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土地承包非儿戏 法官调解化干戈

政务   2024-10-17 17:18   内蒙古  


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地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增多。10月14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2010年4月7日,史某某与王爱召镇某村村民王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约定,史某某一次性缴纳了86万元土地承包费,承包100亩土地,从事种养殖业投资经营。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土地增值,效益逐年见好。土地出租方王某某见此情况,心有不甘,便想反悔,采取各种方式妨碍史某某正常经营活动。2021年4月27日,王某某以史某某拖欠土地承包费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达旗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又于2021年10月25日提起上诉,经审理,上级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仍然不服,持续妨碍史某某正常经营达四年之久。在沟通无果后,史某某于10月14日将王某某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且矛盾僵持许久,为进一步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深入涉案土地勘察,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法官和调解员认为,史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条理清晰,责任明确,没有任何疑义,王某某肆意妨碍土地的正常经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通过耐心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原土地租赁合同,王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承诺今后不再妨碍其正常经营活动。



国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社会经济自然发展而产生的价格波动等损益属于合同双方应当承受的风险,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必须长远思考,否则即便后期发展变化不合心意,依照法律规定也无法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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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利生
编辑 | 融媒体中心 高乐
审核 | 包立平 李利生 崔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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