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意|明代陕西瘟疫及应对措施述论

文摘   2024-11-24 16:22   法国  

明代陕西瘟疫及应对措施述论

文|康意



作者简介:康意,中北大学法学学士,历史学硕士,相继在《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三江高教》、《杭州文史》等期刊发表数篇历史学学术论文,研究方向为明代灾荒疾疫史。


摘要:明代陕西地区频遭瘟疫侵袭,从时间上看,陕西瘟疫主要集中在明朝晚期;就空间分布而言,位于关中平原的西安府疫情最为严重。瘟疫不仅造成陕西地区劳动力大量丧失,而且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危害。面对严重的疫病,为了保障民众生命健康,明朝政府通过采取赈济灾民、医药救疗、祈禳驱疫等应对措施,对灾民进行救济。与此同时,陕西地区的民间人士亦通过赈恤施药、掩埋遗骼等方式,为救助民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明代;陕西;瘟疫;应对措施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瘟疫等流行性疾病始终是影响历史文明进程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瘟疫是由强烈致病物质,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引起的疾病,其包括霍乱、鼠疫、天花、猩红热等病种。隋代医家巢元方曾就瘟疫的传染性做过阐述,其云:“人感乖戾之气而生病,则病气转相染易,乃至灭门,延及外人”[1]。瘟疫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疫情,势必形成危及人类生命健康的自然灾害。陕西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气候干燥,降雨稀少,加之大部分区域地处黄土高原,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致使自然灾害频发。[2]大灾之后必有大疫,“时际凶荒,民多疫疠”[3],在医疗技术并不发达的明代,陕西水旱灾荒频繁,这为各种细菌和病毒的不断滋生提供了温床,总之,“在明朝,以陕西为核心的西北内陆地区常常遭受疫病侵袭,其发病之频繁到了令人生畏的地步”[4]。然而近年来,学界主要从疫情特点和地理分布等角度对明代山西、福建、山东、江南等地进行过研究,[5]而对陕西瘟疫及其应对情况尚无专文论述。有鉴于此,为了全面审视明代陕西瘟疫的基本情况和区域规模,进而探究疫情下的应对机制,笔者利用正史、方志、奏议等文献,拟对明代陕西瘟疫概况、社会影响、政府和民间应对举措进行初步探讨。不足之处,恳请各位学者指正。


一、明代陕西瘟疫概况


在明朝,自然灾害的频繁程度可谓前所未有,种类相当繁多,其中,瘟疫时有发生,对此,邓拓早在《中国救荒史》中就认为:“明代共历276年,灾害之多,竟达1011次,这是前所未有的记录,……疫灾有64次”[6]。林欣华在依据明代正史记载的基础上,亦指出:“据保守估计,在明朝276年中,至少有168年出现过疫情,总得疫灾次数在330次以上”[7]。陕西作为明代瘟疫重灾区,在历史文献中留下许多疫情记载,为了更加直观和全面审视明代陕西瘟疫的具体情况,笔者依据陕西地方志中瘟疫的发生记录,辅以《明实录》、《古今图书集成》等记载,整理出明代陕西瘟疫年表,具体疫情详见文末附表。


根据明代陕西瘟疫年表,笔者整理出明代陕西布政司境内一共发生过146县次瘟疫。此次统计结果基于以下三点原则得出:其一,统计次数以县为基本统计单位,如果文献记载中没有具体指明哪个县发生瘟疫,仅以某府“大疫”的字样出现,则统计时按该府所属各县均发生一次来计入。其二,文献中出现的诸如“陕西大疫”等无法确定具体地点时,按该省一次计入。其三,对于疫情连续发生的年份,如果文献记载中没有“延至次年”等相关表述,则按所属年份各统计一次。同时,根据整理的陕西瘟疫年表及其统计总数,笔者拟对明代陕西瘟疫的时空分布概况作出如下梳理和分析:


第一,就疫情发生的时间而言,各个历史时段的瘟疫次数不尽相同,具体统计如下:



从表1 可以看到,在明朝前期,陕西境内的瘟疫并不频繁。从正统朝开始,瘟疫发生次数和发生频率逐渐增多,但在天顺至嘉靖年间,陕西疫情形势出现低谷。从嘉靖朝至明朝覆灭,陕西疫情大体上呈现出上升势头,特别在万历和崇祯两朝,一共发生了75县次瘟疫,可见在明朝晚期,陕西地区的瘟疫频次极为频繁。究其原因,这一时期,吏治腐败,财政危机日益严重,明朝廷面临农民起义和关外满族的骚扰,致使政府在救疫方面的投入急速下降。


第二,从陕西疫情的空间分布来看,笔者对明代陕西八府、两个直隶州(灵州和兴安州)的瘟疫频次作了如下统计分析:



通过对明代陕西布政司下辖地区瘟疫的梳理来看,各地的瘟疫频次呈现出分布不均的特点。第一,位于关中平原的西安府无疑是明代陕西疫病的高发区域,该地瘟疫共爆发51县次,约占总数的32%。西安疫情之所以频发,原因在于:首先,当地气候干燥,尤其在春夏两季,气温偏高,容易滋生各种细菌和病毒,如嘉靖十五年(1536年)盛夏,西安府属盩至县发生疫情。[8]嘉靖十六年(1537年)春夏,西安大荔县复大疫。[9]万历元年(1573年)夏天,盩至县遭遇瘟疫,高温进一步加剧了病毒扩散的程度。[10]其次,西安位于地势平坦的渭水流域,人口稠密,流动性强,导致病毒很大程度上会蔓延到其他地区。


第二,疫灾区域分布范围广泛。除了庆阳府和灵州直隶州没有找到疫情记录之外,陕西瘟疫主要集中分布在相邻的西安、汉中、延安三府,致使从陕北至陕南,形成一个垂直式的疫病重灾区,这三府的疫灾总数为105,占整个陕西疫灾总数的63%左右,可见,明代陕西疫情几乎多半发生在以上三个府县境内。


二、明代陕西瘟疫的影响


瘟疫不同于其他自然灾害,一旦爆发,其烈性病毒和致病细菌对人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丧失生命。明代陕西瘟疫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人口大量死亡,而且引起物价飞涨、民众流亡,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人口死亡


毫无疑问,瘟疫发生后,最直接的影响是使感染疾病的人群纷纷倒下,从而造成人口资源的大量锐减。从史料记载来看,相比于全国其他地区,明代陕西瘟疫中死亡的人口远超任何一地[11],如景泰六年(1455年),陕西巡抚曹景向明廷奏称:自正月以来,西安和平凉等地饱受旱灾和瘟疫的侵袭,死亡二千余人。[12]正德十六年(1521年)九月,陕西庄浪县遭遇大旱,紧接着受秋雨冲击,并伴有严重的疫疠,致使当地军民死者“二千五百余人”。[13]嘉靖元年(1522年),西安府爆发严重瘟疫,人口畜生死过半。[14]尽管有些文献对死去的人口没有用确切的数字来记载,大多用“阖室尽毙”“饿殍盈野”等较为笼统的说法来记述,但字里行间足以看出疫瘟疫对人口所造成的毁灭性打击,如正统十年(1445年),陕北旱灾、风灾、雹灾相继并发,瘟疫流行,“民众多流移,死者相籍”[15]。天顺五年(1461年),西安府下辖的三十三个州县自从遭遇雨灾以来,又饱受春旱的打击,瘟疫爆发,“人死亡者众”。[16]万历十五年(1587年)、万历十六年(1588年),醴泉县“岁连饥,饿殍盈野。时疫大行,盗贼窃发”。[17] 崇祯十三年(1640年),陕西永寿县大旱,疾疫交加,致使当地人户“一门一支绝亡,不可胜计,凋敝至此极矣”。[18]崇祯十四年(1641年),凤翔府遭遇饥荒和瘟疫的双重侵袭,致使当地“居民阖室尽毙,至野无烟”。[19]此外,陕西疫情一度蔓延到临近的四川等地,嘉靖七年(1528年),陕南瘟疫大作,当地民众纷纷逃到四川广元、昭化等地,“多至数千家”,导致染疫死亡的人数日趋增多。[20]


(二)社会不稳


在明代陕西地区,瘟疫常常与其他自然灾害和饥荒相伴发生,不仅引发粮价上涨,严重干扰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还会导致人口流亡等危及社会稳定的不利现象,对当地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在成化初年,陕西、河南一带遭遇饥荒和瘟疫,许多民众为了躲避灾荒,纷纷流亡到荆襄地区,当时的国子监祭酒周洪谟将这一情况汇报给明朝廷。[21]万历十五年(1587年),大荔、合阳、澄城、韩城、华县、蒲城、潼关、白水、华阴等地遭遇了极为罕见的饥荒和瘟疫,米价暴涨,致使民众无力购粮,一度出现人食人的惨剧,史载:“大荒疫,先是连年旱,是年尤甚,米涌贵,斗值3000钱,人相食”[22]。时至明末,陕西境内瘟疫更为严重,如天启初年,陕西延安遭遇灾荒和疾疫,流民蜂起,盗贼猖獗,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对此,户部侍郎毕自严在奏疏中有如下描述:“延安府属如清涧、安定、宜川、延川、米脂、宜君等县,綏德、葭州等州,或以灾祲荒芜,或以疾疫死亡,或以盜贼外聚,颠连疾苦,情景堪怜”。[23] 更为严重的是,在崇祯六年(1633年),扶风县爆发瘟疫,许多民众为了逃生,纷纷“遗弃婴孩满于道路”,极其凄凉。[24]从崇祯二年(1629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年),陕西同官县连年遭遇蝗灾、地震和瘟疫的侵扰,导致粮价飞涨和人口流亡,社会动荡不安,据民国《同官县志》记载:“崇祯二年,飞蝗从东南来,天日为黯,触人面目,挥之不去,禾苗立尽;岁大疫,米斗五钱。四年,旱、蝗、斗米七钱,民饿死者无算。七年秋,蝗,大饥;冬,地震。十二年,大旱,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岁大饥,斗米一两”[25]。再如崇祯十四年(1641年),陕西黄陵县,“民益饥,盗益起。天灾日益甚,瘟疫所及,炊烟不升,父子相咬,母女互烹者,数数见告”。在明末,瘟疫等灾害不断侵袭陕西地区的民众,朝廷和地方官员还一味地向民众加征赋税,导致政府公信力持续下降,这对于挣扎在生死边缘的百姓来说,只好铤而走险,选择了揭竿而起,诚如明人俞汝为所云:“凶年饥疫,民之不肯就死亡者,必起而为盜,以延旦夕之命。倘不禁戢,则啸聚猖獗,其患有不可胜言者”[26]。在此背景下,许多难民纷纷在陕西拉开了农民起义的序幕,崇祯四年(1631年)十一月,安塞县城内瘟疫,谭家营村村民谭雄率领起义军攻克县城。[27]崇祯九年(1636年)五月,陕西汉阴县瘟疫,李自成率领五万大军围攻县城,其中,有不少军士死于战争和瘟疫。[28]


三、政府应对疫病措施


面对疫病对陕西民众生命健康的侵袭,为了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明朝政府通过采取赈济灾民、医药救疗、祈禳驱疫等一系列应对措施,救助疫灾中的百姓,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一)赈济灾民


当瘟疫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便会委派官员前往灾区进行赈济灾民,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明初,明太祖朱元璋重视救灾的赈济工作,在他看来,从上报灾情到朝廷下达赈济诏令,这其中“道途往返,远者动经数月,则民之饥死者多矣”[29],有鉴于此,为了及时赈济灾民和纾解民困,朝廷确立了先赈后奏的救助原则,洪武十八年(1387年),朱元璋“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赈贷,然后具奏”[30],洪武二十六年(1395年),明朝廷重申:“有司先发廪赈饥,然后奏闻”。明成祖朱棣亦多次强调,遇到灾荒,地方官员先赈后奏即可,他说:“有司必至饥民嗷嗷,始达于朝,又必待命下乃赈之,其馁死者已不逮矣。其令有司今后遇饥荒急迫,即验实发仓赈之,而后奏闻可也”[31]


在明代陕西地区,面对严重的瘟疫,上自朝廷,下自地方政府,均会采取赈济粮食的措施,如永乐年间,西安大疫,巡按御史魏源建议政府从各府县粮仓中支取粮食赈济灾民,并减免当地赋税,魏云:“诸府仓粟积一千九十余万石,足支十年,今民疫妨农,请输钞代两税之半”,对于魏源的请求,明朝廷予以批准,并责令相关政府部门赈济灾民。[32] 永乐八年(1410年),陕西各州县灾荒,疫疠流行,明朝廷派遣专官携带米粮进行赈济。[33]天顺五年(1461年),吴堡县饥疫并发,灾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知县郭敏“恩加良善,威震豪强,修学均役,劝农赈济,民思其德”[34]。景泰年间,西安、延安、平凉等地饥疫并作,对此,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张泰全权负责灾区的赈济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一共“赈恤过西安、延安、庆阳、平凉、凤翔、汉中六府人户三十五万一千八百二十一丁,所用米麦谷豆六十一万四千五百石有奇,银一万五千二百一十九两有奇,铜钱二百五十六万六千四百文有奇”,一定程度上取得抗疫救灾的胜利。[35]崇祯年间,安塞县知县陈炳,面对疫情爆发的严峻形势,通过采取赈粥救济的方式,使灾民渡过难关,史载: “公以身任安危,濡沫捬循,劳来不怠。昼为粥食,存活千计;宵为击柝,守裨不懈,以故孤城获存,且刑清政简,一时号为能吏”[36]


此外,为了救助疫灾中濒临死亡的乞丐,朝廷通过采取赈粥的方式来应对,如嘉靖十年(1531年),陕西各州县遭遇疫病,恰逢兵部尚书唐龙巡视陕西,他在给朝廷的奏疏中提出,由陕西地方州县政府将养济院作为赈粥的场所,用于施粥的粮食则从官办预备仓里支取,并“选委二、三殷实老人轮日煮粥,以给乞丐。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麦熟而止,具支过预备仓粮数目,面报查考”[37],经唐龙奏请,朝廷允准,使得此次疫情中的灾民得到一定程度的救助。总之,面对饱受瘟疫折磨下的灾民,陕西各级政府通过采取赈济措施,使灾民获得了最基本的物质来源,有利于改善灾民困境。


(二)医药救疗


瘟疫与水旱灾害不同,对人体的生理健康和机体免疫力产生危害,传染速度亦极为迅速,一旦控制不好,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疫灾泛滥,因而在疫疠肆虐的情况下,对于挣扎在死亡边缘的灾民来说,最为迫切的救助措施即为医药救疗。在明人眼里,延医施药在应对瘟疫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万历年间,周孔教在救荒实践中明确强调:瘟疫常常伴随水旱灾害的发生而出现,对此,各级政府应该选派医生,“量给药费”。若是有些灾民不幸染疫而亡,官绅可“于救荒银内给棺槥银三钱助之”。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生者得养,病者得活,死者得藏”。[38]身处明末的祁彪佳亦认为,饥疫发生之后,对于体质较好的灾民来说,他们“佣工任役,聊支口腹”,但是对于老弱病残而言,倘若染上疫病,便“举家僵卧”,因此,医药救疗是亟待采取的应急举措。[39]


在明朝,医治病人的官方机构是设立于各地的惠民药局。早在宋代,惠民药局便在“大疫之年设置病坊收治病人”[40]。明初,朝廷仿照宋元旧制,于洪武三年(1370年)敕令各级政府设置惠民药局,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府设提领,州县曰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41]。宣德三年(1427年),明朝廷重申:若是各地军民患有严重的疾病,地方各级政府须责令惠民药局向患者“给与医药”。[42]相比于全国其他地区,明代陕西境内的惠民药局建设相对较为完善,[43]因此在陕西地区在遭遇瘟疫后,政府遂通过惠民药局医治病人,早在洪武初年,三原县知县杜康祖曾建立惠民药局来诊治病人。[44]永乐九年(1411年)六月,陕西所属地区大疫,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魏源言: “天下府州县药局本以惠民,今年陕西所属军民大疫,责令有司拨医调治,……自今宜令各布政司府州县储积善药,官府所无者,支价收买,遇军民有病,官给医药,庶不负朝廷仁民之意”,对于魏源的提议,明朝廷责令陕西地方官员通过惠民药局诊治患者。[45]正统十年(1445年)五月,陕西延绥镇军士身染瘟疫,死者甚多,对此,协赞延绥军务监察御史马恭上奏朝廷:“沿边诸寨军士不下数万,荒远偏僻不近州县,兼无药珥,疾疫时行,坐以待毙,诚可矜悯。请东自孤山寨,西至定边营,凡十六处各设医一人,随营治疗,并支给官钱,措置药珥”,[46]并由当地惠民药局负责医治,明朝廷“从之”。嘉靖十年(1531年)十二月,陕西饥疫,兵部尚书唐龙总制三边军务并办理陕西赈灾事宜,其中,在关于救治病人问题上,唐龙主张通过当地惠民局来医治患者,他说:“官给医药,官为置买药物,属善医者分乡设局,以疗饥疫”,明廷批准了这一请求。[47] 可见,通过明朝政府主导下的惠民药局为灾民提供药物,并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医治,有利于遏制疫病的蔓延势头。


(三)祈禳驱疫


在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技术不发达,古人通常把灾异发生看作是上天对人间的警示,在他们眼里,如果吏治清明,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就会天降祥瑞,而一旦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上苍则会以灾异的形式向人间发出震慑,“凡灾异之本,皆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始萌芽,而天出灾异以谴告之”[48]


明人深受灾异天谴说的影响,一旦遇有灾异发生,无论是皇帝还是政府官员,都会借此向上天祈祷,并自我修省,祈求消弭灾异,因此,祈禳驱疫亦为一项重要的应对方式。永乐九年(1411年)七月,陕西大疫,明朝廷派户部侍郎王彰前往陕西祭祀和祈祷西岳华山等,明成祖在诏令中说:“境内疫疠,民之死亡者众。朕君临天下,一物失所,皆朕之忧,故闻之恻然弗宁。惟助国民御灾捍患,神之职也。……疫疠全消,灾害不作,既祭疫疠顿息”[49]。正统十年(1445年)六月,陕西西安府瘟疫,明廷为祈求上天,反省施政行为,遂派通政使司右参议汤鼎前往陕西祭拜西岳华山之神和西鎮吴山之神。[50]天顺五年(1461年)四月,陕西地方官向朝廷汇报当地灾情:“西安府三十三州县地方,自去年雨水连绵,秋成失望,人民缺食,至冬无雪。今年春又无雨,二麦不遂发生。况瘟疫大行,人多死亡”,面对此种局面,明代宗朱祁钰派遣太常寺丞丘晟前往陕西境内祭拜西岳等神,以回天意。[51] 再如成化九年(1473年)二月,灾异频发,陕西延绥和宁夏等地军民饱受兵疫之苦,死者甚众,对此,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马文升等借此向明宪宗进言:“古者兴师动众,必告于神冀,其默助威灵,潜消疠气,今宜祭告岳镇海渎诸神及诸阵亡将士,人神歆慰”,为了修省自身行为,明朝廷采纳了马文升的建议,以祈祷应对灾异。[52]时至明朝后期,明神宗受“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面对疫灾等天降灾异,亦采取祈祷修省的应对方式,万历十六年(1588年),包括陕西在内的全国各地遭遇各种灾害侵袭,史载:“京师地震,起东北往西南,连震二次,山东、陕西相继奏闻。京师根本重地,复有此异。阴雨连旬,饥荒疾疫所在患苦”,明神宗敕令各级官员倍加修省,以应天变。[53]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崇祯帝也要求官员通过祭告上天和修省来消弭灾异,崇祯五年(1632年)六月,他在诏谕中指出:“自春入夏,田禾茂盛,朕心伫望有秋。不期数日来霖雨连绵,下地既多淹没,民房复多玬圯,滂沱如注,势尚未休。礼部可择日祈晴,将应行事宜开列具奏,务期实图修省,仰格天心,称朕敬畏轸恤至意”[54]


在今人看来,祈禳驱疫虽然带有浓厚的是迷信色彩,对于减缓和消除疫情不会产生多大的实际作用,但在经济、科技和医疗卫生水平落后的明朝,这是继承了前代的社会习俗。通过祈禳和修省,对于减轻民众对瘟疫的畏惧心理以及稳定人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民间人士应对瘟疫举措


面对陕西疫情的严峻形势,除了明朝政府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以救治瘟疫之外,民间力量在瘟疫的应对工作中亦发挥了日趋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明中后期,由于朝廷和地方政府财政吃紧,政府救灾活动受到很大限制,[55]相反,随着旌表义民和冠带荣身的实施,地方富民在救灾实践中扮演了主角,这意味着其经济力量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在此背景下,陕西地方乡绅、富民等民间人士主动参与到地方救疫等社会公益事业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救疫的不足。笔者在梳理文献材料中认为,在明代陕西地区,民间人士主要采取了赈恤施药和掩埋遗骼的应对措施。


(一)赈恤施药


在明代陕西地区,遇有瘟疫发生,一些扶危济困的地方义民遂伸出援手,向灾民进行粮食赈恤,景泰五年(1454年),咸阳县凶荒,疫疠盛行,义民张兴“施财赈穷,煮粥济饥,活人不可胜数”。[56]万历十四年(1586年),三原县遭遇灾荒,当地义民王一正主动“输银三百两,麦百石赈饥”,陕西巡抚将其上报朝廷,赐予王一正义官冠带,并予以旌表。[57]崇祯十年(1637年),陕西饥荒,瘟疫大作,一位名叫陈叔养的义士“出粟赈饥,远近感颂”,对于他的赈恤善举,当地政府予以旌表。[58]崇祯十七年(1644年),安定县“四五月通县大疫,沿边尤苦,死者过半”,当地乡绅出资数百石粮食赈恤。[59]


鉴于明朝中后期,政府在应对荒政过程中力量不足,因此,面对瘟疫的威胁,一些乐善好施的民间慈善人士便向灾民提供药材,如正统后期,高陵县面对疾疫侵袭,一位姓张的监生,“善医药,常合方剂以施病者,病愈皆稽首衙前以谢”。[60]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镇原县时值饥年,瘟疫大作,县民徐镛“命药调治,赖以全活者万计”,徐镛善举得到了当地民众尊崇。[61]万历十一年(1583年)三月至七月,南郑县不雨疫行,死者甚众,当地义民宋国相设饭,施药济之。[62]同年,耆民胥有德,“性好施予,岁饥捐米数十石,疫大作,施药饵并施棺木,乡人义之”。[63]万历中期,当凤翔府爆发鼠疫后,以王嘉征和杨世达为代表的士绅除了赈济乡民之外,他们“施药疗病人”,使这次疫情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64]透过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民间力量在抗击疫情的斗争中,通过向贫民提供药材,使疫情造成的危害性降低,为瘟疫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掩埋遗骼


掩埋遗骼是在遭遇瘟疫等自然灾害后,面对染疾而亡的尸体,民众通过采用土葬的方式来掩埋灾民的遗骼。明代陕西瘟疫频发,导致许多灾民外出逃荒,然而,对于体虚气弱和免疫力低下的灾民来说,多数会死在逃荒道路上,尸横遍野,“流移之民,多死道路。不为埋瘗,则形骸暴露,腐臭熏蒸,仁者所不忍也”[65]。如果不对死去的尸体及时掩埋,尸体腐烂所滋生的细菌必然成为孕育瘟疫的温床,从而危及更多人群的生命健康,诚如明人祁彪佳所曰:“民死于饥者,形骸暴露,固仁人之所不忍,而腐臭熏蒸,因荒致疫,恒多由此”[66]。可见,对因疫死去的遗骼必须及时掩埋,“盖秽痢之气,易生疾病,随时收葬,最不可缓”[67]


明初,朝廷发布了与掩埋遗骼有关的社会保障法令,洪武三年(1370年)四月,明朝廷敕令各地遇有因灾死亡的遗体,当地人士可通过设立义冢等公共墓地来掩埋,以防尸体腐烂引起的病毒传播,“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有司择近城宽阔地立义冢,敢有循习元人焚弃尸煅者,命刑部著之律”。[68]在此背景下,面对陕西瘟疫造成的人口死亡,许多民间人士便设立义冢来掩埋遗骼,如嘉靖初年,西安县瘟疫,义民朱廷立“劝农桑,申乡约,榜讼诫,而义仓、义桥、义冢之设,凡以惠民”[69],特别是义冢的设立,使得死去的灾民入土为安。石泉县民段俊,“乐行善事,常施棺掩骨”,当地县令对其予以“匾额奖之”[70]。万历三十六年 (1608年),白水县县民吴三让在县城南门外“捐设平地一亩,坡地一亩五分”,将其作为安葬贫民的义冢。[71]崇祯十四年(1641年)春,饥荒和瘟疫笼罩在凤翔府麟游县,死者甚多,一位名叫刘奎的生员,“施义地瘗之”,一共掩埋了约三百多具遗体。[72]通过上述史实可以看出,陕西民间人士掩埋遗体的行为不仅节约了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而且有利于控制病毒的传播和蔓延,净化城乡的公共卫生环境。


五、结语


瘟疫作为一种急性传染病,一旦爆发,其传播范围势必越来越大,进而演变成危及全人类生命健康的自然灾害。明代陕西地区作为全国疫灾高发区域,不仅引发人口死亡,严重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还威胁社会秩序。在疫情极为严峻的形势下,明朝政府积极投入到应对陕西瘟疫的救灾工作中来,通过采取赈济钱粮、设立惠民药局以及祈禳驱疫等应对措施体现了政府对民众的关怀。但在明中后期,随着政府财力捉襟见肘,以乡绅、富民等为主体的民间力量逐渐成为应对瘟疫的重要群体,他们采取的赈恤施药、掩埋遗骼等措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方灾后的正常社会秩序。


总结明代陕西瘟疫应对措施,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第一,作为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占主导的人治社会,明朝政府采取的救疫措施,其着眼点还在于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换句话说,无论是明朝廷,还是各级官吏,其采取的赈济灾民、施药救疗等措施的前提是不能影响自身利益。不过在明代后期,由于吏治腐败,政府财力有限,加之农民起义,使得救疫工作不得不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第二,救助瘟疫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救助,更需要来自民间力量等社会阶层的共同参与,特别在明中叶以后,旌表义民、冠带荣身等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反映了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日益成熟,他们采取的义冢掩埋等措施无疑为应对瘟疫等流行性疾病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释



[1] 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5年。

[2] 袁林:《西北灾荒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9页。

[3] 林希元:《荒政丛言》,李文海、夏明方校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5页。

[4] 张剑光:《三千年疫情》,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第320页。

[5] 相关研究可参见: 张丽芬:《明代华北瘟疫成因探析》,《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78-80页;张丽芬:《明代山西疫灾特点及救疗措施述略》,《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9期,第115-119页;李颖:《明代福建瘟疫述论》,《闽江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130-134页;甘海根:《明代北京的瘟疫与政府应对》,《城市与减灾》2011年第4期,第26-28页;王春林:《明代江西瘟疫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苏敏:《明代山东省疫灾地理规律与环境机理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王晓伟:《明清江南地区疫灾地理规律与环境机理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金贤善:《明清两湖疫灾:空间分布、影响因素与社会应对》,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吕曦桐:《明代北直隶瘟疫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年。

[6] 邓拓:《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7] 林欣华:《明代疫灾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江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2010年,第68页。

[8] 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521《西安府部纪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10页。

[9] 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521《西安府部纪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10页。

[10] 佚名:《周至县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34页。

[11] 袁林:《西北灾荒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7页。

[12] 《明英宗实录》卷254,景泰六年六月庚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7321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6,正德十六年九月乙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346页。

[14] 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521《西安府部纪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510页

[15] 道光《安定县志》卷13《祥异》,第342页。

[16]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2《大事》,第1009页。

[17] 民国《续修醴泉县志》卷14《祥异》,第212页。

[18] 康熙《永寿县志》卷6《灾祥》,第100页。

[19] 乾隆《重修凤翔府志》卷12《祥异》,第100页。

[20] 佚名:《广元县志》,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第56页。

[21] 《明宪宗实录》卷51,成化四年二月丙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312页。

[22]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2《大事》,第1009页。

[23] 毕自严撰:《度支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46页。

[24] 顺治《扶风县志》卷1《灾祥》,第34页。

[25] 民国《同官县志》卷14《合作救济》,第564页。

[26] 俞汝为:《荒政要览》,李文海、夏明方点校, 北京 :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24页。

[27] 佚名:《安塞县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页。

[28] 佚名:《安康市卫生防疫志》,安康:安康市卫健委,2006年,第56页。

[29]《明太祖实录》卷227,洪武二十六年四月乙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 第3311页。

[30]《大明会典》卷17,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93页。

[31] 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荒政部》,李文海、夏明方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511页。

[32] 雍正《陕西通志》卷51《名宦二》,第2388页。

[33] 《明史》卷6《成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02页。

[34] 道光《吴堡县志》卷3《宦绩》,第123页。

[35] 过庭训:《本朝分省人物考》卷190,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1年,第2308页。

[36] 乾隆《安塞县志》卷5《名宦》,第154页。

[37] 孙旬:《皇明疏钞》卷4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99页。

[38] 周孔教:《周中丞疏稿》卷2《西台疏稿·督抚军门救荒事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46页。

[39] 祁彪佳:《救荒全书》,李文海、夏明方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92页。

[40] 金贤善:《明清两湖疫灾:空间分布、影响因素与社会应对》,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09页。

[41] 《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壬申,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040页。

[42] 俞汝楫:《礼部志稿》卷4《恤孤寡》,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60页。

[43] 梁其姿 :《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6页。

[44] 嘉靖《陕西通志》卷20《西安府名宦》,第135页。

[45] 《明太宗实录》卷116,永乐九年六月庚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225页。

[46] 《明英宗实录》卷129,正统十年五月庚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421页。

[47] 《明世宗实录》卷133,嘉靖十年十二月甲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5623页。

[48] 董仲舒:《春秋繁露》卷2《必仁且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18页。

[49] 《明太宗实录》卷117,永乐九年七月庚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556页。

[50] 《明英宗实录》卷130,正統十年六月癸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2768页。

[51] 《明英宗实录》卷327,天顺五年四月辛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2353页。

[52] 《明宪宗实录》卷113,成化九年二月庚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365页。

[53] 《明神宗实录》卷199,万历十六年六月乙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5474页。

[54]《崇祯长编》卷60,崇祯五年六月甲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430页。

[55] 万明 :《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34页。

[56] 雍正《陕西通志》卷62《人物》,第2689页。

[57] 乾隆《西安府志》卷13《义行》,第161页。

[58] 雍正《陕西通志》卷62《人物》,第2689页。

[59] 光绪《安定县志》卷5《人物》,第238页。

[60] 嘉靖《陕西通志》卷20《西安府名宦》,第135页。

[61] 乾隆《甘肃通志》卷31《乡贤》,第1006页。

[62] 民国《续修南郑县志》卷4《人物志》,第135页。

[63] 民国《续修南郑县志》卷4《人物志》,第135页。

[64] 乾隆《重修凤翔府志》卷7《人物》,第421页。

[65] 林希元:《荒政丛言》,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5页。

[66] 祁彪佳:《救荒全书》,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90页。

[67] 魏禧:《救荒策》,李文海、夏明方点校, 北京 :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8页。

[68] 俞汝为:《荒政要览》,李文海、夏明方点校, 北京 :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4页。

[69]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三五《礼部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22年,第1234页。

[70] 康熙《石泉县志》卷10《乡贤》,第254页。

[71] 乾隆《白水县志》卷3《人物》,第108页。

[72] 光绪《麟游志新志草》卷8《难记》,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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