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振 观 点
熏鸡事变
作者:程小莉
近期,芒果综艺《再见爱人4》爆火,其热度之高,已经被戏称为全民春晚。在这其中,“熏鸡事变”也一度成为全网讨论的热点话题。事情的起因,是嘉宾麦琳在所有人两天内总预算只有600元的前提下,坚持在高速服务区花费140元购买两只熏鸡。
一、侵权认定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熏鸡商家的这种宣传行为并未征得麦琳本人的同意,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私自使用麦琳肖像,就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二、案例分享
商家使用麦琳本人照片的侵权行为相对直接,但实际上,还有更多利用人物局部肖像、人物剪影等更为隐晦的侵权行为。
由此可知,根据《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就“肖像”而言,尤其强调了“载体反映”、“可识别性”、“外部形象”三个要素。而在众多肖像权侵权的案例中,案涉肖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又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三、维权途径
显然,熏鸡商家们如果在没有获得麦琳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为增加销量而任意使用其照片,就已经构成了肖像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一旦发生肖像权侵权,权利人就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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