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纬研究 | 新形势下的商铺租赁(一): 业主统一收银后拖欠货款,品牌方可否自行收银?有哪些给品牌方的建议?

学术   2024-08-19 20:06   北京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上有不少业主以联营、联销或合作经营的名义开展商铺租赁。这种租赁模式下,由业主统一收取商铺的销售款,业主有权从销售款中直接扣除其应得的联营收益(即提成租金)和品牌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扣除后的剩余款项则以“货款”的名义支付给品牌方,品牌方被严禁自行收取商铺的销售款。同时,品牌方因为无需以自己名义收款,大多不会再设立与商铺对应的分公司,也不会办理在商铺当地的纳税登记。


近些年,不少业主现金流吃紧,业主统一收银后长期不支付品牌方货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品牌方客户因此也经常向我们咨询:虽然合同明确禁止品牌方自行收银,且为自行收银行为设置了10-50倍不等的高昂违约金,但在业主已拖欠多月货款的情况下,品牌方是否可以单方中止业主对商铺的统一收银,并转向自行收银?


二、我们的回答


我们认为,若业主已拖欠品牌方连续多个结算周期的货款,品牌方已有足够理由怀疑业主极有可能也不会再支付后续新产生的货款,该等拖欠情形应已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所述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品牌方有权出于防止损失扩大的目的,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自我救济——在通知业主后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暂时的自行收银。


但品牌方应注意,若品牌方在转向自行收银时未设立与商铺对应的分公司,则从理论上来说(实践中的案例目前还比较少),该等自行收银行为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构成异地经营的风险。此外,若品牌方在自行收银后长期未在商铺所在地办理纳税登记,则从理论上来说,品牌方也存在被商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罚款2000~10000元并要求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给品牌方的建议


1.业主拖欠货款之前的预防性建议


(a) 尽可能协商选用品牌方自行收银的模式承租商铺,从根源上规避风险


根据我们对各商场商铺租赁实践的了解,目前极少商场是100%的业主统一收银模式,绝大部分商场是业主统一收银与品牌方自行收银相混合的模式,或是100%的品牌方自行收银模式。故我们理解,虽然拒绝业主要求的统一收银方式难度很大,但仍有一定的谈判空间,尤其当品牌方构成商场的主力租户时。


(b) 若在租赁初始不得不使用业主统一收银,可在合同中增加“联营转租赁”条款,在条件满足后尽早转成品牌方自行收银模式


品牌方在进驻一些商场时可能会遇到业主暂时无法提供权属证明、门牌号证明或其他产权资料导致品牌方无法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商铺的尽早开业,品牌方经常不得不先使用业主统一收银。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可在合同中增加“联营转租赁”条款,要求业主尽快促使“转租赁”的条件得到满足,并在条件满足后与品牌方另行签署租赁协议,将商铺转为品牌方自行收银模式。


(c) 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若业主迟延结算货款,品牌方有权自行收银或至少有权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为将来自行收银提供合同依据


在目前我们看到的为数不多的因业主迟延结算货款导致品牌方自行收银的公开案例中,凡是合同中有此类约定的,法院均支持了品牌方,认为品牌方自行收银是依法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不构成违约。


(d) 即使是采用业主统一收银模式,品牌方也可在商铺开业前或开业早期设立与商铺对应的分公司,消除将来自行收银时被认定为构成异地经营的风险


由于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需要业主配合提供相关产权资料,我们建议在商铺开业前或开业早期便完成分公司的设立。此时双方关系还处于蜜月期,且时点也与传统租赁模式项下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时点接近,业主会比较愿意配合品牌方。


我们不建议在业主拖欠货款后再要求业主提供相关产权资料,此时有些业主不但配合意愿低,而且可能会以异地经营的风险要挟品牌方。


2.业主拖欠货款之后的操作性建议


(a) 注意收集业主拖欠货款及其他可证明其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因此需要品牌方注意收集可证明业主拖欠货款的证据,如未付货款的结算单或者在业主拒绝结算货款情况下的书面沟通记录。


除拖欠货款外,品牌方也可同时收集证据证明业主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业主已长期拖欠商场内其他品牌方的货款、业主被申请破产或业主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b) 一旦业主出现迟延支付货款或迟延安排货款结算的情况,及时发函催促业主履行义务


品牌方给业主发的催款函件,一方面可用作证明业主拖欠货款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可用作证明品牌方在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暂时的自行收银前已穷尽合理的手段。


(c) 正式自行收银前务必先书面通知业主,清楚表达出将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自行收银的意思并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品牌方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暂时的自行收银系基于法律赋予的不安履行抗辩权,而该权利是一种单方权利,其行使无需获得业主的同意和认可。为防止该权利的滥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将通知作为了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必经程序。


(d) 最好在业主拖欠货款连续多个结算周期后再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暂时的自行收银


注意此处说的标准是“连续多个结算周期”,而非间断的累计达到多个结算周期。如业主有多次短时间间断性拖欠货款的情况,我们建议品牌方首先向业主主张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不建议贸然中止业主统一收银。


(e) 在自行收银期间,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知会业主商铺的销售情况并在抵扣完业主拖欠的货款后将业主应得款项支付给业主


品牌方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暂时的自行收银影响的应仅是品牌方配合业主统一收银这一单一的义务,而不应影响合同项下品牌方其他义务的履行,包括向业主及时知会业主商铺的销售情况并在抵扣完业主拖欠的货款后将业主应得款项支付给业主。


(f) 在业主提供担保或恢复货款支付能力时,自行收银应停止并恢复成业主统一收银


品牌方中止业主统一收银并转向暂时的自行收银是在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理由是高度怀疑业主不会支付后续新产生的货款。但不安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中止了品牌方配合业主统一收银的义务,而并非终止或消灭了该等义务。因此,在业主通过行动消除了品牌方的怀疑后,品牌方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应当恢复成业主统一收银。业主消除品牌方怀疑的行动可以是向品牌方提供担保(如合适金额的保证金或合适金额的履约保函),也可以是以其他方式向品牌方证明其已恢复货款支付能力(如足额支付完毕商场其他品牌的货款)。


(g) 可在自行收银的同时与业主谈判将商铺的收银模式转为永久的品牌方自行收银


如(f)项所述,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所获得的自行收银权利只是暂时的。我们建议品牌方在业主出现货款拖欠情况后,趁着业主自觉有愧于品牌方,与业主协商将商铺的收银模式转为永久的品牌方自行收银模式。



作者简介





 

杨俊茂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租赁与运营、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争议解决

联系电话:185 1665 6762

电子邮箱:junmao.yang@chancebridge.com

杨俊茂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租赁、公司与并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在加入卓纬之前,杨律师曾在两家红圈律所工作9年。

杨律师曾为多家外资企业和中国企业在华房地产(包括商铺、工业厂房、研发中心、实验室、医疗养老设施、地区性总部大楼和区域性办公室)的租赁和运营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作为主办律师协助Starbucks 、Nike、Converse、Jordon、Sephora、LV和 Jimmy Choo等零售品牌处理超过200家线下商铺的租赁和联营事宜。

杨律师还曾为多家美元基金、人民币基金、外资企业和中国企业的在华机构设立、业务运营、争议解决、控股权收购、少数股权投资、合资、资产转让及其他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作为主办律师协助新加坡凯德集团(CapitaLand)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打包出售中国六个来福士综合体项目的大部分权益、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成立六个中外合资公司并处理交割后事宜,该交易的交易金额接近人民币330亿元。

*合伙人王融擎、张颖川及侯妮妮律师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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