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俞燕
编 |吴戈
出品 |喻观财经
每逢预定利率调整,赶在老保险产品下架前抢售,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们的惯常做法。
当9月1日寿险产品新一档预定利率的切换时刻越来越近,这种“且买且珍惜”的气氛也愈加浓厚。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称“金监总局”)向行业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批、分产品类型下调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其中,普通型保险产品和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分别降至2.5%和2.0%。
自从2013年8月,原保监会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放开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突破已实施了14年的2.5%预定利率“铁顶”以来,预定利率便进入3.5%时代,长期年金险的预定利率则达4.025%。
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持续下行,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亦随之一路走低,2023年8月下调了50个基点,时隔一年后再次下调50个基点,使得普通型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将重回25年前的2.5%,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则为2%。
当银行存款利率纷纷进入1%时代,寿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也重回2.5%。
与25年前相比,如今的2.5%预定利率有着不同的调整逻辑。《通知》首次建立了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且锚定了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主要锚定1年期存款利率。
可以说,本次寿险产品定价机制的调整,是自2013年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变革。
更重要的是,本次改革不仅仅调整预定利率,而是旨在推动资产端与负债端真正实现联动。就在《通知》下发的当日,金监总局还下发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一如诸业内人士指出的,唯有从资、负两端同时发力,才能真正解决利差损风险。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破除一出预定利率新规就搞抢售的惯性思维,真正转变发展思路,把风险管理能力作为公司转型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化解利差损风险吧?
01
动态产品定价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预定利率是寿险产品区别于其他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特色”。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承诺给客户的定价利率,通常锚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提准备金则主要锚定10年期国债收益率750日移动平均线。
预定利率与保费价格呈负相关,即预定利率越低,保费价格越高,反之亦然。
根据新规的要求,预定利率将分时段、分产品类型进行调整:
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
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
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
与以往预定利率调整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次调整有五个值得注意的点:
1、首次建立了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达到触发条件后,保险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2、预定利率基准值的确定由保协负责,而不再由金监总局负责。
3、预定利率锚定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主要锚定一年期银行存款。
4、允许定价利率与评估利率适当分离,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可按预定利率上限执行,旨在鼓励险企开发低于预定利率上限的产品。
5、新规限于新备案的产品,即实现新老划断。
本轮改革此前有迹可循。6月19日,金监总局局长李云泽在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的主题演讲时便提到,要“进一步健全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指导保险机构调整产品结构,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
而在一年前的3月,彼时的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曾召集保协和多家不同类型的寿险公司,调研摸底寿险公司的普通险预定利率分布、分红险预定利率和分红水平、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和结算利率等情况。
今年以来,今年以来,银行存、贷款利率和5年期以上 LPR下调,金融监管部门亦不断提示关注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业来说,利率风险带来的利差损风险,是行业的切肤之痛,也是一直悬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因为预定利率一经确定便写入保险合同,贯穿于整个保险期间。对于长期限的保险产品来说,便存在一个风险:利率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下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无法超过预定投资收益率水平时,便会产生利差损。
前车之鉴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彼时央行在1996年5月-1999年6月的三年间,七次下调存款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0.98%骤降至2.25%。而此前保险公司已把预定利率拉高到8%,销售了大量20年期保单。巨量利差损便出现了。
其实不独中国如此,在差不多同一时期,欧美、日本和中国台湾,也都曾经历利差损的问题,通过下调预定利率、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投资多元配置等措施,花费数年才逐步化解。
除了化解利差损的常规措施,日本当时为了增加预定利率设置的灵活性,还实行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将标准评估利率与上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挂钩。
此外,对于因利差损而破产的保险公司,日本还允许破产公司的接盘方,可以通过修改保险合同,降低原保险合同中的保单预定利率,从而降低负债成本。
自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寿险业出现巨额利差损以来,监管部门30年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一个合理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
1999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且要求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5%便作为寿险产品定价利率的“铁顶”,从此一用便是14年。
自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进入加息通道,到2007年7月已六次加息。保险业转而开始讨论预定利率的放开问题。
2010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决定权交给保险公司,由其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规定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
不过,彼时业界对于预定利率的放开却持保留态度,认为如果预定利率放开,寿险公司的利差和利润率将出现大幅下降。一些券商研报测算,传统险预定利率如果从2.5%升至3.5%,传统险利差水平将下降33%,总利差降幅则达8%。如果投资收益率假设为5.5%,那么传统险的利润率降幅达1/3。
直到2013年,预定利率才最终发生变化。此时,寿险业已连续30多个月出现寿险新单负增长。
从宏观层面来说,这一年7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次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62号文),正式宣布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将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和市场,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预定利率。
本轮改革采用所谓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再执行2.5%的上限,与此同时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定为3.5%,而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则按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即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作为上限。
这一年10月,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全面放开,利率改革实现“贷款利率设定下限、存款利率设定上限”。
通常来说,预定利率下降一般具有滞后性,但从这两次改革可以看出,预定利率的改革与利率市场化改革或调整几乎同步。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15号公告,宣布改革用于建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机制,把LPR与公开市场业务期间设定的利率(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中期借贷便利)挂钩。
这一年8月3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10年期国债750天移动平均值为基准市场利率,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基准市场利率的历史经验以及未来走势的判断,动态设定基准市场利率上下限值。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本次改革把预定利率与评估利率进行适当分离,则是对2019年的这一规定的完善。
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改革采用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可以更加及时而灵活地调整预定利率,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长效机制。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险业亦是一种新的挑战,需要提升对长期利率走势的研判水平,做好逆周期管理。
02
产品价值观待重塑
国人惯常的“便宜无好货”思维,在保险产品上似乎并不适用,反倒是产品相权取其廉(价)。
在仍以保费规模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之下,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在产品设计时倾向于尽量采用预定利率上限。毕竟,在同类假设条件之下,预定利率越高,保险价格就越低,就相对更有竞争力。
预定利率基本贴着监管上限走,结算利率贴着同业报价走,费用贴着渠道的胃口走。
所有的产品,都是如何去平衡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这反映了产品的价值观。
本次定价改革,不仅仅涉及产品设计和销售渠道,还关乎保险公司能否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在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下,产品定价权交给了保险公司和市场,保险公司则需要在“短期好卖”与“长期可持续”之间更好地取得平衡。
03
利差损化解之道
在《通知》发布的当天,金监总局还下发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执行了十年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予以修订,强化了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确保保险资产估值更加审慎、精准,夯实资产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办法》提升了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其中提到,要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有业内人士评价,《办法》从资产端拆弹“利差损”,引导行业精准计量资产风险、评估资产价值,浇灭估值“虚火”,回归到客观的资产评价体系,将为保险公司精准风险拨备打下坚实基础,更好地实现风险与资本、收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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