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电子证据的前世今生
在2012年以前,我国刑诉法并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明确列明(但司法实务中已经普遍存在着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情况)。为了顺应网络技术对于司法实务的影响,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正式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予以列明(电子数据)。
法律vs.科技
法律似乎是静态的、稳定的,圈定一个不可侵犯的边界来规范国民的行为;科技却是动态的、飞速变化的,需要有鲜活的“后浪”来拍打“前浪”、不断突破已有的疆域,将人们带往未知的远方。
不同于“呆板式”的传统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无形的、流动的、易变的。电子证据既可以存在于原始的存储介质中,也可以脱离实物以“云”的形式存在。这就使得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质证不同于传统刑事证据——比如某些电子证据可以被凭空产生或毁灭,也可以被增加、删除、修改(简称“增删改”)。
所以相较于传统刑事证据审查时考量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电子数据类证据更要考察其来源、保存转移链路、电子数据技术属性、不同电子数据之间以及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或反斥)程度。
电子数据审查规则
从2016年至2022年包含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机关各自或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来专门或局部地细化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作者简单对它们进行一个总结:
(一)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査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电子数据规定》,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16年联合发布的规定,其中对于电子数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此外,《电子数据规定》中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首次进行了系统地、详细地规定。
(二)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简称《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公安部在2019年发布的部门规定,该规定侧重在规定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检查与侦查实验、委托检验与鉴定进行了细致规定。
(三)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简称《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是最高检在2021年1月份发布的用于指导全国各级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操作指引,其中在第三章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比如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的要点、冻结电子数据的关键点等内容。
(四)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网络犯罪案件刑事程序规定》,针对日益频发的网络犯罪案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22年发布该规定,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网络犯罪案件刑事程序规定》的第四部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中第1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电子数据的程序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电子数据的形式、要求等内容;以及各级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核验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
实务建议
针对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网络犯罪案件、币圈刑事案件中的核心作用,结合上文列举的四个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质证:
一是电子数据的溯源性审查、质证。溯源性审查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来源,“毒树之果”理论在电子数据的审查上可以完美适用,电子证据的来源、出处直接关乎证据是否真实。《刑诉法解释》第113条规定了对于“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等情形下,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尤其要注意电子数据的原始取得方式,比如是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扣押的,需要对电子数据和存储介质都进行审查、质证;如果是通过线上提取的电子数据,则要根据前述的《电子数据规定》《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行审查、质证。
二是对电子数据的动态审查、质证。实践中,大量网络犯罪、币圈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少则十几或上百G,大则以TB的体量呈现。对于海量的电子数据,司法机关要考虑如何确定哪些线索涉案,可以作为定罪量刑使用。辩护律师则要考虑哪些电子数据可以证明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无罪。无论站在哪个立场都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全方位的动态审查、质证。比如使用专业设备、专门技术进行关键词筛查、检索,对于被“增删改”的电子数据依法还原,对于电子数据的属性(ID、IP、MAC信息及数据的形成时间、作者、格式、修订信息等)进行标记。
三是电子数据的多维审查、质证。对于单一的电子数据往往也可以反映出多重信息(如实名认证的某款软件提取的信息可以反映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联系人信息、甚至转账信息等),对于不同电子数据之间也有可能相互印证(如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与银行转账记录的印证、网络位置信息与案发地的印证、浏览器记录与网络购物记录的印证等)。
以上的三种审查、质证仅仅是电子数据重要维度的展开,实务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质证往往可以更加复杂。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者还是辩护律师都有必要研究、发掘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电子数据来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以便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本文系作者笔记,参看文献:杜邈、田坤的《网络犯罪案件的电子数据审查方法》,载于《证据科学》2024年第1期)
声明
END
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具有银行及法院工作经历,持有区块链操作员证书。
业务领域:涉币类刑事辩护、虚拟资产处置、web3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
刘律师专注于Web3新经济领域的刑事案件,尤其在区块链、虚拟货币、NFT数字藏品等领域实务经验丰富。所代理币圈高发刑事案件中(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传销犯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案件中有大量取保候审、判缓案件,并在部分案件中实现了不起诉的辩护成果;
刘律师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处理了百余起包括币圈高发OTC交易、虚拟资产处置、银行卡解冻、AI合规在内的案件,针对个案制定相应的代理、辩护策略,帮助客户避免法律风险,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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