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不信任被告?调解也可强制执行!

政务   2024-10-15 17:45   内蒙古  


“被告他就是个骗子,说好马上还钱,直到今天还没有还!我不同意调解!”一大早,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的办公室传来原告气愤的声音。


经了解,原被告本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曾达成投资合作协议,但后来该投资项目未成功,双方于2023年3月24日达成“解除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被告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原合作协议,并约定被告在签订本解除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原告50万元,剩余20万元在约定时间内退完。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后,被告在2023年3月25日向原告退还50万元,剩余20万元约定于2023年6月24日前退完,但之后被告并未退还,原告多次追要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审查了相关证据并迅速送达传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被告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解除协议及欠付的金额事实均予以认可,也表示同意退还原告剩余20万元的投资款,希望双方调解解决。于是法官征求原告意见,但原告一再表示对被告无法信任。对此,承办法官做出解释,人民法院出具的带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被告若是不诚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了解后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分两次付清欠付投资款,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给付,原告可就20万元中剩余未给付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至此,案结事了。

 

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积极履约更是彰显企业信用。因此,为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积极促成涉企案件的调解,更有助于落实诚信建设,营造社会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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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昭君人民法庭 奥登格日勒
编辑 | 融媒体中心 高乐
审核 | 包立平 周娜 崔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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