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其服务的某小区一户业主逾期三年未交物业费,共拖欠5100余元,物业公司称其多次与该业主沟通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该业主为独居老人,近年未在涉案房屋居住,实际住所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周边农村。法官助理多次尝试与该老人电话沟通,老人拒不配合,于是法官助理主动上门送达了开庭传票。
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第二天,承办法官来到老人家里了解情况,看到老人家中喂养着很多流浪狗,老人告知法官,自己年过七旬,至今退休十年多,一生未婚未育,退休后陆续收养周边村镇流浪狗将近四百余只,而她自己的所有积蓄和退休金也全部花费在这些流浪狗身上,生活较为拮据。听完老人的叙述,承办法官及在场工作人员对老人的善举深表钦佩,老人也针对本案的解决表达了自己的处理意见,认为自己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也不应当交物业费,承办法官对老人的境遇深表同情,也向老人详细解释了物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居中与物业公司协商,最终老人同意向物业公司当即给付2500元物业费,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两天后,承办法官带着法官助理再次来到老人家里,力所能及为老人提供一些帮助,老人对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并且说自己会继续坚持这件事情,因为这不仅能让四百多只小动物有家可归,也能给自己的生活增添诸多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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