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杭州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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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杭州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四、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单位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机构出具警示函的同时,法人叶某也被出具警示函。
叶*:
我局对杭州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钧*投资)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钧*投资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叶某作为钧*投资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钧*投资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也给其他管理人敲警钟:谨记合规底线,恪守诚信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内部控制,确保私募基金业务合法合规开展。同时,务必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可能对企业和个人信誉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希望以此为鉴,共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