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私募:股权代持、签订虚假合同与公章乱象致其遭协会撤销管理人登记!

财富   2024-10-14 16:33   浙江  




10月11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深圳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管理人登记。

01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还承诺保本保收益


当事人:深圳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深圳南*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35号)。深圳南*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先告知情况

经查,深圳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深圳市智贞南*贰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贰号基金”)为深圳南*在管产品;2017年2月,深圳南*、“南*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基金认购合同》载明投资者陈某某认购金额为5万元、《基金认购确认函》载明投资者陈某某出资金额为5万元。2017年至2023年,深圳南*、“南*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多份《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深圳南*累计向投资者陈某某募集资金8笔,合计金额6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深圳南*、“南*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于2017年2月签署的《基金认购确认函》载明“投资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10%”“每月10日作为派发收益日,支付上月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归还出资额”。2017年至2023年,深圳南*、“南*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的其他多份《基金认购确认函》也载明“预期年化收益”“到期一次性归还出资额”等相似表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和《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深圳南*、“南*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23年4月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投资者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23年4月及5月向深圳南*账户进行转账;但经核深圳南*向协会提供的“南*贰号基金”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银行账务明细清单,未见对应收款记录。即投资者陈某某转给深圳南*的投资款项并未转入“南*贰号基金”;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南*未就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上述行为违反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2023年8月至12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向深圳南*共推送四次线上检查任务,并申明了不配合自律检查的后果;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第一次和第二次向深圳南*推送线上检查任务后,深圳南*未按核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第三次和第四次向深圳南*推送线上检查任务后,深圳南*未回复任何材料或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基金认购合同、基金认购确认函、银行账务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02
股权代持,乱用公章?

二、申辩意见

深圳南*请求协会不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处分措施,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深圳南*未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陈某某系深圳南*股东,陈某某并非“南*贰号基金”的真实投资者;深圳南*与陈某某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等系应陈某某要求;

二是陈某某在深圳南*负责管理与后勤保管,保本保收益的确认函系陈某某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是深圳南*没有侵占基金财产的企图和行为;

四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系未及时登录平台查看检查通知。

03
终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三、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深圳南*及其法定代表人谭*申辩称,陈某某系深圳南*股东及员工,但未进行相应的工商股权变更登记,而是进行股权代持;深圳南*相应提交了相关劳动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以证明陈某某系深圳南*股东及员工。深圳南*及其法定代表人谭伟申辩称,事先告知书认定深圳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所依据的《基金认购合同》等系深圳南*应陈某某要求与其签署,但深圳南*实际未向陈某某募集资金,陈某某并非“南*贰号基金”的真实投资者;事先告知书认定深圳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依据的《基金认购确认函》系陈某某自行打印,《基金认购确认函》上的深圳南*公章也系陈某某自行用印。根据深圳南*及其法定代表人谭伟的申辩自述,深圳南*存在股权代持、签署虚假基金合同、公章用印混乱等情况,反映了深圳南*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缺乏基本认知,深圳南*已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本要求。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深圳南*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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