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子女抚养费起纠纷,温情调解护成长!

政务   2024-10-18 17:26   内蒙古  


10月14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依法帮助未成年子女向其父亲追回抚养费,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3月份,原告郭小某(孩子)的代理人刘某(母亲)与被告郭某(父亲)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刘某抚养,郭某自2014年4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此后十几年间,郭某一直拖延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的长大,各项生活支出有所增加,刘某一人难以维持,刘某多次与郭某沟通想要增加抚养费无果后,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并要求郭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原来的300元增加至1500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次与郭某电话沟通,告知郭某原告的诉求,从情理、法理等多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阐明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义务,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劝导郭某要按时给付女儿抚养费,还应该对女儿的生活、学习进行关心和照顾。经过反复的说理教育后,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郭小某的抚养费由原来的300元增加至1500元,并且主动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4500元,承诺之后每月会按时支付。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无论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都应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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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综合审判庭 薛丽梅
编辑 | 融媒体中心 高乐
审核 | 包立平 刘娜 崔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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