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意|晚明荒政弊端及成因初探

文摘   2024-09-27 18:40   德国  

晚明荒政弊端及成因初探

文|康意



[提  要]荒政是政府在应对灾荒时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晚明时代历经万历、泰昌、天启、崇祯四朝,其半个多世纪的统治在明朝历史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正处在王朝晚期,面对频繁的灾荒,各级官员在上报灾情、赈济灾民、安抚流民等荒政事务的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消极懈怠的行为,这些弊端不仅严重阻碍了明朝政府救荒事务的顺利推行,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王朝覆灭的步伐。究其根源,最高统治者的疏于政事、各级官吏的腐化堕落加之监察官员的玩忽职守,致使荒政事务中的弊端不断滋生。


[关键词]晚明;救荒;荒政;弊端;原因


一、引言


邓云特先生曾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指出,有明一代,“自然灾害之多,竟达1011次,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1]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为了减轻灾荒对民众的侵害和巩固王朝的封建统治,明朝廷从开国之初设立了各种荒政举措。近年来,随着学界对明朝荒政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明朝备荒仓储、水利建设、蠲免、赈济、施粥等传统荒政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比如,陈关龙曾对明朝的预备仓、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进行分析,认为:明代的备荒仓储具有农业借贷、救济灾民和稳定农村秩序的功能。[2]钟永宁在其《明代预备仓述论》一文中指出:明代预备仓初创于洪武,时至嘉靖年间开始衰落。[3]洪书云、周致元和王卫平分别在其《明洪武年间的蠲免与赈恤》[4]、《朱元璋与明代荒政制度建设》[5]、《朱元璋社会保障思想研究》[6]等论文中对明太祖朱元璋的蠲免和赈济等救荒活动进行宏观分析。再如,龚小峰的《论明代的赈粥》[7]和鞠明库、李秋芳《论明代灾害救济中的粥厂》[8],均对荒政中的煮粥救济进行专门探讨。与此同时,亦有学者对明代荒政中滋生的弊端进行一定的关注,如,鞠明库在《灾害与明代吏治》一文中,将明朝各个时段中出现的救荒弊端进行了宏观论述。[9]胡卫伟的《明前期自然灾害与荒政》[10]和肖发生的《明前期荒政中的腐败问题研究》[11],均将洪武至成化作为一个时间段,认为:即便在吏治较为清明的明朝前期,官员在荒政事务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渎职腐败等问题。周致元在《明代荒政文献研究》一书中利用文献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理论,对明朝的荒政文献进行全面的梳理,作者以明代十一部荒政文献为主要的史料来源,对其中的具体救灾措施以及荒政推行中的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但对明代后期的荒政情况没有进行深入探讨。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明代荒政弊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明前期的分析。事实上,相较于明前中期,晚明时代的中国灾荒频仍,鞠明库曾指出:“明朝后期的灾荒重于前中期,……在明代后期,尤其是崇祯年间旱蝗疫三位一体,肆虐无忌,这是明前中期所没有出现过得”[12]。李峰亦说:“明代晚期灾荒发生之频繁,分布之广泛,后果之严重,在历史上都是不多见的”[13]同时,在明朝晚期,政治极为腐败,内有此起彼伏农民起义,外有虎视眈眈的满清,陷于内外交困的明政府,最终走向灭亡。在这样一个动乱的历史时期内,面对频繁发生的灾荒,明朝政府在荒政中究竟出现哪些弊端?造成这些弊端的原因又是什么?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晚明时期荒政中的弊端表现及其成因进行初步分析,实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不足之处,敬请学者指正。


二、晚明时期荒政弊端的表现


荒政作为一种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救助体系,其对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使政府的荒政得以真正的贯彻,不仅需要足够的物质资源作为后盾,更需要各级官吏的认真实施,但在晚明时期荒政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上报灾情、赈济灾民,还是在仓储、水利以及安抚灾民等荒政事务中,都出现诸多的弊端。


(一)报灾之弊


通常,自然灾害和饥荒的发生都是非常突然的,且破坏程度与救济应对的是否及时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及时汇报灾情是开展救灾工作的前提。如果地方官员匿灾不报,灾民就不能及时得到政府的救助,从而无形加重灾荒的严重性。


相比于明代前中期,在明朝晚期,匿灾不报等弊端极为严重,虽然明朝廷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比如早在万历初年,明政府在荒政的实施过程中就存在此种弊端,万历九年(1583年)四月,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和明神宗交谈中,就说:“今有司坐视民瘼,痛痒不相关,如作舟疏云:报灾,则曰不敢报”[14]。万历十一年(1583年),湖广道监察御史董认为,许多地方官吏面对地方灾情,为了息事宁人,他们不向朝廷奏报具体灾情,“地方水旱,有奏而不奏,以致闾阎茹苦,朝廷莫闻”,为此,经董裕提议,明朝廷下令:“今后遇境内灾荒,州县官即时申报抚按,抚按即时奏闻,一面从实勘报,如申报愆期,抚按即以不职参论”。[15]


然而,匿灾不报的弊端并不会因为朝廷的一纸敕令而得到改观,相反,时至万历末年,一些官吏在报灾中仍然存在消极渎职行为,孙绳武在其《荒政条议》中曾对这种现象抨击道:“近见各州县报灾伤时,每多张皇其事,将无作有,捏轻为重,以为异日请赈之地。中间有司实心为国为民者固多,其以虚文塞责者亦不少,甚有尽行隐匿,毫末不以散之民者。人心天理至此丧尽,尚复可以寻常黜陟之法治之乎?”[16]在孙绳武看来,各级官员不仅在灾情汇报上捏轻为重,更有甚者,对灾情隐瞒不报,这种消极行为无疑给救灾带来极坏的影响。到崇祯时期,吏治更加腐败,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没有专官报灾的严重弊端,如崇祯五年(1632年)九月,顺天府所属的二十七各州县发生水灾,庄稼大大受损,而其中的昌平、漷县两地竟然“以印官方缺,未有申报之人。”[17]总之,匿灾不报带来的结果必定是延迟赈济时间,从而导致灾民因不能得到及时救济而死亡。


这一时期,不仅存在匿灾不报的弊端,还存在报灾拖延的不良现象,在万历九年十二月,因山西太原、潞安、辽、沁、泽等地遭遇灾害,山西巡抚辛应乾在奏报灾情上拖延时间,致使辛应乾遭到户科给事中姚学阂的指责,据《明神宗实录》记载:“地方水早灾伤,抚臣即时奏闻,不侯再查。按臣勘明即题,不侯部覆。所以急民隐,宣主德也。今灾已数月,而辛应乾候勘乃奏,迟留小民之疾苦,奎闭朝廷之德意。荒政何裨”[18]


(二)赈济之弊


晚明时期,政治腐败触及到社会事务的各个领域,荒政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因此,某些官吏在赈济中中饱私囊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钱谷之出入,吏缘为奸久矣。此在常时尚不可,况于赈济之时。一铢一粒,实关死生”[19],这样一来,真正使灾民的得到的救助也是有限的。在赈济灾伤的活动中,为害最大的莫过于胥吏、里书等人的贪赃舞弊。


胥吏、里书在明代官僚政治机构运行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离开了胥吏、里书等,明代从中央六部到地方州县,整个衙门会陷入瘫痪状态,此外,地方上某些具体的行政事务基本是由胥吏等人来执行,赈灾亦是如此。然而,胥吏之害人,自古有之,“此辈存心为民者盖寥寥也”[20]。相比于明朝前中期,在晚明时期,胥吏、里书等人在赈灾中的贪污行为及其严重,比如万历八年(1580年),南直隶下属各县遭受水灾后,明朝政府派林应训前往救灾,在给饥民发放救济物资之时,林应训发现一些里长“抵换欺匿,无所不至”[21]。万历中后期,屠隆在多年的地方救荒活动中,亲眼目睹了衙门中的胥吏和衙役克扣赈灾粮的违法行为,对此,屠隆评论云:“夫官府之行赈济,当其吏胥之发粮也,则既偷窃于吏胥,及其委役之散粮也,则又克减于委役。窃与克者,十恒得其七八,而饥且死者,十不能得其二三,故事枝梧,虚文搪塞,如朝廷德意何?”[22]另外,经胥吏之手的赈济粮,十有八九都落入胥吏的腰包里,从而导致灾民饿殍遍野,据光绪《榆社县志》记载:“一邑之地,广输百里,山路崎岖,老幼匍匐来城,经士绅吏胥之手报名验给,或二三日,始得升斗,而饥黎之毙于道者,益不可胜记矣。” 天启年间,面对胥吏在赈济灾伤中的危害,时人张溥一针见血地指出:“百姓之所仰给者,在上之赈贷,而出之官府,……行之吏胥,则因缘为奸,贫民不得享半菽之利,故以实心行政者,务身亲之,使其利足以济人”[23]。崇祯年间,山西巡抚都御史吴甡在救荒中认为,衙役、胥吏与官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往往与上官沆瀣一气,在赈济中乘机大捞一把,“禁衙役克扣之弊。赈济原为饥贫,别无旧规常例,但恐胥吏巧计禀官,或借审查饥民,攒造文册纸张工费,或快壮门皂借名工食,强逼兑支。州县官耳软腹饥,一受其饵,出票差人,大家猫鼠,则此所散金钱,不足当若辈吞噬也”[24]。总之,胥吏等群体在赈灾中贪污钱粮的弊端必然会使赈灾效果大打折扣。


(三)水利及仓储救灾之弊


兴修水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救灾举措,其在抵御水旱灾害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而水利工程的组织和修建,也是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内的重要一环。平心而论,在明代前中期,明朝廷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还是比较积极。然而在晚明时期各级官员并无太多的精力去关心水利建设,致使地方水利失修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比如万历年间,巡抚应天右副都御史宋仪曾云:“三吴财用所出,水利最急。自嘉靖初抚臣李充嗣修治之后,未尝大修,沟港日淤,圩埂尽废,旱涝无备”[25]万历十五年(1587年),南京户科给事中吴之鹏亦云:“有司惟从事于簿书期会,修筑好岸、疏浚防塘等项事宜,漫不经心,一遇岁凶,茫无措手”[26]。万历后期,孙绳武指出,南方各省的水利工程,“犹间有水利之名,然亦多湮废不治”,在孙看来,南方地区水利建设之所以有名无实,就在于一些政府官员疏于民事,孙绳武进一步指出:“迩来法纪凌夷,势膏兼并,今所在有司,忘情民瘼,疴痒无关彼闟茸者无论,即世所称为贤者,亦不过簿书词讼校断为雄”[27]。崇祯年间,各级政府官员在水利救灾中仍然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对此,工科给事中吴岩指出:“夫何近年以来,东南地方,卤泽浸盈,湖水泛滥,加以夏秋淫雨旬月,山水横发,致将田庐淹没,庐舍漂沦。诸郡之民,流离困苦,殆不可胜言矣。且饥馑频仍,亏损国课,公私匮乏,未有甚于此时者也。揆厥所由,盖以下流淤塞,围岸倾颓,董治不得其人所致耳”。


除此之外,在晚明时期,仓储制度亦日渐衰落,相比于明代前中期,各级官吏在救荒仓储中擅自侵吞,任意侵挪的现象极为普遍,如万历十八年(1590年)四月,巡按直隶御史乔璧星认为,安庆府的各处粮仓,“银米典守各官或擅行侵欺、或通行侵欠,丛奸积弊”[28]。天启六年(1626年)四月,江西巡按御史张汝懋认为,当今天下钱粮弊端有二,一为拖欠,一为挪移,“欲清拖欠,先禁挪移,挪移者,侵欺之别名也。宜设立额征、额解、额支三簿,项项实填,季季开报,综覆之术,思过半矣。又必贤有司著实举行”[29]。崇祯时期,作为明代官办的救荒仓储,预备仓完全走向衰亡,各级官员在其中挪用仓谷的现象十分普遍,积粮备荒形同虚设,对此,崇祯三年(1630年)十月,兵部尚书梁廷栋就说:“祖宗于州县卫所俱设预备仓,以待兵荒,载在考成,法至详密。今州县赎缓,尽入私囊,间有登报,积谷不过百分之一二,又多不实……挪移别用”[30],梁廷栋所说绝非虚言,他的这一说法集中反映了明末仓储空虚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出现,离不开各级官吏的侵吞挪用。


(四)安抚不力


灾荒年月,许多灾民一旦被逼上绝路,往往铤而走险,发动起义,致使社会不稳,诚如明人俞汝为所云:“凶年饥岁,民之不肯就死亡者,必起而为盜,以延旦夕之命。倘不禁戢,则啸聚猖獗,其患有不可胜言者”[31]


晚明时期,实为多事之秋,从万历至明亡,国内因灾暴动的起义层出不穷,何以出现声势浩大的流民起义,以至于最终形成明末农民大起义,一举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各级官员的安抚不力,难辞其咎。万历十八年(1590年)五月,全国各处灾荒并起,在受灾严重区域,饥民聚众作乱,但相关官员却苟且偷生,不能认真安抚,对此,明神宗曾在诏谕中予以痛斥:“朕念小民贫苦,今岁又遭旱灾,各该被灾地方,着抚臣上紧具奏,巡按御史勘察前来,查照分数蠲免,其积有谷石去处,便从宜放赈,重灾地方,还多方设处赈恤。朕念各处被灾地方,盗贼易起,所司往往避世偷安,不行用心缉捕,甚则隐匿不言,玩寇养乱”[32]。天启和崇祯时期,各地流民起义此起彼伏,明朝政府在其安抚方面实在是收效甚微,天启二年(1622年)十二月,浙江道监察御史陈保泰就认为:“今天下兵戈抢攘,辽东、齐、蜀、黔、滇叛逆四起,危乱极矣。……郡邑有司方且耽耽逐逐,朘民脂膏,肥已囊橐,以至神怒人讎,遍处伏戎,懵然罔知。如齐蜀之变,泸州、郓县诸处岂无城守之吏哉?而一旦委去,拱手送贼,可为痛恨。近日东省妖叛,闻淮扬之间募兵四出,奸徒乘机倡乱”[33]。更有甚者,有些官员面对流寇日盛的局面,居然不管不问,文秉在《烈皇小识》中曾记述道,天启七年(1627年),陕西灾荒极为严重,许多饥民纷纷揭竿而起,但陕西巡抚胡廷宴既不过问,也不将其上奏朝廷,史载:“陕西饥民倡乱蔓延。……先是天启丁卯陕西大旱,澄城知县张燿采催科甚酷,民不堪其毒,有王二者阴纠数百人,聚集山上,皆以墨涂面。王二高喝曰:谁敢杀张知县。众齐声应曰:我敢杀,如是者三,遂闯入城。守门者不敢御,直入县,杀耀采,众遂团聚山中。巡抚胡廷宴老而耄,置之不问”[34],可见,之所以出现如火如荼的农民起义,与各级官吏不认真安抚是有直接关系的。安抚不力的情况一直持续到崇祯朝,崇祯十三年(1640年),吏科给事中戴明曾对各地流寇日盛的原因进行总结,他说:“荒极盗起,蠢动累告。皆缘抚、按有司素不休养,饥荒不恤,招徕无策。迨盗起议剿,死于锋镝者,此百姓也;用兵加饷,死于追呼者,亦此百姓也”[35],此话可谓一语中的,直接把因荒致盗的原因归结为各级官员的玩忽职守。应该指出的是,在明末动荡不安的历史时期内,面对因灾聚众的起义,各级官吏不知安抚,只知苟且偷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王朝灭亡的步伐。


三、晚明时期荒政弊端产生原因


晚明时期,在荒政领域中出现的各种弊端,离不开当时的社会背景,即这一时期,上自皇帝,下自官员,贪污腐化十分严重,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在荒政实施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救济不力的弊端。


(一)皇帝怠政


在君主专制的皇权社会中,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救荒作为一种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务,自然也在皇权的决定范围之内。各级政府要想开展具体的救荒活动,最后必须征得最高统治者许可。然而在晚明时期,由于皇帝怠政,致使对救荒事务的顺利推行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尤其是在位四十八年之久的明神宗,其懈于政事的表现在明朝后期较为突出。笔者以在位时间最长的明神宗为例,窥探皇帝怠政对救荒的危害。


明神宗在张居正去世后的最初几年里,事必躬亲,勤于政事,对官员的奏疏多有批示,但从万历中后期以来,明神宗常常身居后宫,对朝会和经筵等政治活动,他参与的机会逐渐稀少,就连重要的典礼和祭祀等活动,神宗均是派遣官员“代己而行”,“端居大内,警蹕稀闻,郊庙之祀不亲,朝讲之仪久辍”。对于明神宗的怠政行为,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礼科都给事中胡忻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最切要,皇上郊祀不躬而天亲之意不洽,朝讲不御而上下之情不通,内而部院,外而藩臬,悬缺之多,且久科道落落晨星,考选候命迟留不下”[36]。皇帝怠政,自然对救济灾荒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大约在万历二十年以后,神宗对救荒的请求大多不理不睬,致使地方救荒事务处于非正常状态,这主要体现在神宗对各级官员汇报灾情和请求救济的奏疏多采取留中不发的方式。如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六月,户科给事中李应策首次对神宗扣留救荒奏疏的行为予以批评,他说:“臣查祖制但有异灾、蝗蝻,即时奏闻。盖虞少稽则缓不及济耳,今各处奏报旱灾,止下抚巨贾待问一疏,魏允贞、曾如春、汪应蛟等各奏报久而未发,谓从前未有报水旱留中者”[37]。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四月,北直隶饥荒,“灾民颠连之状”,巡按御史吴违可将灾荒惨状画成一幅饥民图,并请求朝廷救荒,他希望朝廷“以临清、德州仓修补,漕粮于州县量给以赈饥,其决荒地方,借仓米以平籴,则不独少救沟壑之残生,而仓粟亦不至于浥烂矣”,但神宗的反应是“不报”。[38]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五月,内阁大学士沈一贯说:“畿辅八府及山东、山西、辽东、河南荒旱,斗米银二钱,小米银一钱,野无青草,载道离流,盗贼群行,正昼抢劫,日事祈祷而旱滋太甚”,为此,他请求皇帝速下救荒诏令,以挽救百姓,但皇帝还是不予理睬。[39]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十一月,在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江西、福建等地,不是这里大旱,就是那里蝗蝻遍地,许多官员都向朝廷请求救荒,但都没有得到皇帝的旨意,“议蠲议赈,未奉明旨,概从停阁”。神宗对救荒的消极懈怠已经成为当时明廷急需处理的一大弊政,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七月,内阁大学士方从哲明确指出,目前国家急需处理的有三件弊政,其中之一即为皇帝对报灾奏疏及时处理,然而,方从哲的这一请求也无济于事,《明神宗实录》记载,神宗“不报”。[40]由此观之,在明代集权化的皇权专制体制下,明神宗的疏于救荒,在晚明时期,实为典型,其消极懈怠的行为必然对救灾产生极坏的影响,从而助长救灾中各种弊端的滋生。


(二)吏治不修


救荒之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的贯彻和执行,吏治的好坏与否对于救荒的质量高低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地方的府州县官,既是亲近民众的官员,又是实施荒政的主体官员,如果他们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毫无疑问,最终遭殃的还是普通民众。明代作为一个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人治社会,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始终是明代社会的基本矛盾,虽然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纾解民困的举措,但从根源来看,无论是皇族,还是皇权衍生出的一系列寄生集团,他们本质上同属一个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没有其它底层政治力量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抗衡,统治阶层权力膨胀势必会引起官僚集团的贪污腐化。


晚明时代,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几任皇帝,神宗贪财怠政,熹宗昏庸荒诞,思宗虽有中兴之志,但无力挽狂澜之能,上梁不正下梁歪,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官吏,无不为了一己之私,贪赃害民,“郡邑长吏,莫不争自淬励,勉修职业,以求无负于明时,但虚文矫希,旧习尚存,剥下奉上,以希声誉,奔走趍承,以求荐举。征发期会以完簿书,苟且草率以逭罪责,其实心爱民,视官事如家事,视百姓如子弟者,实不多见”。


早在万历初年,尽管张居正等人对官场颓败的风气进行过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是仍然有许多得过且过的贪赃官吏,一遇灾荒,束手无策,万历九年(1581年),明神宗在诏谕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各地方官,全不体朝廷德意,剥下肥己,罔上行私。据被劾赃迹,动盈千百,其号称贤能,亦不过善于趋承结纳,何有爱民实意。及至灾伤,束手无策”[41]。事实上,吏治颓败的现象在整个万历一朝非但没有得到明显的改观,反而愈演愈烈,万历十五年(1587年),明神宗谕吏部、都察院曰:“朕奉天子民,惟恐匹夫匹妇不得其所,乃者南北水旱灾沴频仍,百姓何辜罹此酷罚,朕心悯焉,守令为民父母,以宣上德达下情为职,乃者贪墨之吏,剥下罔上,肥己瘠民,或罢软废事,炫耀博名,侈费伤财,阿承取悦,朝廷虽有蠲免实惠,不及于民,其问断狱情,每多冤抑,抚按官亦不为虚心听理”[42],可见,民众遭遇的各种频繁而又严重的灾害,除了自然原因之外,亦与地方各级官吏的渎职贪腐和疏于救荒有着直接关系。万历十九年(1591年),内阁辅臣申时行亦言:“近来水旱不时,饥疫相继,百物凋耗,四海空虚,官多贪墨,民不聊生,盗贼炽热”[43]。天启和崇祯时期,各级官吏尸位素餐、贪污腐化的现状照旧存在,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明熹宗谕吏部、都察院:“朕惟朝廷设官分职原以为民,近来有司官不知爱养百姓,贪暴相济,借公便私,加以兵饷荒灾,闾阎困匮,人无宁心”[44]。不仅如此,各级政府中的胥吏等人更是变本加厉地敲骨吸髓,天启四年(1624年),礼科刘懋民生指出:“皇祖时,官方渐坏,法纪犹存,虽有贪官囊貲归家,潛匿別所,俟夜搬回,犹然有顾畏名义之念,渐而攫金不见,人渐而夸厚实务多貲矣,大肆贪求征收有羨余又有额外之征,……贪官之下,尚有吏书,有门皂,兵快,里甲若而人若曹岂能廉洁,上越取其,下恣取其十民,有三两不能完,一两有坐,一罪而倾百金之产者,在在敲骨日日吮血,奈何民不穷且盜也”[45]。崇祯时期,吏治极坏,一切以金钱为标准,如果捞不到大笔金钱,许多人是不愿意做官的,而且官位大多是靠花钱买来的,李清说:“一监司以五千金营边抚,疑其俸浅,又益二千金,卒得之。一部郎谋浙海道,议者云“须五千”,作事者靳之,仅许三千金,虽先献半,竟得一守而去。令之俸足者,得礼曹亦必二千,兵曹亦必千金”[46]。户科给事中韩一良也对崇祯帝谈道卖官鬻爵的危害,“臣所闻见,一督抚也,非五六千金不得;道府之美阙,非二三千金不得,以至州县并佐贰之求缺,各有定价,举监及吏承之优选,俱以贿成,而吏部之始进可知也,至科道亦半以此得之,馆选亦然,臣之风闻如此,臣起县官,今居言路以官言之,则县官行贿之首,而给事给贿之魁”[47]。如此浑浊不堪的吏治,在荒政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弊端是必然的。


(三)监察不力


荒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缺乏切实有效的监察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导致官吏贪赃舞弊。根据相关史料记载,在晚明时期,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举的监察官员并没有起到澄清吏治的作用,对此,朝野上下,有目共睹,如万历十六年(1588年)七月,明神宗指出,“近来有司贪污,不修职业,惟恃钻求,虐害下民,逢迎上司。抚按系朕耳目,全不究举”[48]。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明神宗认为,巡抚、巡按御史等官员的不作为,是造成吏治颓败的主要原因,他在敕谕中说:“朕念频年以来,各处民穷财尽,虽由兵饷增加,供亿烦费,亦多因有司官不勤抚恤,恣意贪墨,或烦词讼以利赎缓,或重税收以取余羡,甚或积逋之税已蠲而复征,宽恤之旨履下而终格,凡此数条,虽罪有轻重,同为民害,而抚按官或偏心毁誉专任爱憎,劝惩倒置,吏治何由得清?”[49]万历三十年(1602年)二月,大学士沈一贯也批评都察院的各级官员没能很好的恪尽职守,他说:“今所谓铨衡之臣,吏部是也,所谓纪纲之臣,都察院是也,往之为部院者,率多不职”[50]


时至天启和崇祯年间,巡按御史等宪职官员不仅不认真整饬吏治,反而成为吏治腐败的加速器,面对各级官吏的贪残行为,他们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正如明人赵南星所说的那样,“有司贪酷者,按臣往往明知之,而狥情滥举。或按臣不知,而道府各官又皆狥情隐蔽,以致豺狼满地,小民愁苦”[51]。总而言之,由于监察官员的自身渎职,致使他们整饬吏治的效果上收效甚微,而这种监察不力,必然对荒政在内的民生事务的顺利推行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四、结语


灾荒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顺利发展,然而,倘若一个王朝的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较为严密和完备,那么在荒政事务执行过程中,必然有利于提高救灾效率,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作为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占主导地位的人治社会,明朝统治者采取的救灾荒政措施的利益着眼点在于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换句话说,无论是明朝最高统治者,还是各级官吏,其采取的赈济、仓储等救荒措施施行的前提是不能影响自身利益。一旦王朝出现政治腐败现象,荒政措施本身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推行。更何况在一个王朝晚期,国家体制运转不畅,最高统治者疏于政事,各级官吏贪污腐化,在这种情况下,明朝晚期,政府在荒政中所出现的各种弊端其实就是政治腐败在救灾领域的体现。总之,在明朝晚期,包括皇帝和各级官员在内的荒政责任主体功能衰弱,再加上监察体制腐化,导致这一时期灾荒频繁,常常出现各种荒政弊端。


作者姓名:康意

单位: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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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2] 陈关龙:《论明代的备荒仓储制度》,《求索》1991年第5期,第117页。

[3] 钟永宁:《明代预备仓述论》,《学术研究》1993年第1期,第111页。

[4] 洪书云:《明洪武年间的蠲免与赈恤》,《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3 期,第99页。

[5] 周致元:《朱元璋与明代荒政制度建设》,中国明史学会论文会议集,2009年,第232-237页。

[6] 王卫平:《朱元璋社会保障思想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87页。

[7] 龚小峰:《论明代的赈粥》,《东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5页。

[8] 鞠明库、李秋芳:《论明代灾害救济中的粥厂》,《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3页。

[9] 鞠明库:《灾害与明代吏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第138页。

[10] 胡卫伟:《明前期自然灾害与荒政》,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11] 肖发生:《明前期荒政中的腐败问题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12] 鞠明库依据《明实录》、《明史·五行志》以及《古今图书集成》中灾害的记录,对明代前中后三个历史时期的灾荒频次,做了详细统计,他认为:虽然明代后期灾荒频度高于明前期,却低于明中期,但频度并不是衡量灾情严重的唯一因素。鞠指出,明代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多发生在明后期,不仅波及范围广,而且持续时间长,危害非常大。参见鞠明库,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灾害与明代政治》,第42页。

[13] 李峰:《明代后期灾害的特点》,《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14] 《明神宗实录》卷111,万历九年四月辛亥,台湾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126-2129页。

[15] 《明神宗实录》卷142,万历十一年十月丁丑,台湾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567页。

[16] 孙绳武 :《荒政条议》,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92页。

[17] 《崇祯长编》卷63,崇祯五年九月丙辰,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621页。

[18] 《明神宗实录》卷199,万历九年十二月丁丑,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 1962 年,第2226页。

[19] 祁彪佳:《救荒全书》,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87页。

[20] 何出光:《曲沃荒政》,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69页。

[21] 朱吾弼:《皇明留台奏议》卷12《乞宽恤以安地方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6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22] 屠隆:《荒政考》,夏明方、朱浒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83页。

[23] 祁彪佳:《救荒全书》,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527页。

[24] 祁彪佳:《救荒全书》,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88页。

[25] 《明神宗实录》卷222,万历十八年四月戊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4136页。

[26] 祁彪佳:《救荒全书》,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88页。

[27]  孙绳武:《荒政条议》,夏明方、朱浒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00页。

[28] 《明神宗实录》卷222,万历十八年四月戊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4136页。

[29] 《明熹宗实录》卷70,天启六年四月丙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360页。

[30] 《崇祯长编》卷39,崇祯三年十月庚午,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359页。

[31] 俞汝为:《荒政要览》,夏明方、朱浒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24页。

[32]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万历起居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04页。

[33] 《明熹宗实录》卷29,天启二年十二月丁丑,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452页。

[34] 文秉:《烈皇小识》卷2,《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39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1页。

[35] 《崇祯实录》卷13,崇祯十三年八月丙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86页。

[36] 胡忻:《欲焚草》卷3《南京水灾请修省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3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35页。

[37] 《明神宗实录》卷336,万历二十七年六月己丑,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6230页。

[38] 《明神宗实录》卷346,万历二十八年四月乙未,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6460页。

[39] 《明神宗实录》卷359,万历二十九年五月丁未,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6706-6707页。

[40] 《明神宗实录》卷559,万历四十五年七月庚寅,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10555页。

[41] 《明神宗实录》卷111,万历九年四月乙卯,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2132页。

[42] 《明神宗实录》卷189,万历十五年八月庚申,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年,第3539页。

[43]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万历起居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89页。

[44] 南炳文:《泰昌天启起居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37页。

[45]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97《恤民》,《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68-117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110页。

[46] 李清:《三垣笔記》附识卷上《崇祯》,《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4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6页。

[47] 谈迁:《国榷》卷89,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 3953页。

[48] 《明神宗实录》卷201,万历十六年七月丙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1962 年,第3772页。

[49]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万历起居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134页。

[50] 南炳文、吴彦玲:《辑校万历起居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904页。

[51] 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459《申明宪职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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