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振优选|网络账号没有及时注销,信息被滥用的风险由谁承担?

学术   2024-11-14 10:09   上海  

                 理     振    优    选                 


手机号换了

账号却没有注销









祁某某与北京某网络公司、姚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已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及注册信息





简要案情




原告祁某某诉称,其于2015年在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社交平台注册了账号,输入个人认证信息,并且与诸多同学朋友互相关注,发布大量个人日常。2019年,祁某某发现该社交平台账号被他人“盗用”并转载了包括怀孕、妇科疾病等信息,却保留了原告在使用该账号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披露实际侵权人信息,均未得到回复。经审理查明,目前该账号由原告使用手机号“188XXXX6768”注册,后原告停止使用该手机号,但未及时解除该手机号与账号的绑定,后该手机号机主变更为被告姚某。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请求判令姚某注销账号、赔偿损失,判令北京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辩称,其运营的社交平台上某个账号的实际注册使用人须根据账号绑定身份信息和注册手机号机主信息综合确定。涉案账号的注册手机号为“188XXXX6768”,原告未提供其是注册手机号机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姚某辩称,其于2017年实名购得涉案手机号“188XXXX6768”,并通过官方短信验证码登录涉案微博账号,而非采取非法途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短信验证截图、涉案社交平台内容截图、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社交平台账号为原告实名注册且长期使用。被告姚某虽然使用购买的涉案手机号码采取短信验证的方式登录并使用了涉案社交平台账号,但未因此获得该账号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涉案社交平台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虽然对账号注册及使用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享有权益,但自身应该妥善保管其账号及注册信息,在明确不使用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后应及时注销,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被告姚某登录案涉社交账户后未对祁某某发布内容进行任何使用、处理,且在收到本案材料后及时与法院、原告进行沟通,将祁某某发布的内容予以删除,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未侵犯祁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因履行审核义务的必要要求原告提交证明材料,原告并未提供,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并且,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注销涉案社交平台账号,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交账号成为人们表达自我、了解世界的窗口之一,在注册时账号填写的身份信息及账号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账号信息,能够反映账号使用主体特定的社群关系和身份信息,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对网络社交账号的不当管理、使用可能引发相应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本案明确了网络社交账号中的注册信息等具有个人信息属性,自然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在明确不再使用某网络账号及注册信息时应及时注销或解绑,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该案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体现了责任自负的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于引导自然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具有示范、警示意义。

以上内容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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