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振优选|买卖游戏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学术   2024-12-27 11:35   上海  

                 理     振    优    选                 


游戏货币买卖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某游戏的安全性、破坏了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某游戏的游戏账号、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行为;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币种下同)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




首先,游戏内虚拟物品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游戏用户的乐趣不仅来源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也来源于与其他游戏用户展开的互动。通过众多用户互动所逐渐形成的游戏虚拟社区,既为游戏用户提供信息交流、分享和资源配置的合作框架,使分散的个体连接在一起,进行持续、广泛而深入地互动和融合,也促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价值共识的达成,让运营商利用各种收费手段来促使用户付费成为可能,越多的游戏用户为越多的项目付费,运营商的收入就越多,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而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游戏用户作为游戏价值的利益相关者,不应只是享受游戏乐趣,而无其他相应的权利。涉案游戏币产出的唯一途径是游戏用户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对于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可以进行角色升级、装备合成,并通过游戏内的金币寄售行和拍卖行在游戏用户内流转,充当游戏内虚拟经济的交易媒介,应当认定为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

其次,合法取得的游戏虚拟财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交易的客体。涉案游戏币一方面系游戏用户向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凭证,对于在其终端设备上显示的游戏币信息,游戏用户有权根据游戏玩法设计,请求运营商提供游戏币所能够实现的功能服务;另一方面系游戏用户之间可以交易的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在涉案游戏内,作为游戏基础规则的一部分,游戏币被允许和鼓励相互转让。游戏用户在转让涉案游戏币时,该游戏币在出让人的账号中消失,并在受让人的账号中出现。同时,涉案游戏币类似于种类物,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只要用户发出使用游戏币的请求,游戏中央服务器都会响应而实现该游戏币所对应的功能,故在涉案游戏外,游戏用户也可进行交易并实施完全交付,而无需运营商的积极配合。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况下,涉案游戏币应能成为交易的客体。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游戏用户合法取得的涉案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不具有不正当性。

当然,涉案游戏币基于游戏开发商设计的游戏规则取得,也可能基于游戏规则的改变而产生价值的变化甚至消失,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币的支配权能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此外,并非所有合法取得的游戏币,游戏用户都能够进行交易。比如,根据游戏规则,用户的游戏币并非是在游戏内通过击杀怪物、完成任务、通关副本等游戏活动获取,主要来源为充值所得,且在游戏内禁止交易,若允许此类游戏币在游戏外交易,则可能导致赌博、洗钱等风险。特别是在一些棋牌类游戏中,游戏币主要通过人民币购买,在游戏中禁止反向兑换成人民币,如果允许此类游戏币交易,则会导致游戏币被反向兑换成人民币的结果,而使单纯的游戏变为赌博。

最后,游戏用户对于非法取得的游戏币,其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如游戏用户实施非正常游戏行为,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则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本案中,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谨慎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明知其交易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且从中获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内容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潜在客户服务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加入我们的“潜在客户群”,我们将在群内为您提供前期的专属法律咨询,扫码即可加上小助理,会自动回复您企业微信群。




娱乐法爱好者服务



在为客户服务同时,基于创始人的学术研究体系,我们也提供了“娱乐法训练营”服务,长年为娱乐法爱好者提供学习基地,我们会在这里打卡学习、收听课程、提交作业、还有线下聚会。目前已经聚焦了超千人爱好者,拥有两个专属学习群。长按上方扫描二维码即可加入,希望您能在这里找到您的同行者。

STAR & TMT



星娱乐法团队由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李振武律师带领的多名精英律师组成,团队负责人李振武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具有演出经纪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行业资格,同时系上海音乐学院法律教师、上海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专业领域为娱乐法、电子竞技、游戏产业、MCN与直播、个人品牌建设等行业之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等专项。


在为内容创意者和文创企业服务期间,团队已成功代理多起涉及肖像权、名誉权(含法人名誉权)、经纪合同解约纠纷、行业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上海松江法院等典型案例。


团队长期从事娱乐法相关法律事务,笔耕不辍,本公众号运营近十年来,创作了近千篇娱乐法领域专业文章,成为娱乐法爱好者的聚集地。


团队负责人李振武律师同时也是法律领域KOL,曾荣登“微博十大法律新星大V” “知乎法律创作之星”等荣誉。


星娱乐法团队始终秉持“法商结合”的服务理念,擅于以谈判代替诉讼,比起后续纠纷解决,团队更倾向于非诉讼合规事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客户在行业内的名誉和资源。


添加公众号回复“1”获取文娱行业合同模板和电子书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加入娱乐法训练营

我们就想为行业做点事儿

星娱乐法
专注为红人和文化企业解决法律问题,也是娱乐法爱好者精品资源整合学习社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