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货物运输业(公路)增值税发票(不包括货运平台代开)的检查重点及流程

文摘   2024-11-26 10:43   福建  

概述

公路运输指主要以载货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通过公路使得货物产生空间位移的过程,是一种机动灵活、较为方便的运输方式。公路运输既是独立的运输体系,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物资集散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和国内货物流程的主要方式。公路运输生产点多、面广、灵活性强。能够实现门到门运输、即时运输,可即根据货主的需求随时启运;公路运输的启运批量最小;运行条件灵活,不仅在等级公路上,还可延伸到等级外公路,甚至许多乡村便道,对场地、设备没有专门的要求;能够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提供针对性灵活服务,满足不同性质的货物运送需求。目前公路运输行业虚开发票成为新动向,虚开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公路运输业现状。

一是从法律层面看,只要拥有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驾驶人员及管理制度即可申请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门槛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是从所处国民经济地位看,交通运输业是介于社会性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体系运转过程中起到纽带连接作用,是基础性产业。随着国家助力交通运输发展,公路物流地位日益显著,公路货运量占社会货运量的70%。



三是从经营主体看,在我国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构成中,我国营运货车1389万台,公路货运从业人员2138万,个体运输户数量占运输业户总数的90%以上,承运货物主体极为分散,导致我国公路运输市场是一个非常庞大而零的市场。为了便于管理,大多数省份的要求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只有公司的车辆才可以运营,颁发相关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准许从事道路货物运营。只有极少部分公路运输企业拥有自己的车辆和司机,自主联系货运业务及收付款。而大部分个人运输司机无法通过取得相关资质,只能通过挂靠等方式成为运输公司的人员,车辆则通过租赁等方式转变为运输公司的“资产”。实际开展业务时,仍由个体运输户负责联系货源、收付款、成本费用发票的取得,承担大部分运输风险。部分货运企业凭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资质,通过大量挂靠、吸收的方式,形成自己的运力,收取挂靠门槛费、管理费,开具相关发票,管理模式松散,挂靠车辆、人员流动性大。实际承运人挂靠公司的模式仍然是公路运输行业的主流,真假“挂靠”难辨,为增值税管理埋下了巨大隐患和风险。

2.不法分子的钻营。

虚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虚构物流业务制造有货交易假象,逃避税务部门的生产经营要素分析比对等日常监管,成为虚开发票的重要环节,形成了一定的与虚开发票“配比”的运输业务市场。而运输行业的上游企业为油、轮胎、维修等富余票沉积较多、虚开发票案频发的行业,易于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虚假注册运输企业从事虚开发票的作案空间。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1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涉税风险

    1.挂靠业务真实性判定风险。货运行业挂靠经营普遍,挂靠行为目的常常基于开票需求,一车多挂、游离挂靠业务较难查实。税务机关仅能根据纳税人及受票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逻辑判断综合确定。

2.货运行业企业财务核算现状难以实现查账征收。特别是被挂靠企业管理松散,提供的原始凭证规范性、统一性较差,不能全面反映运输业务合同、承运、工资、费用、款项收付、票据等情况。

疑点表现

公路运输企业虚开发票同样具备一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特征,既有快注册、快开票、快走逃、流窜作案等表面特征,又有发票流、资金流、物流等三流异常的特征。其中虚构运力虚开发票作案的特征与工业企业虚构生产能力虚开发票作案特征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车辆、司机、油耗、通行费、合同等生产经营要素的虚构;虚构转包运输业务的虚开发票作案与商贸企业虚开发票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商贸企业虚构的是货物,甚至是进销不匹配的货物,而运输企业虚构的只是运输业务,不存在匹配问题。税局检查人员一般通过折旧、人工等成本费用率以及油耗占比、通行费率、维修费用率等指标及其相互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有效监控运输企业成木列支、进项税额抵扣、运输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公路运输企业虚开发票一般存在如下特征:

    1.发票信息不全。

    开票信息备注栏没有清楚载明起运地、到达地,车和车号、运输货物等信息,或相关信息逻辑关系不符,或没有相关信息,也有另附清单列明运输业务信息。

    2.货运车辆虚构。

    每辆货运车都有行驶证,载明所有者、吨位、车牌号等基本信息,且单个货运车辆的价值较大,容易找到真实的车主。虚开发企业一般没有货运车辆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虚开发票企业极少真实拥有货运车辆,而是通过虚假挂靠货运车辆作为道具掩盖虚开发票,有的企业甚至连虚构货运车辆也不做。

    3.货运司机虚构。

    驾驶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与一般虚开发票作案一样,运输企业虚开发票常常会变造、伪造大量的驾驶证信息,从而虚构人力资源形成驾驶员队伍。

    4.保险业务虚构。

    无论是车辆保险,还是承运货物保险,虚开发票企业无法做到完整齐备。常常虚构货运车辆的保险,而没有任何保险费用支出,或伪造、变造保险合同。

    5.取得虚开发票。

    纯虚开发票企业想方设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申报表的特定栏次做文章,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其中取得虚开发票列明货物中,柴油、轮胎、通行费、维修费等全部经营要素项目极难取全,单项取得发票时间不均衡,难以形成正常经营要素、项目间配比逻辑关系。

检查方法

运输企业在形成运力过程中,会伴随产生车辆所有者、司机、保险公司及上下游等多方信息,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公路运输企业的特征,采用“运力七查法”,着重对车辆、司机、保险、油耗、通行费等运力要素疑点开展检查,比对印证。

1.查证货运车辆情况。

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卡片,查着车辆总数、运力真实情况以及与运输收入是否相符。在车管部门提取货运车辆信息及年审情况与企业提供的货运车辆进行一一比对,查证车辆出产时间、吨位等信息。挂靠在企业的,找到货运车辆所有人核对挂靠业务及实际承运情况。

2.查证货运司机情况。

检查人工工资表、驾驶员承运业务及费用报销情况,调取驾驶人员及其证件信息。按驾驶证信息指引,在交管部门核查驾驶证真伪,在公安经侦部门查证驾驶员身份,找到证件号码人员,核实从事驾驶工作、承运业务的具体情况。

3.查证保险业务情况。

根据保险合同、发票,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进行初核,向对应保险公司调取相关投保项目、被保险人、受益人、保费缴纳等情况(含付费银行账号),查证保险业务真实情况。

4.查证油耗情况。

集中购油的,检查油料存储情况、资金流以及加油卡分发、分次加油情况,查实业务真实性,查证有无票、油分离情况。或抽取上游售油企业中大额异地超长购油、不均衡购油等疑点企业展开外调核查。

5.查证通行费情况。

在高管部门以及相关公司检查货运车辆通行于相关高速公路的情况,与企业通行费发票、ETC记录构成及交费(账号)、加油等情况印证,查证货运车辆是否从事运输合同所列业务情况。

6.查证维修、轮胎费用。

查证货运车辆维修及费用支付情况,外调轮胎销方企业,查明收取货款方式、账号与运输企业账记是否相符,查证维修及购买轮胎的真实情况。

7.查证运输合同情况。

检查运输合同,详细核对合同要素、内容,核对对应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起止地点、车牌号码、订单号、发货人、提货人、运输单价、开票额等信息,查实运输合同真实性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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