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雪玉|《南海盐道:16—19世纪两广盐区生产空间变迁与流通机制》

学术   2025-01-19 17:18   四川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两广盐区制度变迁书写广东盐业盐政区域史、经济史的历史轨迹,从明后期广东盐场新格局、清前期广东盐场制度调整、省河体系与潮桥体系、水客与埠商四个方面,对广东盐场制度、体系及其相关变迁进行了时间、空间上的梳理,结合对有关盐场、盐商、盐区等史料的分析,构建出一个可一窥两广盐区历史的动态变化图景。




【目录】

序 刘志伟  1


 


绪 论  9


一 选题缘起  9


二 盐户与盐政:20 世纪中国盐业史研究  13


三 广东盐业史研究新视野  18


四 盐场·盐商·盐区:盐业史研究的区域整体史取向  21


 


第一章 明后期广东盐场新格局  25


一 乡豪与盐场  26


二 正统以后广东盐场改制  43


三 从盐场到沙田  56


四 万历时期海北盐课提举司的裁革  69


 


第二章 清前期广东盐场制度调整  78


一 清初广东盐业整顿  80


二 官帑收盐与广盐海运  98


三 雍乾时期广东盐场裁撤与增设  113


四 盐场变迁的两个个案  131


 


第三章 省河体系与潮桥体系  144


一 明中后期省河与潮桥体系形成  145


二 清前期省河与潮桥体系新格局  167


三 清前期两广盐埠引饷定额化  186


四 乾嘉时期改埠归纲与六柜运制确立  202


五 晚清潮桥体系改革  216


 


第四章 水客与埠商  221


一 水客  222


二 省河埠商与运商  226


三 潮桥埠商  267


四 捐输与慈善的利益考量  270


五 官帑生息:盐商资本再探讨  297


结语  301


 


附录一 19 世纪海陆丰社会经济研究的意义  307


附录二 晚清广东一位基层盐官的仕宦经历


——读《双松馆日记》  319


征引文献及参考论著  337


后记  364


 




【精彩书摘】

水客:明中后期两广盐运的特殊运商


 


随着海盐产地的转移,两广盐区形成了专门负责将食盐从盐场海运至省城、潮桥的运商——水客。水客的存在,表明两广盐区省河体系的盐商在运销环节有所分工,职能也有所区别。探寻水客的历史轨迹,可发现明代后期广东已经有广盐海运制度雏形。但是在政府力量介入之前,这一运制的运作情形并不清晰。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注意到广东水客,认为其源于食盐的专卖。然而,由于史料缺乏,水客的相关研究迄今仍然成果甚少。我们知道的仅仅是成化年间针对水客和商人的运销分工,广东实行不同标准的税制:水客原本“无饷。成化八年(1472)巡抚韩雍始奏议熟盐万斤抽官价一两,生盐减十之一,为军饷。嘉靖二十八年(1549)议分为四,仍以万斤为率”。说明成化以后水客始有军饷,商人则纳引价、纸价。嘉靖、万历时期省河体系的盐商已区分为水客、商人两类:“水客者,在场收买盐斤到省货卖之人,即为居货之贾。商人者,就与水客接买,前往行盐地方发卖之人,即为行货之商。”由于“广东盐课提举司一十四场”的食盐“俱解广州盐仓收卖”,水客数量甚为可观,嘉靖时期盐商陈一敬就提及广东沿海的盐船水手不下数万。万历时期水客与商人的纲饷区分为水客饷银和商引饷银。商人缴纳引饷银也称纳堂,销区范围包括“广、南、韶、惠、肇庆五府大小埠头”“南、番等县埠头”“南雄、韶、连埠头”“顺德九埠”“韶、连二埠路通湖广”“南雄往江西、梧州入广西”等埠头。


清初迁界和三藩之乱,水客和埠商的运销分工被打破。由于海禁,水客几近绝迹,政府盐场设场商养灶:“康熙三十七年(1698)裁去水客,设场商出资养灶,埠商出资收盐。”场商职责在认增场课:“各场认增场课,向由场商认办”,如“广州府属新安县东莞场商认增课银一千两,余费银三十七两一钱九分三厘。新安县归德场场商认增场课银五百两,余费银一十八两五钱九分六厘五毫。惠州府属归善县淡水场场商认增课银一千五百两,余费银五十五两七钱八分九厘五毫。潮州府属饶平县海山隆澳场场商认增课银二百两”。康熙五十七年(1718)官帑收盐改革裁革水客、场商,食盐官收官运。承担食盐海运职能的称海运船户,即由官配艚船,雇募船户运盐,船户领取水脚,将场盐海运至省城、潮桥。至于官配艚船的数量,盐法志书均未见记载,清人王守基有“地方官发艚船二百七十余只”之语,可能为彼时官运船只的实数。此外,海运船户尚有“卤耗”的补贴:“乾隆六年(1741)五月,户部议覆两广总督马尔泰题酌拨帑银疏。言各场生盐,春夏每包准收一百六十五斤,运至省河,除配埠一百五十斤,给船户卤耗四斤,出子盐十一斤。秋冬一百六十三斤,除配埠一百五十斤,给船户卤耗三斤,出子盐十斤。此系由场运省之例。”显然,海运船户并不是水客。水客作为专责运务的盐商,盐运利润为其生计之本。海运船户领官艚受官资,当属于被雇佣者。即使水客受官府之命重操旧业,也已经转变为身份特殊的受雇佣者海运船户。乾隆年间有广东水客子孙试图复业,赴京控告。不过,乾隆帝通过惩戒为广东水客翻案的江南道监察郭石渠予以否定:“江南道监察御史郭石渠奏粤东盐务办理不公。得旨。御史郭石渠摺奏广东盐务一案。查广东盐斤,先系水客办运,后因课饷不清,于康熙年间,改为官收官运,遵行已久。今水客之子孙吴湘、张嵩等,希冀复业,赴京控告。郭石渠不察其情事之真伪,即接受呈词,代为陈奏,已属不合。且并不奏请,敕下该督抚详察颠末与本地情形,并水客之有无资本,力能办课与否。遽称继杨琳之后者,因仍贪利,久假不归,是偏听细人一面之诉,而辄加历任督抚以贪污之名,甚属悖理。着将郭石渠交部议处,以为假公济私者之戒。”


官帑收盐施行七十余年,于乾隆五十五年(1790)正式废除,实行改埠归纲。官运为商运取代,但此时已非官帑收盐之前的散商,而是归十名公局商人,他们掌握了省河全部食盐的配运权。鉴于改埠归纲的失败,两广盐政又有改纲归所之议。经过官帑收盐、改埠归纲和改纲归所改革,商运改归官运再复改商运,公局商人为运商所取代。


改纲归所之后,六柜埠商中省河埠商自赴盐场运盐逐渐为专责赴盐场收盐的运馆取代,于是又有上下河之分:“嗣因帑本停发,艚船废坏,由埠商自运场盐回省配兑,分运各埠济销。旋以资本微薄,难以继续,当由运馆备赀置船挽运回省,售与埠商。于是有上下河之分。备船领程,分赴各场配运,散盐回省者,谓之下河。其埠商另雇船只,请照领配,分运各埠济销者,谓之上河。”因此,上河仅指在省河配运的中、西、北三柜:“运往中、西、北柜之埠商俗称上河商,即有引岸运销之商。”“下河运馆置备和船,分赴各场运盐回省,报由东汇关验舱监掣,以配兑于上河。上河各商领配盐包,报由西汇关点验放行,以运销于埠地。省河配盐大略具是。”“航海运盐之运馆谓之下河商,即没有引岸,而专向盐场运盐回省转售之商”,清末民初有“王仁印之同益堂、陈泰饶之广裕祥、苏政垣之东威堂等是也。下河商设立运馆,须有程船两艘,并得同业运馆三家联保,方准立案,非经立案,不得领程照配盐。前清以来,历皆照办。各下河商为固结团体,于前清联合组织济安公堂,以为办事机关”。“清末民初下河商各运馆多设于(广州之)海味街、太平沙、麦栏街、永安街等地,计有陶兴盛、同德堂、安泰堂、公泰祥、永和堂、广发源、顾和堂、万宝源、致和堂等四十多家。各运馆在盐场经理购盐配运事家,向设立场馆专司其事。下河商往各场配盐,须向埠商领取期程照(中华民国成立后改称运盐水程照),此项期程照为埠商拟配盐时,由省馆向盐运使署请领者,下河商取得此照,即可放船前往各场配盐,名曰出海;船至盐场,将期程照向场官呈验,经审核后,即可缴饷、配盐装仓,俟场官在盐面压盖木印,用封条将舱面加封;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下河商可按期程照内所订日期回省城,抵达省城后,将样盐分送各埠省馆,看货议价,订期交易。”


 


(摘自《南海盐道:16—19世纪两广盐区生产空间变迁与流通机制》,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4年10月出版)




出版信息

著者 段雪玉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ISBN 9787108079206

版次 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出版时间 2025-01-01

用纸 胶版纸

页数 376

套装数量 0

字数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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