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振观点|“改娃”二创是否侵权泡泡玛特?

学术   2024-10-23 15:24   上海  

                 理     振    观    点                 


泡泡玛特



作者:刘少卿







泡泡玛特的盲盒自诞生以来就受到众多年轻人的追捧,诞生了很多经典的IP及品牌,如今甚至发展出了衍生的“潮玩经济”及其背后庞大的产业链。其中,“改娃”就属于一个后期催生出的新分支,其主要是指有些玩家/设计师通过改造原版公仔的方式,创造出一个新的公仔的形象,或自我收藏,或进行定制售卖。

从法律角度来说,改娃属于“二创”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改娃二创是否构成侵权?




一、与公仔相关的权利有哪些?




首先,泡泡玛特作为著作权人,对其原始的公仔拥有的权利主要涵盖了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公仔相应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及相对应的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衍生权利。

其次,如果改娃的作者在二创的过程中加入了足够的创意,鉴于其在改编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程度以及展现出的独创性贡献,改娃作者对于改造后的公仔亦是具有著作权的。

最后,即便改娃的作者拥有改造后公仔的著作权,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侵权的相关风险。改娃作为一种二创行为,仍然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二创作者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改娃有哪几种形式及是否可能侵权




第一,对于公仔的改动较小的,仅做一些衣服或配件的颜色调整,或是对公仔妆容面部五官的调整等,属于部分改动。这种类型的改动,因为缺乏原创性,甚至不一定能够算得上一个二创的“作品”。如果玩家此举仅是为了个人喜好,在不对外进行售卖的情况下作为收藏,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第二,有些设计师会对公仔进行较为巨大的改动,在改娃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其他知名品牌的Logo或元素或标志性的图案,如LV老花,保时捷品牌车元素等等。上述改造在未经原IP授权的情况下,对盲盒公仔进行改造并出售,此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双重侵权。

第三,众所周知,盲盒的隐藏款抽中的概率很低,且抽中隐藏款的卖家一般即便要出售也会定价很高,那么有些想要隐藏款但又抽不中的玩家,会寻找设计师进行定制,将IP的盲盒普通款改造为隐藏款,玩家以为自己是寻找到了一个高性价比的方案,殊不知存在很高的侵权风险。




三、如何有效规避改娃的侵权风险




首先,最直接的,改娃师若能获得原IP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创作,那么当然是最好的。同时,与原IP或品牌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官方渠道进行销售,也是一种双赢。不过这种对于改娃师的技艺水平要求很高,这些能够获得泡泡玛特青睐的改娃师的水平一定是不输其本身的设计师的。从行业实践来看,泡泡玛特对于改娃行为目前是持相对开放的态度的,甚至举办过相关改娃活动及比赛鼓励玩家进行二次创作。

其次,或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合理使用”的例外进行规避。若改娃作品属于“适当引用”范畴,仅作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未进行商业化流通,避免了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改娃的作者或可主张其未侵权。




四、相关判例




如前所述,泡泡玛特目前对于改娃还是比较开放的态度,所以并没有对改娃的设计师或玩家提起过可查询到的相关诉讼。不过在公开渠道依然可以检索到一个类似的泡泡玛特作为原告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案例,(2022)京0491民初907号案。

该案中,被告在其闲鱼、小红书等平台账户出售了大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形象相同或相似的玩具,原告主张权属类型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当庭陈述,其售卖的玩具中,一些是被告购买白模后,自行涂装之后出售,销售额里面大部分属于原告自行涂装出售的。该案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经许可,制作、销售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形象相同的玩偶,并在网络上发布玩偶图片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改娃二创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不过有一个基础的判定原则是:可依据创作过程中是否获得原作品IP的授权及作品是否用于商业化的流通。为避免侵权风险,玩家及改娃师应尊重原作品IP的权益,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实在无法自行判断风险,可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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