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干货】私募管理人实控人的最新要求有哪些?

财富   2024-10-29 17:18   浙江  




我们一起来看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控人的最新要求!

01

认定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协会另行规定。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50%以上的

(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

(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

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

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二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
 三 

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的

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

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应提供相关说明。
 四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
 五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自然人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六 

通过公司章程、各类协议或共同控制的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共同控制人签署方应当同时穿透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七 

出资分散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分散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

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此外,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02
出资及架构要求

 一 

实际控制人必须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

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

中基协此前发布过的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记案例中曾提到关于股权代持的案例,某机构试图通过直系亲属代持股权,从而规避冲突业务的审查,被中基协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二 

不得有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

不得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根据规定,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中基协在审查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特别强调公司的股权架构要简明清晰,不要设置过多层级,建议向上穿透不超过二层,如果超过二层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 

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股东、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03

诚信要求


主要体现于实际控制人若存在犯罪行为、重大违规行为、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风险问题,协会将加强审查。
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的特殊股权架构设计。
04

从业经验要求


规定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一 

私募证券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相关经验包括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注意:投资管理工作经验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验。

 二 

私募股权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相关经验包括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注意:实际控制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05

特殊情况要求


  

涉及再次登记的实控人

以下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超过3年才可再次登记: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超过3年才可再次登记:


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

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

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不能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

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危害市场秩序的。协会可以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实际控制人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涉及多家管理人的实控人

对于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其的合规监督、检查。

  

上市公司实控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注意:实控人若在金融机构任职的,需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06

终止或暂停登记备案


根据《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登记机构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协会将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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