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有些出借人为了帮助亲戚朋友,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套取信用卡来出借款项,那转贷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中该如何认定呢?
被告王某系原告徐某的侄子,2023年5月8日,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徐某借款4万元,徐某向信用社贷款4万元借给被告王某,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后因被告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2024年9月原告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原告徐某将个人银行贷款转借给被告,属于该约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因此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对于原告的其他利息请求予以驳回。
借钱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通过银行、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给他人或者将发放贷款的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都属于非自有资金出借,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转贷形成的合同无效。并且新一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删除了高利转贷的要求,即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转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因此对于转贷的本金予以返还,约定高额利息属于无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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