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pp上借款未还,陌生公司来追债。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0-08 17:16   内蒙古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成功审理一起网贷追偿权案件。2020年6月,被告阿某为购买手机数码产品,在A消费金融公司开发的某借款APP上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利率为月息1.5%,该笔借款由B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A公司将款项打至被告阿某的账户,阿某在使用借款购买手机后并未按期还款,B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偿此笔款项。B公司又将其对被告阿某的追偿权债权转让给了C合伙企业,C企业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阿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核了案件资料发现,A公司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具有借款资质,被告阿某的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并有电子签名验签报告和人脸识别资料,阿某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应当承担还款责任。B公司在履行担保合同后有权向债务人阿某追偿,而B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即C企业,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均系真实合法有效。C企业有权向被告阿某主张权利,阿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阿某偿还代偿款本金3000元,利息1506.28元,合计4506.28元。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益发展,网络金融业务得到极大普及,人们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等活动需要借款时都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网上办理,更加方便快捷。但是,需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通过网络渠道借款,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出借方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证,在借款时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书,了解借款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熟知自身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最终损害自身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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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昭君人民法庭 柴茂源
编辑 | 融媒体中心 高乐
审核 | 包立平 周娜 崔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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