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增改,16个月

文摘   2024-09-30 22:45   北京  

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和第37条,分别增加了优先权恢复的2个月期限,以及增改优先权要求的16/4个月的期限的规定。

一旦混淆,专利会由于失去新颖性而被驳回,或者无法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两项规定的内容为: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如何理解第37条的规定呢?

首先,在截止期限上,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1、自优先权日16个月

2、申请日起4个月。

即,以上的2个中最晚的那个期限,为最后的截止期限。

如上图所示,假设专利C提交时,已经要求了专利B的优先权,现要求专利C的优先权增改。

而专利C申请日后的4个月为20240430,专利A申请日后的16个月为20240501
因此,申请人最迟需于20240501提交增补专利A的优先权。

如果专利C的申请日超过了专利A12个月,是什么样的情况?

例如,专利C的申请日为20240201。如下图所示:

这时,将不能增改专利A的优先权!

因为,专利C的申请日超过了优先权的12个月法定期限。即,适用实施细则第37条的前提是:

在后申请与被增改优先权的申请日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

那么,能否先按照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先提交恢复优先权,然后再增补呢?

答案是:不可以。

还有个小细节,提交增改优先权的请求是单独的、独立的一个请求,并非在提交专利C同时提交的请求。

增改优先权的请求书是这样的:

如果提交增改优先权的某些地方不符合要求,国知局会发出两种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和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收到的是补正通知书,可喜可贺,大概率是小问题。提交补正基本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收到了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就头疼了。
非常可能的情况是增改优先权失败了。

当然,法律程序上有以下的救济途径:

1、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

2、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起诉。

申请人的胜算并不大,这是可以想象的。
哪些情况会被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呢?

有以下情况:

1、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者期满未缴纳或者 未缴足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要求费的。

3、未在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

申请人尤其注意,避免以上的错误。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在实践中,合理组合利用细则3637条的规定,优先权可能会给申请人更好的实施专利策略,提供更好的工具。



供稿部门:精金石\运营推广部

作者:风清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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