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报创始人被捕,“技术无罪”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吗?

文摘   2024-08-25 14:23   上海  

根据法国媒体报道,Telegram(电报)创始人Pavel Durov,于2024年8月24日晚在巴黎布尔热机场被捕,预计在今天出庭受审。(类似于中国内地法律中的嫌疑人被先行拘留,后续由检察院(法国是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逮捕)


此事件无论是对币圈还是整个互联网圈子来说都是一个大事件,电报软件是币圈玩家们的必备工具;而加密通信是秉承互联网自由信念人们的最基本理念之一。


一、Durov为什么被抓?


事实上,包括法国、德国甚至Durov(杜洛夫)的出生国俄罗斯以及中国等许多政府对于电报的态度以负面为主,但是网络世界的公民对于电报则视若珍宝,它是为数不多的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为网民提供加密即时通讯网络服务的某种信仰般的存在(类似朱利安·阿桑奇的维基解密)。


根据现有的信息,法国政府逮捕杜洛夫是与电报平台中的“恐怖主义、毒品、诈骗、洗钱、儿童色情、窝藏...”等内容有关。犯罪分子使用电报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该平台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进行审核或和政府进行合作。


在2022年2月爆发的俄乌战争中,电报平台成为两国双方关于战争消息和政治讨论的主要内容来源,但是平台并没有审查这些内容,也就说里面也充斥着大量的假消息。


杜洛夫曾表示,一些国家的政府通过向他施压试图让电报平台和政府进行合作,以打击犯罪。但杜洛夫予以了拒绝,他认为“Telegram应该保持中立,不应成为地缘政治的参与者。”


二、“网络技术中立”原则能否为免责事由?


刘律师对法国的刑事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并不了解,但就“技术中立原则是否属于刑事免责理由”这一话题来说,无论是法国还是中国,抑或是其他国家都是一个尚有巨大争议的话题。


在中国,著名的“快播案”中王欣的一句“技术无罪”在还有庭审直播的年代(现在中国法院已经实质上停止了庭审直播)引起了国民大量的讨论。但是近两年在中国内地的大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等在司法实务中大量适用,至少已经表明:在中国内地不存在所谓的“技术无罪”或者“网络技术中立原则可以免责”。

(帮信罪的裁判数量/年,若考虑近两年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剧减因素,实际上的数量要远大于上述图标数量,图片来源:alpha)
纯粹的技术(或技术开发、技术研究)在法律上,尤其是刑事法律上并无任何意义,法律也不能对其作出任何对或错的评价。但是技术提供行为则可以进入我国刑法的评价范围,无论是快播软件,还是电报软件,我国刑法都可以对其作出法律评价,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也就说在我国刑事法律上讨论技术行为时,应该要区分技术开发行为和技术提供行为。如果是纯粹的技术开发行为法律并不会予以评价(除非该技术有违伦理道德、危害公民、社会、国家安全,或者开发该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犯罪等情形),也就是说是无罪的;即使开发者在技术开发成功后将该技术用于犯罪,法律也只是追究该技术开发成功后的技术提供行为。

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技术无罪”或“技术中立原则”等话语的语境具体是在法律评价技术提供行为时,是否无罪或可以免责。

中立的技术作为工具既可以被使用者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一把刀既可以被厨师买去切菜,也可以被暴徒买去砍人,或者稍微戏剧一点,一把刀可以被任何人买去今天用来做菜,明天用来砍人。那么法律要处罚卖刀的商家吗?当然是不可能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卖家和买家商量好这把刀的用途就是砍人的(具有犯意上的意思联络);如果张三打算买一把刀去秘密地砍人,卖刀的李四(熟读《周易》又是塔罗牌大师,看一眼就知道别人的内心想法)实际上也知道张三打算去砍人,特意挑了一把祖传的寒光宝刀赠与张三(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李四的主观想法),那么即使张三真的去砍了人,李四在我国刑法上也只属于片面共犯(只有单方的意思联络),我国刑法是不处罚李四的。

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诈骗。我国的立法及司法部门的做法是,直接规定法律处罚某些犯罪行为中的片面共犯,帮信罪、掩隐罪就是常见的两个罪名(刑法理论上叫做“共犯的正犯化”)。这时,司法机关处理网络犯罪时就相对轻松了很多: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或推定明知其行为(比如提供技术服务)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那么即可构罪。


三、网络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无论是今天的杜洛夫,还是之前的阿桑奇、斯诺登等案件(当然中国内地也有此类案件,但是很少被披露出来)都会让我们思考网络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西方法谚说“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国王的权利止于我的柴扉”,今天我们能不能说“你的权利止于我的IP”?这当然是不现实的,网络的生命就在于开放、共享、协作、连通,这一过程中各国能够达成的共识是要打击毒品、恐怖主义等国际犯罪,至于说其他政治性权利的有无或多寡各国各异。


四、本案对币圈的影响   


作为币圈刑事律师,刘律师最后聊聊本案对于币圈的影响。


一是未来加密通讯平台的处境会更加艰难。网络技术圈对于被管控、被监视具有天然的反感,但是如前所述,网络自由并不是一座空中楼阁,行政力量的强大足以使其自信甚至傲慢地对待一些不合作的人/平台。中国内地的刑事法律中一些司法解释或刑事政策文件早已经把通过境外加密通信软件作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主观犯意的标准之一。加密通讯为网络犯罪提供的巨大帮助、便利也是不争的事实,未来在政府执法上,加密通讯平台面临的挑战会越来越多。这也要求了加密平台合规运营的必要性。

二是对TON社区的影响。电报虽然表面上已经脱离了TON项目,但是这种商业安排上的剥离并不能使所有人都将电报平台与TON分割看待,甚至大家还会觉得TON就是Telegram的,TON的价格在今日的跌幅达14.44%。除了币价外,杜洛夫被捕对于TON基金会的社区发展的影响虽不能说是致命打击但也是伤筋动骨了。至于未来的长期影响,要看法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杜洛夫案件的处理结果了。就像CZ的判决结果对于币安影响一样。

作 者 简 介

         


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具有银行及法院工作经历,持有区块链操作员证书,Base上海、深圳、香港。

业务领域:币圈刑事辩护、网络犯罪辩护、虚拟资产处置、web3.0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

刘律师专注于Web3.0新经济领域的刑事案件,尤其在区块链、虚拟货币、NFT数字藏品等领域执业经验丰富。所代理币圈高发刑事案件中(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传销犯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案件中有大量取保候审、判缓案件,并在部分案件中实现了撤案、不起诉的无罪辩护成果;

刘律师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处理了百余起包括币圈高发OTC交易涉刑风险、虚拟资产处置、银行卡解冻、AI合规在内的案件,针对个案制定代理、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法律保障。

【联系方式】

15021090304(案件委托)

助理微信:预约咨询、加群


声明

1.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具体案件/项目的普适性保证。本文的知识产权系作者所有,除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转发外,其他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通过复制、洗稿等方式侵犯作者知识产权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2.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建议,可联系本文作者。

3.图片来源:pexels.com或pixabay.com或AI生成,侵删。

往期推荐

最新“洗钱罪司法解释”是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吗?
新规解读:“虚拟资产”首次被明确为洗钱工具,对币圈有何影响?
原360公司员工盗窃他人虚拟货币获利250万,为何判盗窃罪还能缓刑?
孙宇晨凌晨发文感谢上海徐汇司法机关,表明国家认可虚拟货币?
购买虚拟货币被骗,刘律师助力成功立案
2024年还能做U商吗?——重庆某法院:不可以!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如何做才合规(五)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的原因及辩护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应该如何审查?
3人使用数字人民币帮助洗钱,构成掩隐犯罪被判刑
“00后”大四学生发币后撤池子,为何被判诈骗罪?
群主做USDT泰达币担保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
使用USDT向境外转移资金,小心被定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如何做才合规(四)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如何做才更合规(三)?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如何做才更合规(二)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如何做才更合规(一)?
中国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现状及合规建议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商,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
更多文章【关注“刘正要律师”公众号】

刘正要律师
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拥有区块链操作员证书。具有银行、法院工作经历、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业务领域:虚拟货币、区块链、web3.0、AI、加密基金、跨境支付、数据合规等领域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