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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管控力非常强,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关系甚是密切。
但是,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调控力增强,并不意味着地方各级法院脱离党政系统的影响。
实际上,上下级法院关系强化的内在逻辑依然从属于党政体制关系的动态调整。法院系统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力的增强,为中央依托法院系统调整地区治理关系、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重要渠道。
在中国这样的区域差异显著的国家,中央出台的制度和政策,如果要在地方得到实施,须经过各层级政权体系的细化、调适。在此过程中,发挥细化、调适功能的主要是省级政权体系和市级政权体系。
02
具体到司法问题上,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经过省委与省高院、市委与市中院的细化和调适,成为县级政权体系行为的具体依据。
在各层级法院中,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着围绕党和国家政策制定并推动实施司法政策的职能,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充当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助手”。基层法院主要扮演具体实施相应司法政策的角色。
在党政体制中,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形成了“一体双轨”司法调节机制,保障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的实现。
这里所言的“一体”是指中央,“双轨”是指司法系统与地方党委系统。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一体双轨”司法调节机制通过司法系统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地方治理结构,确保基层司法最终不偏离中央事权属性。
03
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吸收中央对各个时期区域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要求,将之体现在一系列司法政策中,通过各级法院贯彻司法政策,实现以司法手段调控条块关系、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
另一方面是中央依靠党的组织体系和纪律规范,要求省、市、县各级地方党委将中央的要求吸收进本层级的决策中,并将其中一些事务上升为本层级的政治任务,通过同级法院党组将本层级政治任务传递到法院,法院根据接收到的要求调整审判执行的尺度。
在“一体双轨”司法调节机制中,法院的上下级系统并不处于完全独立的位置,而是受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影响,形成、传输和实施体现政治意志的司法政策。
04
这种调节机制由来已久,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委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案件集中执行活动,A区委按照市委的要求在本辖区开展工作部署,A区法院响应市委和区委的部署,开展集中执行活动。经5过70余天的奋战,列入集中执行活动的176件重点案件被攻克144件,执结标的38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调节机制也能够成为基层法院克服地方党委、政府不当干预的重要机制。在调研中了解到一起非常典型的事例是,江苏省高院曾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个别地方法院行政审判中存在的不立不裁、过度协调以及行政机关败诉率过低等问题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
之后,江苏省高院到无锡进行现场办公,与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当面交换意见,要求无锡两级法院以“依法受理、依法裁判”为原则,积极稳妥地疏导一批、判决一批、化解一批,彻底清理,不留死角。同时,江苏省高院党组还派出专门工作组,在无锡开展驻点督办。之后,无锡地区行政案件不立不裁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
以上。
作者 / 墨 洒编辑 / 墨 洒 设计 / 墨 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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