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成品油和通行费 进项税发票的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关于无车承运企业成品油和通行费进项税事宜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平台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而取得的进项税处理方式亦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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