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某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张某要求其支付2020年至2023年的物业费共11098元。
经法官了解,张某因拆迁分得该房屋,房屋交付后没有装修,也没有居住,同时办理了停暖业务,所以张某主张自己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应当支付物业费。关于张某的主张,法官也当即作出了解释,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张某认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是物业没有提供服务,而是张某个人原因未居住,即使业主本人没有居住,但是业主的房子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未居住的业主不能以“我没享受到服务”“我不需要服务”等为由而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张某提供了办理停暖的手续证明确实未居住该房屋,物业服务企业也同意协商,最终张某按照80%的比例当场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