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振 观 点
视频平台点播
信息网络传播
作者:何美婕
《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
因此,这个合同项下涉及到的电影,应当是已经制作完成或者确定完成的影视作品,而不是还没开拍的作品。
一、影视作品信息
该部分主要约定的是影视作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制片人、时长、公映时间、主创人员名单、影片格式(分辨率)、声音制式等等。
因为上述内容可能会根据市场和资本需求变更,所以律师建议,双方确认如下信息:影视作品的名称、剧情等方面的细节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如发生重大调整,则被许可方有权在得知该调整之后的XX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商变更本合同,协商不一致时,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许可权利
该部分甲方作为许可方,需要许可乙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比如,禁止转许可;乙方获得许可后可对影视作品进行技术处理,形成新的版本如数字化版、3D版、蓝光版等;影视作品内的贴片广告,乙方不得随意删除;乙方不得向用户提供任何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
三、许可费用
关于费用的结算,一般采取“有效付费点播量分成+广告收入分成”的模式。有效付费点播量:是指每一乙方平台付费用户有效播放单一付费影视作品时长超过(不包括)6分钟的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观影行为,均计为1次有效付费点播。
四、物料交付、审核与使用
五、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该部分主要明确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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