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某私募虚报私募基金资产规模、被约谈提醒后伪造产品净值,被协会暂停备案6个月!

财富   2024-10-21 16:52   浙江  



10月18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深圳市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01

法人长期未履职


当事人:深圳市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海*投资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69号),海*投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海*投资存在通过虚报私募基金资产规模的方式与相关交易商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并实际从事场外期权交易。深圳局对其总经理约谈提醒后,海*投资仍继续伪造海*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净值。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履职。根据海*投资情况说明及法定代表人自认,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底开始未参与海*投资实际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还表示,其曾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海*投资未变更,也未将此情况向协会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构情况说明、高管情况说明、资产净值表、监管措施决定书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公开谴责,暂停产品备案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海*投资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03
小结

这些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基协的处分决定不仅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坚定立场,也向全行业发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运营的重要信号。对于海*投资而言,这次处分是一个重要的警示,提示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以恢复市场对其的信任。同时,这也提醒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此为鉴,强化自我约束,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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