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大家似乎对检察官的“业务范围”有点小误解?

文摘   2024-12-24 07:3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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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有评论区的小伙伴叫嚣检察院清闲、检察官无事可做。

其实,检察官除了日常的办案,还有很多检察业务需要完成。检察业务是一件非常庞杂且繁琐的业务:

今天我就给大家梳理一下检察业务:


检察业务体系的构成:

检察业务是检察职能在机关体系中的内部表达,是对检察官和检察人员承担的所有工作、开展的检察活动的总称。

检察人员履行检察职能所为的一切事务,包括检察办案、案件管理和指导、法律适用相关工作、业务研判等等,基本上除开内部行政党建事务外,都归入业务工作范畴。

对检察业务体系进行分解和细化,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检察办案。

之所以对“检察办案”产生疑问,在于检察机关办案不同于法院的坐堂审案,其类型和形式更加复杂。

法院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总体上是一种并联结构,职能单一,性质相同,办案性质和模式是一致的。

检察业务是按照诉讼流程的顺序线性排列,从侦查活动到执行监督等,是一种串联结构

检察职能多元导致了检察官办案的多样性,表现出诉讼化与社会化、主动查案与被动受案、诉讼参与角色与诉讼监督角色、个体办案与分工协作并存的多样化办案特征。

由于业务性质和模式不尽相同,难以一个标准予以界定,更难以用传统的办案所涵盖,与社会约定俗成的办案概念存在差距。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许多地方对检察办案的界定和分类作了实践中的探索,高检院也提出了“直接办案”和“其他办案活动”的概念。

很明显,检察官办案与法官办案有所不同,检察官要遵循检察一体,又须作出独立判断,既要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而且由于检察权的多样性,决定了检察官办案的多样性。

检察办案仍然具有司法办案的共性要求,包括:

(1)具有法定性。

(2)具有司法判断性。

(3)具有司法亲历性。

(4)具有司法追责性。

(5)具有外部性,行为指向具体对象,行为影响力对外。

按照以上标准,检察办案总体上分为两类:

(1)诉讼案,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以及保留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上几类案件运行多年并被检察系统内外接受,作为办案并无争议。

(2)监督案件。包括三大诉讼活动的监督案件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监督案件种类和形式多样,如抗诉和检察建议,形式与实质要件都有不同。

以上直接办案其实有个明确的识别标准,即都在检察统一业务系统中生成、流转。


其二,其他办案活动。

有些检察业务与案件其二,其他办案活动。有些检察业务与案件密切相关,但并不作出司法判断和决定,不具有引发外部程序的效力。

主要包括两类:

(1)不能在检察统一业务系统中体现的办案活动:如接访当事人,对下级院案件的备案审查,案件部门的接访当事人,公开听证,等等。

(2)有关部门的内部案件审查活动,虽不对外部发生作用,但内核亦是对案件的审查判断,如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检务督察部门对案件的审查处理。

(3)检察领导、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因涉及到对案件的审查判断,属于办案活动;检察领导决定、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的审议,此类具有特殊性,虽不属直接办案,但亦需承担司法责任,也属于办案活动。


其三,综合性业务工作。

综合性业务工作的特点,是为办案提供服务与支持,并不与具体案件相关。

(1)办案指导类业务,包括业务部门开展的业务指导、专题调研、业务研判、专项行动组织、司法改革推动、规范性文件起草等。

(2)办案决策类业务,包括法律法规论证、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适用的请示、检委会办公室的案件会前审查等,这些业务对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甚至高于办案。

但这些活动无一例外没有具体指向的对象,不对任何具体的个人和机关发生作用,其结果都是内向性的,因此不能认为是办案,但应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

(3)办案辅助类业务,如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的流程监控、风险预警,案件数据的分析研判,检察技术部门提供的司法鉴定、智慧检务支持等。

你在做哪一类工作?评论区讨论一下吧!



作者 /                   墨 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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