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振观点|“麦麦同款”熏鸡销量暴涨背后的法律风险

学术   2024-11-26 10:13   上海  

                 理     振    观    点                 


熏鸡事变



作者:程小莉







近期,芒果综艺《再见爱人4》爆火,其热度之高,已经被戏称为全民春晚。在这其中,“熏鸡事变”也一度成为全网讨论的热点话题。事情的起因,是嘉宾麦琳在所有人两天内总预算只有600元的前提下,坚持在高速服务区花费140元购买两只熏鸡。

但没想到,除了综艺本身,“熏鸡”也跟着火了一把。生产方内蒙古张金涛熏鸡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称,原来一天可能卖几十、几百只熏鸡,现在每天已经能卖上千只。在某网购平台,为了增加销量,众多商家直接打出麦麦同款字样,甚至直接将麦琳的肖像也添加至商品宣传页上。






一、侵权认定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熏鸡商家的这种宣传行为并未征得麦琳本人的同意,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私自使用麦琳肖像,就很有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1、什么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什么是肖像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案例分享




商家使用麦琳本人照片的侵权行为相对直接,但实际上,还有更多利用人物局部肖像、人物剪影等更为隐晦的侵权行为。

2021年,艺人易烊千玺将四川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0191民初10252号】。在该案中,公司因发表一公众号文章,并在文章中配有人物头像剪影,而被以侵犯个人肖像权和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
事情起因,是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绽妍JUYOU”)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称:“他,是实力与流量并存的superstar。舞台上的他,是实力舞者;荧幕中的他,是令人惊喜的青年演员,主演的两部电影均超过10亿票房,舞台和荧幕之外,他是身体力行的正能量偶像。”并在文字介绍后配有一张侧面人物剪影照。该案判决书内容显示,公司该文章的精选留言区的大量留言都提到了“易烊千玺”“四字弟弟”等称呼。
审理过程中,公司就以剪影不具有肖像属性、文章内容不具有唯一指向性为由进行了抗辩。但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主要原因,是案涉剪影展示的轮廓仍具有易烊千玺的个人特征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问题的部分论述:
“首先,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与易烊千玺本人照片高度相似,在绽妍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剪影系来源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情况下,该剪影来源于易烊千玺本人照片具有高度可能性。即便绽妍公司对易烊千玺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易烊千玺的个人特征,属于易烊千玺的外部形象
其次,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根据案涉文章的描述,该剪影所指向的人物具有多处明确具体的人物特征,且限定性较强。比如文章中提到的“主演的两部电影均超过十亿票房的青年演员”“以文化、专业双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从常理判断,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人已经屈指可数,何况还需要符合文章中描述的其他多处特征。
再次,文章的留言部分可印证剪影的可识别性并具有诱导性。在文章下方评论区,经过绽妍公司后台管理人员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易烊千玺,由此看出大量阅读该文章的人均能直接猜出该剪影人物即易烊千玺,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另,即便一时无法看出剪影系易烊千玺的阅读者在浏览到文章评论时,受评论影响,也会诱导其产生该剪影系易烊千玺的心理暗示。
综上所述,“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用哪种方式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仅是表现形式的差异,判断是否属于应受保护的肖像时,最核心的是判断这个外部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即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特定权利主体。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的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构成了对易烊千玺肖像权的侵权。”

由此可知,根据《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就“肖像”而言,尤其强调了“载体反映”、“可识别性”、“外部形象”三个要素。而在众多肖像权侵权的案例中,案涉肖像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又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三、维权途径




显然,熏鸡商家们如果在没有获得麦琳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为增加销量而任意使用其照片,就已经构成了肖像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一旦发生肖像权侵权,权利人就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

首先,需要对侵权行为及时取证,防止证据灭失。尤其是在网络平台,被侵权人需要及时对商家私自使用肖像的行为进行取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保留好商家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其次,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对应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相关损失,甚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再次,侵权人还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不同的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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