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意|明代嘉靖朝荒政中的腐败探研

文摘   2024-02-05 03:50   美国  

明代嘉靖朝荒政中的腐败探研

康意


作者简介:康意,中北大学法学学士,历史学硕士。相继在《太原师范学院学报》、《文化学刊》、《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杭州文史》等期刊发表数篇历史学论文,研究方向为明代社会史。


内容摘要:荒政是政府在应对灾荒时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其有利于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明嘉靖朝以近半个世纪的统治在明朝中期的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这一时期,面对频繁的灾荒,各级官员在收养灾民、仓储等荒政事务的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徇私舞弊的腐败现象。究其根源,在嘉靖时代,贪污腐化的官风加之监察官员的玩忽职守,致使荒政事务中的腐败现象不断滋生。


关键词:明代;嘉靖朝;荒政;腐败;


邓云特先生曾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指出,有明一代,“自然灾害之多,竟达1011次,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1]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为了减轻灾荒对民众的侵害和巩固王朝的封建统治,明朝廷从开国之初设立了各种荒政举措。近年来,随着学界对明朝荒政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明朝备荒仓储、水利建设、蠲免、赈济、施粥等传统荒政领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比如,陈关龙曾对明朝的预备仓、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进行分析,认为:明代的备荒仓储具有农业借贷、救济灾民和稳定农村秩序的功能。[2]钟永宁在其《明代预备仓述论》一文中指出:明代预备仓初创于洪武,时至嘉靖年间开始衰落。[3]洪书云、周致元和王卫平分别在其《明洪武年间的蠲免与赈恤》[4]、《朱元璋与明代荒政制度建设》[5]、《朱元璋社会保障思想研究》[6]等论文中对明太祖朱元璋的蠲免和赈济等救荒活动进行宏观分析。再如,龚小峰的《论明代的赈粥》[7]和鞠明库、李秋芳《论明代灾害救济中的粥厂》[8],均对荒政中的煮粥救济进行专门探讨。与此同时,亦有学者对明代荒政中的腐败问题进行一定的关注,如,鞠明库在《灾害与明代吏治》一文中,将明朝各个时段中出现的救荒腐败问题进行了宏观论述。[9]胡卫伟的《明前期自然灾害与荒政》[10]和肖发生的《明前期荒政中的腐败问题研究》[11],均将洪武至成化作为一个时间段,认为:即便在吏治较为清明的明朝前期,官员在荒政事务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渎职腐败等问题。纵观学界研究,就荒政中的腐败而言,学界或是对整个明代荒政的腐败现象进行宏观分析,或是对明前期等特定的阶段进行论述。  


事实上,在明朝中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嘉靖时代处于极为关键的历史地位,这一时期,上接明前期以来政治日趋腐败和黑暗的局面,下启隆庆和万历初期社会大改革的重要阶段,正好处于明朝中期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拐点。同时,在这一时期,灾害频发,“在明中期,仅嘉靖一朝就发生800多次的自然灾害”[12],频繁发生的灾荒屡屡引起嘉靖君臣的重视,加之吏治败坏,这不仅对政府治理荒政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更会使本已严重的灾荒雪上加霜。本文拟对这一时期的灾荒概况、荒政中腐败的产生原因以及具体表现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学者指正。


一、明嘉靖朝灾荒概况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一直饱受各种自然灾害和饥荒的侵袭,频繁的灾荒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生产的顺利推行。明朝更是中国历史上灾荒频发的历史时期,时至明中期的嘉靖年间,更是无灾不荒,对此,鞠明库曾在《灾害与明代政治》一文中认为:“明中期灾荒的发生总数为2969次。明朝前期,灾荒一共发生1274次,明朝后期为1371次。……在明中期,仅嘉靖一朝就发生800多次的灾荒”[13],可见嘉靖一朝的灾荒是及其严重的。为了更加直观和全面的了解这一时期灾荒的严重性,笔者通过查阅《明世宗实录》和 《明史·五行志》中全国各地自然灾害和饥荒的记载,拟对嘉靖时期的各种灾情作进一步统计。鉴于《明世宗实录》等古籍所记载的灾荒有些过于笼统,故笔者在统计过程中对此进行处理,如:嘉靖二年(1523年)六月,“直隶大名府、顺德、凤阳、庐州、徽州、安庆,浙江嘉兴、河南开封、江西吉安、袁州、广信等府大旱”[14],这在《明世宗实录》中尽管仅以一次灾害记载,但在统计时则按凤阳、庐州、安庆、嘉兴等不同地区分别加以计值。另外,对史籍中某种灾情连续发生的年份,如果文献记载中没有“延至次年”等相关表述,则按所属年份各统计一次。基于此,笔者将对嘉靖一朝的灾荒作进一步梳理和分析。


(一)水旱灾害


水灾是由暴雨和河床泛滥等引起的自然灾害,严重的水灾不仅使农作物产量受损,更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损失。除了水灾之外,旱灾亦为广泛发生的自然灾害,它主要由于天气久晴无雨、土壤缺水和空气干燥,致使农作物体内缺乏水分而引起的自然灾害。相关气象学研究表明,在我国明清时期,气候十分寒冷,尤其是在15世纪至17世纪,寒冷特征最明显,素称“明清小冰期”。[15]在明清小冰期的大环境中,旱灾的发生概率非常高,“在明代,仅河南西部一带就发生干旱和偏旱达493次,几乎年年有旱灾”。[16]明代作为传统的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水旱灾害的发生通常对农业活动带来致命性的冲击,因此,考察嘉靖朝的自然灾害,首先应以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作为对象进行分析。为了直观地认识这一时期水旱灾害的发生概况,笔者根据《明世宗实录》等记载,对全国各个地区水旱灾害的发生次数做了如下统计:


从表1可知,在嘉靖一朝,水旱灾害的发生地域基本遍布全国各地,其中,水灾较为严重的区域集中在南直隶、湖广等南方地区。南方地区的水灾之所以频发,原因有二:其一,从气候类型来看,南方地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湿热,雨季众多,其二,就地貌类型而言,南方地区多位于平原,地势低洼,河湖众多,容易形成洪涝灾害。另外,这一时期也不乏爆发高强度的洪水灾害,致使给当地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嘉靖二年(1523年),山东府县大水,“淹死男妇一万余口,漂牛畜六百余头”[17]。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湖广大水,“漂没民田庐舍凡五府二十四州县”[18]。嘉靖四十年(1561年)七月,苏、松、常、镇、杭、嘉、湖七府大水,“平地水深数尺,累月不退”[19]。


同时,由上表可知,就旱灾的发生地域而言,以北方地区为主,尤以北直隶、山西、陕西、山东最多,这些地区一方面气候干燥,无雨天气较多,另一方面,河谷纵横,植被稀少,对涵养水源和净化空气的作用很低。特别是位于黄土高原的山西、陕西,深居内陆,降雨稀少,加之水土流失严重,故而旱灾发生概率相对较高,如在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九月,山西平阳府大旱,明廷免除当地夏税。[20]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山西太原府各县大旱。[21]总之,嘉靖一朝,全国各地的水旱灾害一共爆发了300余次,如此频繁的灾害,既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顺利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民变,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蝗灾地震


蝗灾泛指一切虫类,既包括蛹蝗的幼虫、未生翅的蝗虫,也包括其他害虫。本文所指的主要是蝗虫。通常,蝗虫的躯体细长,善于跳跃,还能凿土产卵,具有很强的繁殖能力,一旦成群结队,必然大量蚕食农作物,“当其羽翼已成,飞扬弥漫,所过之处,野无青草”[22]。


可见,相比于水旱灾害,蝗灾对农业生产的破坏程度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如明人徐光启所云:“惟旱极而蝗,数千里草木皆尽,或牛马毛幡帜皆尽,其害尤惨过于水旱也”[23]。蝗灾在中国历代均不同程度的发生过,明嘉靖时期更是如此。


地震作为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通常是由于地下岩层的破裂或塌陷,以波的形式传到地表,导致地面剧烈运动。明朝更是我国地震最为频繁的时期,李树刚在《灾害学》一书中指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震情最严重的时期是1350—1750年,此时正值我国明清时期”[24]。嘉靖时期,蝗灾和地震仍然相当频繁,笔者根据《明世宗实录》和《明史·五行志》的记载,对这一时期全国各地蝗灾和地震的发生次数做了如下处理:


根据表2可知,在嘉靖一朝,蝗灾大约发生120多次,南北两直隶、山东等地更是沦为蝗灾的重灾区,如嘉靖初期,户部官员上奏明廷:“今岁旱蝗为从来所罕闻,畿内自真定而南,东省自济兖而西,河南自开封而北,山西自平阳而东,陕西自西凤而北,以及浙江之水,江北之旱,民命有几,堪此大劫”[25]。此外,这一时期所面临的地震实为频繁,仅山西一省就发生了约为38次,更为严重的是,数省地震在同月之内相继发生,如嘉靖十年(1531年)正月,“京师、山西地震。海丰地震声如雷,数日乃止。真定、宁夏、榆林、灵州、太原皆震,屯留尤甚,如舟将覆屋瓦皆落”[26]。嘉靖十八年(1539年)九月,“杭、嘉、绍、宁四府地震有声,南京及苏松常镇,淮、扬、宁七府,通、和二州同日地震”[27],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十二月,“山西、陕西、河南同日地震,声如雷,鸡犬鸣吠。陕西渭南、华州、朝邑、三源等处,山西蒲州等处尤甚”[28],总之,严重的震灾无疑给民众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饥荒疾疫


有灾就有荒,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就会引发粮食减产甚至绝收的现象,进而导致人类的生存全面陷入困境,饥荒随之而来。袁林认为,饥荒是由于“天灾人祸之后生产萎缩衰退,社会物资缺乏,……从而造成人口死亡的社会现象”。[29]在嘉靖一朝,自然灾害导致的饥荒也是相当严重的。


灾荒之后必有大疫,明人林希元云:“盖大荒之岁必有疾疫,流移之民困于饥冻,多死道路,或填于沟壑,或漂诸湖港,或露筋原野,或横骨城隅,乌啄、犬衔、尸骸腐化,不埋则形骸暴露,腐烂臭薰,有伤天地之和以致灾沴”[30]。关于这一时期全国各地饥荒和疾疫的发生次数,统计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嘉靖时期的饥荒主要集中在北直隶、山西、陕西、南直隶等地。同时,面对极度缺乏食物来源的局面,为了活命,饥民只好食树根,啃石头,甚至经常会有人食人的悲剧发生,如嘉靖二年(1523年),“通州大饥,民相食,死者以万计,遣侍郎席书赈”[31]。嘉靖七年(1528年),在河南,“相继旱荒,无收,民饿死者大半,活者相食,间有父子夫妻相残,而不忍观者。”[32]再如嘉靖九年(1530年),“近畿荒歉,真定诸属邑,至有人相食者”[33]。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三月,“辽东旱荒,人相食”。[34]由此观之,这一时期饥荒的惨烈程度极为严重。


嘉靖时期的瘟疫亦频频发生,鉴于疾疫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一旦感染疫疠,必然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在嘉靖初期的四年时间里,全国各地几乎连年爆发瘟疫,如嘉靖元年(1523年),陕西大疫;紧接着从嘉靖二年开始,在南直隶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疫病,致使南京、扬州、无锡、苏州等地,尸横遍野。又如嘉靖十八年(1539年)六月至八月,西安县“大旱,竹木皆枯,岁无粒收,大饥,民大疫,死者无数”[35]。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杭州大饥,通浙连岁荒歉,百物腾涌,贫人有食草者。时疫大行,饿莩满道”[36],频繁的疫病无疑给民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巨大的危害。


总之,在明中期的历史发展中,嘉靖一朝的灾荒实为频繁。严重的灾荒,除了来自自然界的作用之外,各级官吏在荒政事务执行过程中的腐败,亦使本已严重的灾荒雪上加霜,诚如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认为:在我国历史上,“由于政治的腐败、封建剥削的严酷、战争频繁……加以广大农村经济的破产,致使灾荒频发”。[37]


二、明嘉靖朝荒政腐败产生原因


明代荒政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败与否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治理效能的正常发挥,与国家其它政策的实施一样,荒政同样依靠官僚制度而运行。然而在明嘉靖时期,吏治败坏,更有甚者,连负有整饬吏治的监察官员亦难逃腐蚀的厄运,致使应对荒政等民生事务领域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贪墨成风


明朝政府在荒政过程中所出现的腐败行为,离不开贪污腐化的不良官风。尽管朱元璋在明朝初年曾对官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但只能收效于一时而无法垂之于久远,究其原因,明朝仍然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据主导地位的人治社会,虽然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纾解民困的举措,但从根源来看,无论是皇族,还是皇权衍生出的一系列寄生集团,他们同属一个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没有其它底层政治力量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抗衡,统治阶层权力膨胀势必会引起官僚集团的贪污腐化。时至明朝中期,尤其在明武宗正德年间以后,官风大坏,“天下波颓风靡,为日已久”[38],嘉靖一朝更是如此,这可从当时皇帝和官员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如嘉靖六年(1527年),嘉靖帝就说:“迩来贪墨成风,外官剥下奉上,民穷财尽”[39]。内阁辅臣靳贵指出,国家纪纲法度松弛,民众仍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近日纪纲纵驰,风俗倾类用舍远宜,官帑空乏,而浮费愈多,冗食者不能查革,民力困弊而征求益急,病民者日以滋甚”。嘉靖十六年(1537年),内阁首辅张璁也对这一时期贪污成风的现状感到担忧,他说:“近来中外交结,贪墨成风,夫贪以藏奸,奸以兆祸,……官员往往以馈送京官礼物为名,科派小民,箠挞诛求,怨声载道。九重深远,何由上闻”[40]。嘉靖后期,贪腐的官风有增无减,即便在严嵩父子倒台以后,官场风气并无多少好转,正如海瑞所云:“天下吏贪将弱,民不聊生,水旱糜时,盗贼滋炽,自陛下登极初年,亦有之而未甚也。……迩者严嵩罢黜,世藩极刑,差快人意,一时称清时焉。然严嵩罢相之后,犹之严嵩未相之先而已,非大清明世界也”[41]。可见,在整个官风大坏的政治环境中,荒政领域也无法独善其身,如果贪腐颓废的官风得不到有效遏制与改善,“受影响的不仅是荒政制度的实施,明朝的统治危机也会随之加重,后来的张居正等人正是看到这一点,才在万历初年开始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就有针对吏治败坏的考成法,以期挽回颓势”[42]。


(二)监察不力


荒政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缺乏切实有效的监察制度,那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导致官吏徇私舞弊。明初,明朝廷为了加强对地方吏治的管理,由都察院派出巡按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作为外出巡察的官员,“宣上德达下情,乃其职任,所至之处,须访问军民休戚,及利所当兴,害所当革者,随即举行,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43],可见,包括救灾在内的民生事务一直即为巡按御史履行的职责。尽管巡按御史负有整饬吏治和巡察政务的职责,但其属于整个封建官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终究不能脱离官僚体制中固有顽疾的腐蚀。时至明中期的嘉靖时代,随着巡按御史在出巡地方中管理事务的不断扩大,权力也必然扩张,权力的高度膨胀再加上整个官场风气的不正,使其自身也难逃腐化的厄运,在外出巡察中往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关于嘉靖时期巡按御史督责不力和疏于民事的情况,生活在这一时期的人士最有发言权,如嘉靖六年(1527年),明世宗认为“近年巡按在外,多不能正己律下,惟知以声势加人,激扬官属则以喜怒而为取舍,鞠问刑狱则任己情以为出入,民冤载路,不能伸理”[44]。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李承勋认为: 地方各级官吏多有贪赃枉法者,而巡按御史对其疏于救灾却“不能秉公任怨,以督率吏治”。巡按御史不仅在监督吏治方面因循苟且,而且丝毫不认真考察民情,比如汪鋐认为,在嘉靖时期,巡按御史在巡视地方中并不认真考察包括荒政在内的具体事务,仅凭地方里老、皂隶等人的汇报,对于基层社会的实情,知之甚少,汪曰:“近来巡按御史巡历,既不能遍,安能广询密访。夫既不能广询密访,则安得不任一已之昧众人之见乎?安得不听里老、吏胥人等之言,㒹倒是非乎”[45]?嘉靖五年(1526年),福建道御史朱豹也说:“今守巡官率玩愒,岁时惮于巡历,民之利弊不知,官之贤否弗辩”[46]。此外,巡按御史还公然贪污索贿,据《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十七年(1538年)十一月,明世宗在一次敕谕中就说:“近年各处巡按御史及二司守巡官员在外擅作威福,凌虐下司,科索民财,馈送供亿”[47]。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都察院左都御史潘恩亦言:“迩来御史巡历,惟急簿书期会与迎承趋走之末,不暇问有司贤否,虽行举刺必及代期,以故人情纵玩,贪风日盛……御史巡历,供亿馈送之费动以百数,甚至公受保举谢仪,私索地方钱物”[48]。可以想见,在巡按御史日益出现松弛和腐化的情况下,对救荒事务中官员出现的贪腐行为进行监察和弹劾是不能产生多大补救作用的。


三、嘉靖朝荒政腐败具体表现


荒政作为一种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救助体系,对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使政府的荒政得以真正的贯彻,不仅需要足够的物质资源作为后盾,更需要各级官吏的认真实施。然而在嘉靖一朝,吏治腐朽,加之宪职官员监察不力,致使政府在养恤灾民、仓储和水利等荒政事务中,出现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


(一)漠视养恤:收养灾民中的腐败


养恤是对灾荒中的灾民进行收养和抚恤的荒政举措。在明代,收养灾民主要由官办的社会慈善机构养济院来负责。[49]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命令各级政府对贫穷人士进行养恤,养济院的设立也随之提上议事日程,洪武八年(1375年)正月,明朝廷发布谕令:


令天下郡县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所依者,给以屋宇。又谕之曰:天下一家,民犹一体。有不获其所者,当思所以安养之。昔吾在民间,目击其苦,鳏寡孤独、饥寒困踣之徒常自厌生,恨不即死。如此者宛转于沟壑,可坐而待也。吾乱离遇此,心常恻然。故躬提师旅,誓清四海,以同吾一家之安。今代天理物已十余年,若天下之民有流离失所者,非惟昧朕之初志,于天之工亦不能尽也令。[50]


由上述记载可知,洪武八年以后,明朝廷严令地方设立养济院,以收养灾荒中的灾民。然而,养济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官吏腐败是一个重要表现。其实早在洪武时期,这种腐败现象就已经在养济院的运行管理中表现出来,洪武十九年(1386年)五月,朱元璋认为如今多数的养济院处于颓废状态,甚至有的地方根本没有设立,“一县之内素无建置,夫百里之县,乞无失之,良由有司不体朝廷恤民之意,故畧而不理”[51],在朱元璋看来,是地方官不认真领会皇帝的恤民意图而导致养济院荒废的。洪熙年间,养济院管理不善的情况仍然存在,仁宗朱高炽在即位诏书中就说:“皇考时,数下诏存䘏鳏寡,郡邑有养济院,比闻居室敝坏,肉粟布絮不时给,守令漠不留心”[52]。嘉靖时期,吏治败坏,地方官在养济院的管理方面表现出更加漠不关心的态度,以致被养恤的贫民“衣粮柴薪不能按时关给”[53]。


与此同时,就灾民入院而言,养济院亦要对其予以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对象的户籍以及有无依靠等情况。但在嘉靖时期,各级官员不仅不维护养济院的建设,对入院者亦审查不力,最严重的弊端即为灾民入院的冒认问题,对这一做法,时人多有批评,早在嘉靖元年(1522年),四川道监察御史郑本公就认为:养济院审查中,“院籍混淆,或以丁壮竄名,或以空名支费,民无所依,弊端坐此”[54]。桂萼亦指出:“天下养济院近所收养者,多有光棍在院把持,应收养者被其阻绝无路,死亡者被其冒名顶支,闻之京城父老云皇上之惠,若均及老幼残疾,宜无不足,收养者率有奸徒收目,投作恩主,其权势大臣亦通情纳贿,……奸徒率不除其名而冒领之。有司清查,则势家为作张主,故惠不均而收养不遍耳”[55]。当时的嘉靖帝忙于大礼议,对桂萼等人的意见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到嘉靖后期,仍有官员在养济院管理中督察不力,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户部主事王松认为目前的养济院收养孤老“有诈称贫户,滥给衣粮,有故填空籍附之,实在者穷民或转死”[56]。


(二)仓廒废弛:仓储中的腐败


仓储作为重要的救荒措施也是实施荒政的重要内容。明初,明太祖下令“各县皆立预备粮储仓,官备钞收买谷在仓”[57],但政策是人制定,也是人破坏的,当真正深入了解其实效时,各级官吏任其颓废的腐败其实很严重。


早在洪武末年,预备仓就逐渐出现颓废的趋势,杨溥曾指出:由于官府的贪腐,预备仓的救济功能大大受挫,史载,“自洪武以后有司杂务日繁,前项便民之事率无暇及,该部虽有行移,亦皆视为文具。是以一遇水旱饥荒,民无所赖,官无所措”。[58]宣德七年(1432年),巡按御史朱鑑给明宣宗的奏报中谈及各地预备仓的现状,他说:“洪武间各府州县皆置东西南北四仓以贮官谷,多者万余石,少者四五千石,仓设老人监之,富民守之,遇有水旱饥馑以贷贫民,民受其惠。今各处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仓廒废弛,谷散不收,甚至掩为己有,深负朝廷仁民之意”[59]。嘉靖时期,各地预备仓之所以堕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官府对其徇私懈怠,任由荒废,比如在河南,“预备仓专贮备赈,岁久倾废,有司岁月因循,人心易玩,其视为文具而苟以塞责”[60]。在湖南衡州府,“仓无颗粒之粟,虚张敛散之数,官以点视为名,假为渔儠之计,茫无寸益于民则保齐,时仓尚存,今则并遗址而废矣”[61]。嘉靖九年(1530年)四月,户部官员亦指出由于政府在预备仓储上的渎职懈怠,使各地的预备仓有名无实,“郡县置仓名曰预备,正所以广蓄积、救饥荒也,而各官因循玩法,视为文具,甚至仓廒尽废,蓄积全无,一遇饥荒,辄请內帑”[62]。透过上述史实可以看出,各级官员在备荒仓储中的腐败是何等严重。


(三)水旱无备:水利中的腐败


中国历史上的灾荒,尤以水旱灾害最为严重。毋庸置疑,水利设施的建设是抵抗和防御自然灾害的有效举措,正如明人屠隆所云:“修水旱之备以贵预防,夫救灾于有事之后,不如防灾于无事之先。田地之高燥者,宜有以蓄水以备旱,则池塘河荡不可不浚也。田地之低洼者,宜有以泄水以备潦,则圩岸堤防不可不筑也”[63]。祁彪佳亦认为水利是重要的救荒措施,“或疏上流,或决下壅,或筑为堤岸,或修为陂塘,其法不一”[64]。


明中期后,政治腐败,财政拮据,各级官员往往在水利建造中敷衍草率,致使水利失修,这自然对救灾的顺利推行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嘉靖朝更是如此,明世宗登基之初,曾指出一些官员无视水利建设,他说:“水利所系至重,近年所司官往往忽而不讲,旱涝不备,一遇凶荒,税粮无措。浙江设有水利佥事,带管南直隶地方各府县,皆因循坐视废弛”[65]。嘉靖中后期,明王朝深受南倭北虏之害,政府用于军事支出的费用本来就入不敷出,再加上明世宗修道所花费的大量钱财,财政危机更加严重,致使水利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比如嘉靖二十年(1541年)六月,通政使司右参议李凤来云:“国家专设水利官员,凡以为民也,迩来夤缘别差,视民间水旱,略不加意”[66]。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吏科给事中张益亦言:“朝廷为民兴利,自监司以及府县俱设有水利官,使之濬筑陂塘、坝堰以防旱涝,近者吏职不修,水利失修”[67]。由此看来,整个嘉靖一朝,由于各级官吏的腐败,不仅造成水利设施的失修和破败,也减弱了官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自然灾害在旱涝无备的状态下频繁发生,其给民众的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是可想而知的。


四、结语


灾荒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顺利发展,然而,倘若一个王朝的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较为严密和完备,那么在荒政事务执行过程中,必然有利于提高救灾效率,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同时,作为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占主导地位的人治社会,明朝统治者采取的救灾荒政措施的利益着眼点在于维护王朝的根本利益,换句话说,无论是明朝最高统治者,还是各级官吏,其采取的养恤、仓储等救荒措施施行的前提是不能影响自身利益。一旦王朝出现政治腐败现象,荒政措施本身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推行。总之,在明代嘉靖年间,荒政责任主体功能衰弱,监察体制腐化,导致这一时期灾害发生频率趋于加快,常常出现无灾成有灾、小灾变大灾的局面。




注释


[1]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2] 陈关龙:《论明代的备荒仓储制度》,《求索》1991年第5期,第117页。

[3] 钟永宁:《明代预备仓述论》,《学术研究》1993年第1期,第111页。

[4] 洪书云:《明洪武年间的蠲免与赈恤》,《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3 期,第99页。

[5] 周致元:《朱元璋与明代荒政制度建设》,中国明史学会论文会议集,2009年,第232-237页。

[6] 王卫平:《朱元璋社会保障思想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第87页。

[7] 龚小峰:《论明代的赈粥》,《东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5页。

[8] 鞠明库、李秋芳:《论明代灾害救济中的粥厂》,《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13页。

[9] 鞠明库:《灾害与明代吏治》,《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第138页。

[10] 胡卫伟:《明前期自然灾害与荒政》,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11] 肖发生:《明前期荒政中的腐败问题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12] 在明朝中期,各个历史时期的灾荒总数分别为:景泰朝159次,天顺朝80次,成化朝552次,弘治朝625次,正德朝515次,嘉靖朝881次,隆庆朝157次,嘉靖朝的灾荒总数最多。详见鞠明库,《灾害与明代政治》,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9页。

[13] 在明朝中期,各个历史时期的灾荒总数分别为:景泰朝159次,天顺朝80次,成化朝552次,弘治朝625次,正德朝515次,嘉靖朝881次,隆庆朝157次,嘉靖朝的灾荒总数最多。详见鞠明库,《灾害与明代政治》,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39页。

[14]《明世宗实录》卷28,嘉靖二年六月辛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773页。

[15] 蓝勇:《中国历史地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8页。

[16] 蓝勇:《中国历史地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9页。

[17]《明世宗实录》卷28,嘉靖二年六月乙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777页。

[18]《明世宗实录》卷79,嘉靖六年八月戊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744页。

[19]《明世宗实录》卷499,嘉靖四十年七月乙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8263页。

[20] 《明世宗实录》卷389 ,嘉靖三十一年九月丙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

[21] 《明世宗实录》卷427,嘉靖三十四年十月丙子,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5632页。

[22] 孙绳武 :《荒政条议》,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96页。

[23] 徐光启:《除蝗疏》,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612页。

[24] 李树刚在《灾害学》一书中将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地震进行统计,认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震灾最严重的明清时期,7级地震一共发生了94此,使地震在时间分布上具有周期性和重复性。

[25]《国朝典汇》卷100,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354页。

[26]《明史》卷30《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6页。

[27]《明史》卷30《五行志》,第216页。

[28]《明世宗实录》卷430,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壬寅,第7435页。

[29] 袁林:《西北灾荒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9页。

[30] 林希元:《荒政丛言》,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0页。

[31]《明世宗实录》卷28,嘉靖二年六月癸未,第790页。

[32] 嘉靖《仁化县志》卷2《建置》,第46页。

[33]《明世宗实录》卷110,嘉靖九年二月戊辰,第2591页。

[34] 《明世宗实录》卷457,嘉靖三十七年三月戊辰,第6753页.

[35] 康熙《西安县志》卷12《灾祥》,第825页。

[36] 民国《杭州府志》卷84《祥异》,第2057页。

[37]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72页。

[38] 张璁:《张璁集》,张宪文校注,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91页。

[39]《明世宗实录》卷81,嘉靖六年十月辛未,第1818页。

[40] 张璁:《张璁集》,张宪文校注,第91页。

[41] 海瑞:《治安疏》,《海瑞集》,北京:中华书局, 1962年,第116页。

[42] 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22页。

[43]《大明会典》卷209,第1907页。

[44]《明世宗实录》卷81,嘉靖六年三月壬午,第1798页。

[45] 孙旬:《皇明疏钞》卷67《钦遵敕谕申明宪纲疏》,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00页。

[46]《明世宗实录》卷71,嘉靖五年十二月辛酉,第1601页。

[47]《明世宗实录》卷218,嘉靖十七年十一月辛卯,第4481页。

[48]《明世宗实录》卷505,嘉靖四十一年正月辛亥,第8338页。

[49] 关于明朝养济院中所存在的贪污舞弊问题,梁其姿在《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一书中(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46-50页)曾做过分析,但对嘉靖时期官员在养济院中的渎职表现没有用更多的史料分析。

[50] 《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正月癸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1658页。

[51]《明太祖实录》卷178,洪武十九年五月庚午,第5421页。

[52] 佚名:《皇明诏令》卷7《仁宗昭皇帝》,杨一凡、田禾点校,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92页。

[53] 佚名:《皇明诏令》卷20《今圣上皇帝》,杨一凡、田禾点校,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649页。

[54]《明世宗实录》卷10,嘉靖元年正月丁卯,第369页。

[55] 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179《应制条陈十事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830页。

[56]《国朝典汇》卷100,第1354页。

[57]《明太祖实录》卷4,洪武三年二月甲寅,第120页。

[58] 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15《论荒政》,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4页。

[59]《明宣宗实录》卷91,宣德七年六月丙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第3075页。

[60] 嘉靖《鲁山县志》卷5《水利》,第56页。

[61] 嘉靖《衡州府志》卷4《惠政》,第40页。

[62]《明世宗实录》卷229,嘉靖九年四月甲戌,第3521页。

[63] 屠隆:《荒政考》,李文海、夏明方点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0页。

[64] 祁彪佳:《救荒全书》,《祁彪佳集》,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9 页。

[65] 佚名:《皇明诏令》卷20《今圣上皇帝》,杨一凡、田禾点校,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646页。

[66]《明世宗实录》卷250,嘉靖二十年六月丁巳,第5034页。

[67]《明世宗实录》卷455,嘉靖三十七年正月丙子,第76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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