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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免费的
——免费电子邮箱“清空邮箱”条款应以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
简要案情
原告认为,“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二被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在清空邮箱前通知原告,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诉至法院,提出确认电子邮件所有权归属于原告、确认服务协议中“如用户长期未使用,则平台有权将删除邮箱、停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并删除该邮箱账号”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等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平台服务协议已告知用户“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平台已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原告。经查,涉案邮箱账号在2019年7月19日前的邮件已全部被清除,客观上不存在恢复可能性。二被告有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向原告就“清空邮箱”条款进行提示,但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院裁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本案确认,免费邮箱用户对于电子邮件,可能基于电子邮件所包含的内容具有人格权属性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在此基础上,认定“清空邮箱”条款内容属于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服务商提供邮箱服务仍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仍应履行提示、说明等法定义务,不能因其免费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平衡个人民事权利或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避免网络服务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对用户权利的不当限制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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