对2023年发表的文章略作分类和排序,形成了问题导向的四个栏目,方便阅读和规范体例的同时也带来些意外和惊喜——原来半月谈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涉足了这么多的问题。在这次合刊本中,我们还特别整理了2023年度仲裁大事记和2023年度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十大案例,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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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卓仲半月谈第41期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的禁止反言原则
作者:争议解决部
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通常作为当事人矛盾诉讼行为的排除手段,直接在法院说理部分予以援引。本文将梳理禁止反言原则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各种适用情形,并就该原则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优化适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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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卓仲半月谈第42期
仲裁条款提及并入认定的新趋势:以一宗涉港股份激励纠纷案为例
作者:罗四维
“提及并入”是商事仲裁条款援引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依据“提及并入”而非案涉合同所直接载明的仲裁条款而提起仲裁的情况并不鲜见。以提及方式划分,“提及并入”可以分为提及其他文件载有的仲裁条款(即“特定提及”)与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其他文件(即“概括提及”)两种情形。随着实践中仲裁条款书面形式要求的不断弱化和书面形式外延的逐步扩张,“提及并入”逐渐呈现出一种以“概括提及”为原则,而将“特定提及”留于特定交易文件中的趋势。[1]
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贸法委示范法》”)[2]第7条备选文案1第6款规定:“在合同中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任何文件的,只要此种提及可使该仲裁条款成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即构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相应地,在采用《贸法委示范法》相关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只要概括提及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而无需特定提及该文件所载之仲裁条款,即可能完成仲裁条款的有效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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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卓仲半月谈第43期
仲裁协议默示放弃规则的四个问题
作者:吴炎
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排除法院管辖,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实践中不乏有订立了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未声明仲裁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若另一方不及时提出异议,反而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又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势必干扰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对此,《仲裁法》第2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默示放弃规则,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于该条规定的具体适用,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疑问:第一,行为上,如另一方虽未提出异议,但也未实体应诉答辩,是否即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第二,时间上,“首次开庭”如何理解,是指首次开庭日以前,还是法官宣布开庭之前,又或者是宣布开庭后进行实体审理或发表辩论意见之前?第三,效力上,是指个案放弃还是全部放弃?首次开庭后,当事人又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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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卓仲半月谈第44期
单方承诺的仲裁条款效力
作者:周蔓仪
实践中,相关主体单方出具承诺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单方承诺往往会载明“如与相对方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该类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从法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从狭义的视角来看,上述争议的核心问题其实主要在于,仅有一方出具函件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根据司法实践[1],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属于广义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明确法理实质,探讨实务问题。关于单方承诺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实务中,常常产生的困惑主要有:接收承诺一方未盖章或签字,后续拟通过单方承诺中载明的仲裁条款追究承诺人责任时,持有该文件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此时,承诺出具人以“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主管异议或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抗辩仲裁委无主管权,此种抗辩是否能获得支持?单方出具的文件含有仲裁条款,接受承诺方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司法案例,作出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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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卓仲半月谈第45期
涉外“或裁或审”协议如何认定——兼评《仲裁法解释》第7条
作者:范冰仪
仲裁和诉讼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最常用的两种方式,但由于它们在性质方面大相径庭——前者为自治性和契约性,后者为司法性和国家强制性,当事人仅可在二者中择一解决纠纷,无法并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所表达的核心理念,[1]该条款即“或裁或审”协议的规则来源。然而,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解决的合意往往是在纠纷出现之前达成的,彼时的意思自治是自由的、不受限的,因此在争议解决约定中既出现诉讼又出现仲裁的情况并非罕见。这类仲裁与诉讼兼而有之的争议解决协议有着多种表现形式,并非均会落入《仲裁法解释》第7条所规定的“或裁或审”协议之列,潜在的、模糊的“或裁或审”协议在解释方面往往存在更大的灵活性兼挑战性。[2]此外,《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措辞并未明确“或裁或审”协议应被整体视作仲裁协议而归于无效,还是被分割为仲裁协议和诉讼管辖协议而部分无效。因此,若要对“或裁或审”协议进行正确而完整地认定,法院既要对当事人的主观真意进行细致探析,又要善于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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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卓仲半月谈第46期
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处理路径
作者:高舒阳
在共同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之间部分存在仲裁协议,部分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形下,案件主管问题如何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作为同一案件合并处理,则可能产生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被架空或者仲裁协议效力不当扩张的问题;而如作为不同案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分别受理,则可能存在因缺少共同诉讼人而增加事实认定的难度、不同案件就同一事实的认定和法律关系的审理出现分歧、增加当事人诉累等问题。本文将基于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简要介绍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时的处理原则、该问题在实践中的主要难点以及我们的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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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卓仲半月谈第47期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能否仲裁?
作者:王正川
依据《仲裁法(2017)修正》第2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由此可知,我国仲裁法对于可仲裁事项的规定较为笼统,而公司纠纷往往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涉及的权利义务客体也可能并非单纯的财产权益或合同纠纷,比如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公司治理及社员权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等。
由于仲裁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及公司纠纷的复杂性,实践中认定公司纠纷能否由仲裁机构管辖即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针对性对个别类型的公司纠纷能否仲裁进行案例研究,进而提供一定诉讼指引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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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卓仲半月谈第48期
《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十大修改亮点
作者:杨飞飞
近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现行《仲裁法》,《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1]有着大幅度修改,本文择取其中对仲裁当事人影响比较重大的十处修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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