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检察院与监委会不睦已久?

文摘   2024-12-02 23:59   河北  




监察权与检察权并非彼此消长的关系。

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还能做什么?这成为质疑检察权的另一个问题。

且不论将原属于检察权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监察机关只涉及相当有限的检察职能,即便“监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与检察院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两者同时存在并各有其功能,监察机关的职能还为解读检察权提供了新的参照。

(1)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不同。

国家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指向其履职的廉洁性和勤勉性,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公权力,指向的有关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监察委员会侧重于对人对行为的监督,而检察机关是侧重于对机关对活动的监督。

如此的制度设计,提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通过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权力机关,保障和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对于检察机关原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际上更多是考虑现实需求做出的安排,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其合理性,但完全不妨碍作出其他的选择和安排。

从理论支撑看,通常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体现了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监督,这种观点的牵强之处在于,检察机关的监督特质应当在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机关对机关的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是对个人违法犯罪的惩处,相较检察机关其他职权,在监督对象上不能统一和协调

如果认为对公职人员的个人犯罪查处也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为何就不是呢?

同理,在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中,“法律监督”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归属是个实然性而非应然性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之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理更为合理。

从实践层面分析,职务犯罪侦查权划转之后,对检察机关影响最大的也是现实中检察监督的刚性、权威缺乏手段和保障,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与功能而言影响不大。

反而,剔除相对不那么协调的职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更加集中和纯粹。

也因此,检察机关保留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能够使得法律监督功能实现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

  • 检察权以诉讼活动为依托,对侦查权、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对行政权监督的有限扩张;

  • 监察权对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的全覆盖。

  • 两种权力的价值不尽相同。

将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也即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有助于解决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各种纷争,即立足于其权力功能而不是从其性质出发进行归类或争名份。

监察体制改革引发的对检察权的困惑和质疑是自然的,在最初的震动之后仍应理性思考和分析。

检察权和监察权并非不能并存。

检察机关是但从来不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

监察机关并不冲击和冲淡检察机关自身特性和属性,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这一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的直接监督对象的减少(剥离了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和监督方式的变化(取消了侦查这种监督方式),但根本无意改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作者 /                   墨 洒
编辑 /                   墨 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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