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斯观察 | 沙特阿拉伯王国民法典中的建筑合同 —— 合同的订立

文摘   其他   2024-02-24 14:30   日本  

20236月,沙特阿拉伯通过第M/191号皇家法令颁布了全新的《民事交易法》(《法典》)。《法典》于202312月正式生效,成为沙特王国首个涉及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法律。

《法典》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是沙特阿拉伯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关键一步,也是吸引外商投资、为本地和国际企业创造稳定经济平台的基础,为沙特阿拉伯的商业环境提供更多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律具有追溯效力,适用于颁布前的合同和事件(除皇家法令规定的例外情形),为在沙特阿拉伯开展业务提供了更多确定性。

此举也标志着沙特与几个邻国一样,从以往的伊斯兰教法体系转向了与《埃及民法典》更一致的体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法典》中明确阐明还是未涉及的地方,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仍然具有相关性。与其他地区的民法典相比,《法典》在几个关键领域也有明显不同。另外,《法典》也受到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限制,并非规范民事交易的唯一法律。因此,客户必须谨慎行事,特别是初来沙特的客户,尽管《法典》与其他地区的法律相似,但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地位可能有所不同。

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典》我们在沙特阿拉伯从事建筑项目的客户相关的某些关键条款。本文是该系列的第1部分,重点讨论合同的签订、标准格式模板的使用以及准备和商定合同文件的实践建议。

合同订立

《法典》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订立要求,其中包括要约和承诺原则、行为能力和标的明确性。对于习惯于为其项目执行和管理复杂合同文件的建筑行业客户来说,这些概念可能并不陌生。《法典》与其他民法典相比走得更远,力求避免该地区其他地方出现过的问题。我们在下述将探讨《法典》中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条款。

框架协议

《法典》第45条承认了“框架协议”的概念: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达成的基本条款,用于管理其整体关系,而具体条款则作为独立但相关的协议的一部分。

这种安排在供应合同中很常见,其中框架协议可能会被随后的货物和材料采购订单补充。第45条明确规定,框架协议被视为各方之间达成的后续合同的一部分。

这是重要且更利于商事行为的发展,也是对框架安排的务实处理。这可能会为沙特王国项目中经常需要面对及处理这类安排的货物和材料供应商提供更大的安全感。与将每份合同或采购订单单独处理相比,各方可以将他们的签订的多个协议视为一个整体,从而避免在一些情况下出现多个同时进行的索赔或诉讼(例如欠款)。框架协议的认可将有助于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可避免为每个单独协议协商全面条款,这对于实现沙特的2030愿景和未来至关重要。

《法典》的出现从法律层面确认了上述概念,比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更反映及符合市场实践,减轻企业的诉讼负担。例如,在迪拜,根据已签订的合同签发的采购订单的地位问题,最高法院最近给出了判决,确认采购订单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监管(Case No. 828 of 2023 (Commercial))。而《法典》试图通过对框架协议的定义,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

引述性条款

《法典》第 46 条扩大了对使用多个相互关联的合同文件的认可。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一份文件(例如 FIDIC 全套合同中的标准格式合同)的条款纳入另一份文件。

通过这种方式,《法典》再次提供了一种具有前瞻性且有利于市场的方法,正式承认了:

  1. 建筑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普遍做法,即有多份相互关联的合同文件,这些文件应被一并阅读并具有效力;以及

  2. 普遍使用标准格式合同,在单独的文件中规定双方各自的大部分权利和义务。

鉴于沙特王国目前对建筑业的重视,《法典》的起草者很可能从一开始就希望避免在标准格式合同的地位问题上出现分歧,例如在其他地方出现的分歧(见下文)。

尽管《法典》希望改规定能避免此类纠纷,但由于刚出台,其应用和解释还有待沙特法院的检验。对于企业来说,《法典》条款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解释仍待确认,特别是对于 "特殊 "条款,例如下述的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

从历史上看,沙特地区法院通常将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执行区别对待,要求当事人采取特殊行动才能使仲裁条款有效。

这种做法背后的逻辑是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的默认权利的例外。鉴于这种例外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默认权利的潜在影响,需要有单独明确的仲裁共同意图声明,该仲裁条款才可执行。

这与建筑合同尤其相关,因为:

  1. 仲裁常用于解决复杂建筑纠纷,因为其在程序、证据和专家意见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能够由行业专家对纠纷做出裁决;

  2.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而非当地法院的同意通常包含在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如 FIDIC 标准格式合同;以及

  3. 这些一般条件通常是通过对标准形式文件的整体条件进行一般引用,而不是对每个单独条款进行具体引用,而被纳入各方合同中。

尽管这是建筑行业的普遍做法,某些地区的法院却对这种做法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例如,在迪拜,最高上诉法院在第 1308/2020 号案件中的判决质疑了当事人通过一般性引用标准格式模板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能力(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迪拜法院的理由是需要具体提及仲裁条款,以证明当事人有明确不接受当地法院的默认管辖权的意图。 笼统地引述整个特定文件,尽管其中包含仲裁条款,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因此,被引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不构成当事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该条款启动的仲裁所做出的裁决无效且不可执行。

虽然根据上述有关框架协议的最新判决,这一情况似乎正在发生变化(事实上也与《法典》第 45 46 条所规定的立场更为一致),但如果在合同谈判起草阶段就将这些问题考虑在内,上述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可以节省在法庭上为争辩这些问题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

可以预见在仲裁中败诉的债务人可能会以仲裁条款未被有效纳入双方合同为由,试图在沙特法院推翻仲裁裁决。 沙特法院有可能在适当的时候就此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和澄清。 

在沙特法院未就上述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和澄清前,迪拜法院所采取的方法可被视为对起草合同的最佳实践以及对未能在执行前将仲裁条款明确且独立在合同中列明而带来的后果具有指导意义。

《沙特仲裁法》(第 M/34 号皇家法令)第 9(3)条也可提供进一步的指导,该条(译文)确认,必须明确提及仲裁条款才能将其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在合同中引述示范合同、国际协议或任何其他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并且这种引述清楚地将该条款视为合同的一部分,那么这些引述将被视为对书面仲裁条款的有效引用。

因此,如果仲裁条款仅存在于标准格式合同中且为被具体引述,沙特法院有可能认为该条款不可执行。

在沙特法院做出进一步指示和澄清之前,客户如有将重要或特殊条款(尤其是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打算,应考虑明确提及这些条款,或将其全部写入主要合同中,而不是依赖于对单独文件中条款的一般性引述。由于《法典》的出台时间尚短且在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各方寻求法律帮助,以平稳度过这一过渡时期。

主要启发和实践建议

关于《法典》,在沙特法院发布进一步解释或澄清前,建议企业:

  1. 在使用多份合同文件的情况下,各方应确保已将相关条款明确纳入主要合同中。

  2. 对于框架协议和采购订单等关联的合同,当事人应确保这些文件明确说明哪些条款适用于每份合同,例如:在任何后续采购订单中明确引入框架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3. 当事人如果希望纳入仲裁条款等特殊或例外条款,应当考虑在主要合同中具体明确提及这些条款,或者全文列出这些条款,而不是笼统引述,避免这些条款未被有效纳入,或被争辩当事人的意图不明确,导致这些条款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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