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振 观 点
音乐人
也是艺人
作者:何美婕
作为音乐人,因为涉及到较为大量的歌曲原创,所以他们的经纪合同和演员、MCN的经纪合同会有较大差别,差别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划分上。
今日主要说的是经纪合同中的音乐经纪分约,而不是全约。
一、经纪事务安排
提示:经纪范围内是否包含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般经纪约内甲方仅独家代理音乐人各种形式音乐作品的出版发行,不包含现场表演。因为现场表演类的演出一般不属于音乐分约的范畴,属于演出分约。
乙方在合作期间,需要应根据双方确定的音乐视听作品制作的数量,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乙方创作的作品。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作品,应属于乙方原创作品,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及品质要求完成音乐视听作品的录制、录制单曲及音乐视听作品的MV。
二、收益与结算
三、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四、其他权利义务
提示:很多时候,经纪合同里会有这一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将本合同所载专属经纪权利及其他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于第三方。意思是甲方可以将与乙方的经纪约转移给第三方,或者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转给其他的公司,这个是需要艺人提前知晓的。如果对此比较介意,可以在这句话后面加上“甲方转授权第三方的,需提前XX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获得书面同意视情况添加)。
五、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者代表乙方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的,违约,赔偿XX万元;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性、排他性约定,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事务的,违约,赔偿XX万元;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期待利益损失的,违约,赔偿XX万元;
很多时候,乙方还会被限制“提前解约”的权利。“鉴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的培训、推广宣传、流量支持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尤其是日常演艺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约,包括不得以任意解除权、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解约。”
这种逾期支付违约的情况与前文乙方的各种违约情况及违约金金额相比,真的是九牛一毛,所以提示各位艺人要了解并且清楚高额违约金的存在。当然,还是老生常谈,对于违约金也不用太害怕,高额违约金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还是较少获得全额支持的,法院一般只会支持实际损失+预期损失的范围。过高额的违约金是严重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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