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01日,中基协发布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对青岛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管理人登记。该私募机构存在9项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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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九宗“罪”?
当事人:青岛城***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青岛城***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46号)。青岛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监管部门2023年11月对青岛城***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岛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青岛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青岛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出资人累计超过200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者;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范;
3.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
4.未对支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
5.未对基金划分风险等级;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验证投资者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
7.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未严格核查推荐至投资标的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管人员履历;
9.未及时向协会更新、报送信息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依据自律规则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协会于2024年2月对青岛城***进行自律检查时,无法与青岛城***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有效联系;青岛城***向协会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青岛城***无办公场所,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已离职。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第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青岛城***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
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