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的时候某公众号披露南京市检察院经办的一个比特币被盗案。大概情形是2016年至2018年间,某机关办案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涉案电子数据(含比特币信息)发给朋友进行鉴别,该位朋友也是艺高人胆大,发现上述数据中含比特币数据,遂破解该数据并盗取了其中的部分比特币。后该办案人员多次向盗取比特币的朋友索要现金450万元、比特币200枚,最终案发。
这篇文章发表后旋即全网被删,就连某些需要科学上网才能看到的海外网站上相关的文章也被删除,也着实让人有点吃惊了。检察院的本意是想讨论某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比特币,以及其朋友盗取比特币的行为中,比特币的角色到底该如何界定,是货币、虚拟财产、商品?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当然,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举这个例子只是证明保管涉案虚拟货币的重要性。
(一)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虚拟货币的扣押执行程序,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般情况下需要有《扣押决定书》(特殊情况下可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扣押);扣押涉案虚拟货币还应当制作笔录,还应当由侦查人员、涉案虚拟货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持有人找不到或拒绝的除外)。
(二)部门设置
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县级公安机关都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同时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
(三)日常管理
在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日常管理上,需要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即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不能是同一人员,且相互之间要相互制约;任何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尤其是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虚拟货币。
(四)针对被扣押虚拟货币的特殊管理
除了以上的通识性规定以外,对于虚拟货币扣押还有一些特殊之处。
首先,虚拟货币并非实物,需要以其他实物为载体。那么究竟是以实体冷钱包还是手机APP钱包,甚至干脆是网络上热钱包保存涉案虚拟货币?对于实体钱包来说最为接近传统涉案财物的保管,其次手机APP钱包也可以勉强接受,但是对于网络热钱包肯定是不能作为扣押虚拟货币的媒介使用;
其次,对于什么人可以接触到钱包,尤其是接触到助记词、私钥等,应当仅局限在两名以上的涉案财物保管人员中,其他人尤其是案件经办人绝对不能有操作钱包的机会。如果因办案需要,办案人员须了解钱包情况也应当是在保管人员打开钱包后向其展示相应信息;
最后,基于区块链的匿名性特征,除非有人愿意主动公开信息,否则链上地址不能和真人进行对应。基于此刘律师建议对于涉案钱包应当设置成多签钱包,由两名以上保管人员分别持有相应权限,防止某一人就可以控制钱包的情形出现。
实践中,因为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并不了解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导致涉案虚拟货币在扣押期间丢失、被盗等情形发生。因为此时嫌疑人往往处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无法进行转移虚拟货币的操作,那么到底是案外人转移了涉案虚拟货币还是办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涉案虚拟货币就很有争议,容易导致各方各执一词,对于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平、合法的处理埋下疑问的伏笔。
所以,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合法、正确的扣押至关重要,轻则涉及到未来案件涉案金额的计算,重则可能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此的判断,必须要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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