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斯观察 | UPC与欧洲国家法院的临时禁令证明标准

文摘   2024-09-13 18:15   中国香港  

2024 年 2 月 26 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 (UPCA)推翻了UPC慕尼黑地方分院根据10x Genomics的侵权指控向NanoString作出的临时禁令。本案的一大重要启示是关于UPC对临时禁令的证明标准(详细分析请见西盟斯观察 |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首个临时禁令被上诉推翻的启示 )。

根据UPC《程序规则》第211.2条:在法庭作出决定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证据,使法庭“有足够的把握确信”(with a sufficient degree of certainty)申请人有权根据第47条启动程序,即有关专利是有效的且其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犯。UPCA在上诉程序中对临时禁令申请进行了重审,并认为应采用盖然性衡量的标准(more likely than not)来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是否遭到侵权。

本文旨在比较UPC与部分欧洲国家法院在审理临时禁令程序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为实务提供参考。

荷兰

如果涉案专利在主诉讼程序中有“严重、不容忽视”的可能性被判无效,则临时禁令申请将被驳回。这意味着荷兰法院基于专利有效性驳回临时禁令申请的门槛要低一些,而 UPC则对专利权人更友好。

然而,从上述案件的推理来看,UPCA 和荷兰法院在实践中所采取的分析方法并无本质区别,他们对是否授予临时禁令的标准非常相似。两家法院都会对专利有效性的论据进行深入评估(尽管是初步评估),如果法院不能充分确信专利有效,就不会授予临时禁令。此外,UPCA和荷兰的上诉法院都会重新评估证据、事实和论据,并就专利有效性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受到一审结果负面影响的一方值得考虑上诉。

德国

在德国,不同法院在临时禁令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检验标准略有不同——由于临时禁令程序为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无法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各地上诉法院和下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判例。

例如,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要求,专利的有效性必须在对抗性的审理程序中得到确认,法庭才应颁布临时禁令(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仿制药的市场准入或贸易公平案件)。慕尼黑上诉法院原本的要求较为宽松,但从几年前开始也遵循了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的原则。不过,慕尼黑的一审法院一直试图保持更有利于专利权人的立场,并在每个案件中审查专利的有效性。如果他们认为专利可能有效,就会在满足其他要求的前提下颁布临时禁令。从实践角度,由于医药领域的上诉可视为例外情形,这些差异产生的影响比较有限。

意大利

针对专利侵权的临时禁令程序,意大利法院有两大考虑因素。首先是所谓的“fumusboniiuris”,即根据事实和证据胜诉的可能性,指的是专利有效并被被申请人侵权的表象或可能性。其次是“periculumin mora”,即迟延的危险,指的是根据案情进行诉讼的时间会对专利持有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如果被申请人不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法庭将专注于侵权指控并推定专利有效。反之,如果被申请人质疑专利有效性,法庭将对专利无效论据进行初步评估。

为了确定专利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被侵权,意大利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会指定一名法院技术专家对此进行评估。即便是在临时禁令程序中,专家意见仍然会包含足够详尽的细节,因此法庭的最终评估也相对全面。参考技术专家的分析,如果法院认为专利有效的可能性较大,则会颁布禁令。因此,UPC和意大利法院对授予临时禁令的标准非常相似。

法国

在初步禁令的程序中,专利权人须证明涉案专利可能被侵权,且该专利在表面看来不是无效的。针对有效性,法官会评估专利无效的论点是否足够有力,并以此决定批准或驳回临时禁令的申请。理论上说,法国法院的证明标准(根据表面证据)比UPC(根据案情事实和证据)较低。在实践中,法国法院可能在临时禁令程序中展开广泛的讨论,但不会在专利有效性和是否侵权的问题上作出确切的结论。

英国

英国的情况与欧洲大陆一直存在显著差异。在英国,临时禁令的评估很少涉及有关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的理据。申请人只需要证明此案是一个可争论的案件,而被申请人则需要满足相当高的证明门槛,即专利权人“没有真正胜诉的可能”来击败对手。法庭在审理临时禁令案件时更加关注是否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及“便利平衡”的原则。  

总结

基于UPC和欧洲各国国家法院在审理临时禁令案件时的不同实践与标准,禁令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何处提起申请对自己更为有利,而被申请人则可根据法庭审理的模式决定应诉和上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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