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振优选|网购电视机签收后发现屏幕破裂,法院判赔5800元!

学术   2024-12-26 09:55   上海  

                 理     振    优    选                 


难道要自认倒霉吗?









小王从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拆封安装的时候却发现屏幕破裂了,商家表示此前已经提示过小王签收时要“通电验机”,因此签收后产生的问题与商家无关。
小王心里很郁闷,难道只能自认倒霉?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于是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是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电视机外包装完好,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直没打开外包装。直到12月1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发现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不能正常显示。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更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承担责任,主张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以及精神损害20000元。

被告商家辩称,其并没有同意原告延期发货的请求并且已经告知。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被告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不应就电视机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出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况,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责任。涉案商品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小区封控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装为合理理由。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完好等因素,虽然被告主动告知了原告“通电验货”,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完成屏幕更换,涉案商品能够正常使用,被告瑕疵履行行为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需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5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原告并未证明被告对其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侵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购买的安装服务,其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案进行主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适用范围为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二是时间显示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三是消费者仍要承担证明交易事实与瑕疵存在的初步举证责任。上述条文的适用旨在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免除所有责任。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大型电器等耐用商品时,要合理预计送达时间与安装时间,仔细浏览销售页面,在签收及安装过程中尽可能留存相应证据,规避自身风险,积极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以上内容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潜在客户服务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加入我们的“潜在客户群”,我们将在群内为您提供前期的专属法律咨询,扫码即可加上小助理,会自动回复您企业微信群。




娱乐法爱好者服务



在为客户服务同时,基于创始人的学术研究体系,我们也提供了“娱乐法训练营”服务,长年为娱乐法爱好者提供学习基地,我们会在这里打卡学习、收听课程、提交作业、还有线下聚会。目前已经聚焦了超千人爱好者,拥有两个专属学习群。长按上方扫描二维码即可加入,希望您能在这里找到您的同行者。

STAR & TMT



星娱乐法团队由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李振武律师带领的多名精英律师组成,团队负责人李振武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具有演出经纪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行业资格,同时系上海音乐学院法律教师、上海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专业领域为娱乐法、电子竞技、游戏产业、MCN与直播、个人品牌建设等行业之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常年法律顾问等专项。


在为内容创意者和文创企业服务期间,团队已成功代理多起涉及肖像权、名誉权(含法人名誉权)、经纪合同解约纠纷、行业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上海松江法院等典型案例。


团队长期从事娱乐法相关法律事务,笔耕不辍,本公众号运营近十年来,创作了近千篇娱乐法领域专业文章,成为娱乐法爱好者的聚集地。


团队负责人李振武律师同时也是法律领域KOL,曾荣登“微博十大法律新星大V” “知乎法律创作之星”等荣誉。


星娱乐法团队始终秉持“法商结合”的服务理念,擅于以谈判代替诉讼,比起后续纠纷解决,团队更倾向于非诉讼合规事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客户在行业内的名誉和资源。


添加公众号回复“1”获取文娱行业合同模板和电子书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加入娱乐法训练营

我们就想为行业做点事儿

星娱乐法
专注为红人和文化企业解决法律问题,也是娱乐法爱好者精品资源整合学习社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